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招商人员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10 03:20: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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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招商人员管理细则

驻外招商机构工作方案驻外招商人员管理细则|2015-09-0619:39

为切实提高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构建合理的招商网络,建设高素质招商队伍,实现招商工作的新突破,结合县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机构组建及人员

(一)驻外招商机构。根据目前招商工作需要,组建五个驻外招商分队,每个分队组成人员45人,各明确分队长1名,各分队驻地及工作区域是:

第一招商分队:驻地广东省广州市,工作区域为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珠江三角地区;

第二招商分队:驻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工作区域为上海、杭州、苏州、宁波、无锡等长江三角洲地区;

第三招商分队:驻地福建省厦门市(备选:福建省福州市),工作区域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东南沿海地区;

第四招商分队:驻地重庆市,工作区域为重庆、成都地区;

第五招商分队:驻地北京市,工作区域为北京、天津地区;

(二)驻外人员调配方案

1、驻外人员选拔。成立安龙县招商引资驻外机构人员选拔工作小组,由县委组织部、监察局、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拟从县直各工作部门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中进行选拔,人员要求是:本着自愿原则,热爱招商引资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备一定对外协调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吃苦耐劳等。

2、选拔程序。自愿参与驻外招商人员选拔的,首先由本人填写《安龙县驻外招商引资人员选拔申请表》,经选拔工作小组审核考察后,确定驻外招商人员初步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确定正式人员名单。

3、人员调配。根据驻外人员工作特长、社会关系等因素,由选拔小组将驻外招商人员合理调配至各招商分队,并明确各分队队长,驻外招商工作期间,各分队人员服从队长领导和指挥。

二、驻外招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工作职责

1、信息收集。负责研究和收集驻地产业转移信息,及时掌握各类企业和产业外迁、扩能的情况,建立驻地及区域企业和客商信息库,做好驻地及区域内黔西南籍成功人士的信息收集及联络,搭建驻地与我县之间招商信息平台。

2、宣传推荐。负责在工作区域积极宣传我县县情,投资环境、相关政策,大力推介招商项目,邀请客商来我县投资考察,负责初审来县考察客商的资信情况,并做好考察前的对接服务工作。负责招商项目前期洽谈和对接工作,及时跟踪区域内签约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3、建立关系。积极建立与驻地招商中介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做好区域内招商引资信息的挖掘、收集、跟踪和管理,及时向县内提供区域内大型招商活动相关信息,提出参与招商活动的建议方案,协助做好我县参与招商活动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各招商分队年度内引进项目并落地建设至少3个,单个项目总投资须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类别不限,经招商分队提供信息后成功落地建设的项目视为引进项目。

2、各招商分队每月10日前须向县投促局报送上月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信息应及时报告。

3、各招商分队年度内至少须与2家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签署正式合作协议。

4、各招商分队年度内至少提供2次全国性、区域性招商活动信息,并根据县内部署草拟参与招商活动的工作方案。

5、各招商分队年度内至少引荐10家以上企业到县实地考察投资。

三、工作机制

(一)工作关系

驻外招商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工作与所在单位脱勾,现行待遇、职务不变,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碍、干扰驻外招商人员工作,并积极为驻外招商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条件。

(二)经费保障

1、各驻外招商机构工作经费原则按每人每年5万元安排作为用于驻外招商机构的运转和日常工作,住宿及办公地租金、必要办公设备、驻地人员医疗等费用据实报销。各驻外招商机构应明确专门人员管理工作经费,制定合理经费支出细则,厉行节约。

2、驻外招商人员按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用于通信及交通费补助。

3、组织驻地招商推荐会、项目洽谈会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另行核报。

(三)考核及奖惩办法

相关考核内容及认定条款,参照《安龙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考核程序

1)材料报送。由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驻外招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年度终结时,由各驻外招商机构填写《安龙县驻外招商机构工作考核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附表、附件及图片,送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

2)审查评分。县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有关考核材料后,经领导小组授权,成立专项考核小组,对驻外招商机构工作进行核实后,填写《安龙县驻外招商引资考核评分表》,对各驻外招商机构进行量化评分。

3)汇总审定。由县考核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年度内驻外招商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和终审,提出奖惩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2、奖惩办法

1)奖励给各驻外招商机构的奖金,由各驻外招商机构自行决定分配方式,得到两项以上奖励的,奖金叠加计算。

2)各驻外招商机构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且引进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20000万元以上(含20000万元),奖励10万元。

3)各驻外招商机构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且引进的单个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1个项目奖励15万元;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00-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一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6000万元的(不含6000万元)1个项目奖励5万元。引进单个10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后奖励10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投资追加奖励5万元,不设总投资上限。

4)各驻外招商机构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且引进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并当年建成投产运营,1个项目奖励10万元。

5)各驻外招商机构引进国内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后,1个项目奖励50万元;引进非国内500强总投资50000万元以上,在约定工期内建成投产的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6)各驻外招商机构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后,1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引进非世界500强总投资100000万元以上,在约定工期内建成投产的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

7)招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驻外招商机构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业绩突出的,优先考察提拔任用。

8)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驻外招商机构,扣发该机构人员第十三个月绩效工资,该机构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该机构人员无条件继续承担驻外招商工作任务。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工作推进计划

120154月,完成驻外招商人员选拔工作。

220155月,完成驻外招商人员培训及外派工作,驻外招商机构人员到位并开展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各驻外招商机构归口县投资促进局管理。

2、驻外招商人员确定后,原则上1年内不得更换。驻外时间满1年且完成当年工作目标任务后,下一年度各驻外招商机构人员由县确定。

2、驻外招商机构人员在驻地工作三个月后,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投资促进局对各驻外机构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提交考评报告,并对各驻外人员提出适当调整建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调整驻外人员。

3、各驻外机构人员在驻地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务人员相关纪律规定,自觉提升个人综合素质,树立我县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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