重庆市万州区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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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为适应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和财政管理改革需要,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实现全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结合万州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管理范围对象
第一条 管理范围。除中央、重庆市在万直属单位以外的区级国家机关、区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区级部门、单位)。
第二条 管理对象。区级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的除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等,如土地出让金、机场建设费等(不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如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附加等。
(三)彩票资金收入。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募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包括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区级部门、单位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管理性收费、证照性收费和资源性收费)以及在履行或代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非强制性服务而收取的事业性收费(主要是补偿性收费)。
(五)罚没收入。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资本(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区级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国有林地、林场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区级部门、单位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镇乡街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收入,按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镇乡街道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万州财办﹝2005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其他收入。指其他未列举或新增加的非税收入,主要有各种捐赠收入、对口支援资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九)区级部门、单位代管往来资金及经营、服务性收入参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代管往来资金主要是指日常管理活动中收取的各种往来及待结算资金,包括押金、暂收款、暂扣款、代收代办资金以及其他待结算资金;经营、服务性收入是指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性和服务性收入。界定为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单位经营业务或服务事项的取得不具有政府赋予的强制性和垄断性行为;单位从事经营服务的人员经费不由财政供给;单位从事经营、服务所用的设施、设备等不由政府投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其他项目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区级部门、单位必须按第二条所列项目设定、收取和核算非税收入。
(二)严格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立项审批管理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收费对象组织实施收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继续收取国家明文规定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d056d82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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