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最新)

发布时间:2020-04-17 22:42: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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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X精神,认真贯彻X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XX38号)和《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xX24号),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成X市“首善之区”、全面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升核心竞争力

1.支持创新发展。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程,以产业规模化、技术高端化、发展集约化为方向,加快推进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产业工程和产业专项建设,着力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对象进行分层次培育和多层次服务,加快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企业、平台科技创新活动按规定给予奖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工程,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工业云企业用户大幅增长,全区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新模式广泛普及,新型制造体系基本形成,制造业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项目按规定给予奖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创业创新推进工程,鼓励全民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支持旅游、文化民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等,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委、区旅游局、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做大做强。实施技术改造全覆盖工程,支持民营企业围绕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持续扩大有效投入,五年内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区经信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专精特新培育工程,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扶持一批企业成为国内细分市场领域的“单打冠军”“配套专家”和“行业小巨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产品质量提升工程,进一步完善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形成系统完整、运行高效的质量基础设施体系,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为主攻方向,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解决企业产品质量提升面临的难题(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区经信委、区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九龙科创园孵化工程,以引进一批创业创新项目、发现一批发展地方经济可塑造资源、带动一批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实现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目标,为科创园的发展引智、引才,实现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的转化与转移,将九龙科创园打造成区域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基地和创业创新平台(九龙园区、区经信委、区科技局、区人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世界制造业大会、“精品X”央视宣传等活动,对参展、宣传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管理水平。实施民营企业成长工程,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聚焦实业,突出主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区工商联、区金融办、区经信委、区农委、区旅游局、区文广新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育工程,开展民营企业家发展领航和民营企业接班人培养行动计划,整合各类民营企业家培训资源和培训经费,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区工商联、区经信委、区旅游局、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创新人才引进工程,鼓励民营企业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战型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区人才办牵头负责)。

4.设立专项资金。设立5000万元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对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家培训等进行奖补。设立5000万元民营企业过桥纾困资金,对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加大纾困救助力度。设立500万元不良贷款担保偿债准备金(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委、区旅游局、区金融办、区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轻税费负担

5.推进减税降费。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各类涉企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区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服务“个转企”,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区市场监管局、X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从区财政局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X税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区经信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用地用工成本。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区住建委牵头负责)。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政策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区人社局、区财政局、X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按照国家及省部署继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落实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按照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区人社局、X税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规定税前列支(X税务局、区人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7.提升金融保障能力。实施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程,积极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区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区金融办、江南融资担保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抓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积极推广“税融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等信贷产品;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资产二次抵押、机器设备抵押、存货最高浮动抵押、仓单质押、经营权质押等贷款担保业务(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江南融资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区金融办牵头负责)。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发挥正向激励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鼓励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抓住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科创板和试点注册制机遇,支持科技创新企业上市。对拟在沪深港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分阶段奖补500万元(含市级奖补250万元),对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奖补200万元(含市级奖补75万元),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含市级每年奖补15万元),对四板挂牌奖补最高40万元(含市级50%),税收及其他扶持按有关规定执行(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经信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挂牌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或通过新三板及省股交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首次融资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股权融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后续融资按股权融资到位资金的2.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区财政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含市级50%)的奖励(区金融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9.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做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坚定不移,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对待。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减少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住建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委、区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运营。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大力推动“照后减证”,逐步实现“照后能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企业办事“一网、一门、一次”,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压缩重点事项审批时限,X年底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委、区政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2.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各级领导班子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打造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建档立卡、季度走访。对重点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区领导班子联系工作机制(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弘扬企业家精神。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区委宣传部、区工商联、区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区委组织部、区经信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我区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参加省百家优秀民营企业和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区工商联、区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企业服务机制。强化“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民营企业的精准服务,常态长效帮助解决困难(区“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重点培育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各类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创业创新、综合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的普惠服务(区经信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九龙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作用,开展全程帮办服务(九龙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

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15.保护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市公安局x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和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区纪委监委负责)。

16.完善保护机制。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中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区委政法委、区经信委、区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法律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区司法局负责)。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法治保障。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区经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竞争政策,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18.加强组织协调。调整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区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区经信委负责)。区委、区政府每年召开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年度考核和工作指导,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奖优罚劣(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区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区工商联负责)。按全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区统计局负责)。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区委宣传部负责)。

19.狠抓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各项工程实施方案、政策措施。制定政策时,要注重结合区情、增强政策有效性,注重政策衔接、增强政策延续性,注重产业导向、增强政策前瞻性,最大限度用活用足用好政策(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区政府法制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住建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督促考核。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察内容,纳入区委、区政府督查范围,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区纪委监委、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纳入区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区委组织部、区政府督查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每年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通报,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倾斜(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统计局、区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bd285c600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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