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津劳局[2003]2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06.27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3]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
(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个人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99773af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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