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鹿特丹规则 - 下承运人责任与义务的变化及其影响 - 冷柏军

发布时间:2015-11-16 20:43: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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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第7期国际经济法《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与义务的变化及其影响冷柏军姚新超摘要: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较,《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将探讨该规则下承运人责任与义务规范的变化及其影响,以期为贸易商提供因应策略参考。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与义务;索赔人(货方)一、引言200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截至2010年上半年,已经有包括美国、法国、荷兰、挪威等21个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签署了该公约。如果该公约生效并获得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认可,则预示着国际航运立法、国际贸易运输及国际贸易结算惯例等将发生重大变革并产生相应的影响。作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一方当事人,贸易商除了应熟悉该公约关于货方的权利义务外,还应对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有所研究,以便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行使其对承运人的各项权利。本文就承运人在《鹿特丹规则》下的责任与义务及其影响予以探讨,以期使贸易商对其有所“知彼”,制定相应的因应策略。二、承运人的界定及其内涵承运人与货方是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而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历来是国际运输公约规范的最核心内容。但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因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与实际从事运输的承运人往往并不是同一人。另外,一批货物的国际运输还需要如仓储、港口、装卸等业务辅助人的配合才能完成。就出现了究竟由谁对货主承担责任、谁可以享受相关的免责事项等一系列问题。为了完整、准确地调整参与国际贸易运输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鹿特丹规则》对相关名词定义予以界定,其中包括对承运人的界定,将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进一步界定为承运人、履约方和海运履约方。依《鹿特丹规则》第1条的规定,“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履约方”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基金项目]本文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项目《国际贸易实务惯例最新发展及其应用》(立项号:73200006)和《国际贸易运输惯例的发展趋势及其在中国的应用》(立项号:73200020)的成果之一。冷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100029电子信箱:lengbojun@uibe.edu.cn;姚新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169DOI:10.13510/j.cnki.jit.2011.07.00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1e6c22d4d8d15abe234e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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