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18 11:56: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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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交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撤销药品、医疗器械等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拟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行政赔偿案件;

(八)听证意见与案件合议意见不一致的

(九)案件合议后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

(十)分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且报经局负责人同意的其他案件。

(十一)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纠正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十二)局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 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局负责人主持,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法规股负责人、稽查大队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责任人参加,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可列席会议。

稽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在案件合议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法规股并书面提出拟处理意见,法规股负责人初审后报局负责人批准并决定召开集体讨论时间。由法规股通知参会人员,并介绍简要案情。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法制科将案卷退回稽查大队,由原案件承办部门执法人员,按决定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局负责人主持,宣布集体讨论议题;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报告调查取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有关情况并答疑;

(三)稽查大队负责人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四)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五)参会成员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七)参会成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不能形成表决意见的,由主持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八条 集体讨论案件由法规股负责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将该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九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由稽查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由局领导批准、签发,稽查大队负责完善后续处罚程序。

第十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0一五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1fcdfe1711cc7931b71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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