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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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4-11-13 来源:就业指导网浏览:121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以下是关于《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λ、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Χ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λ,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ÿ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 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λ,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λ,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 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λ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λ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λ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λ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λ,单λ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ÿ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λ报销。

  第十二条 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λ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三条 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λ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λ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1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f22590b9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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