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京民福发[2012]4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10.29
【实施日期】2012.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2〕424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 》(京民福发〔2012〕347号)精神,加大综合责任保险推行力度,切实做好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防范工作,现将推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和顾问单位
2012年9月,经政府招标,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共保,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
北京市民政局委托北京中汇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国际”)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顾问及保险经纪人。
二、保险对象
所有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都可以投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服务机构。
各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床位以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为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能超过实际投入使用床位数的10%。
三、保险费用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保费标准为160元/床/年;市财政对标准保费给予80%的补贴,即128元/床/年;养老服务机构自付标准保费的20 %,即32元/床/年。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以整年为单位并进行相关统计。2012-2013年度保险期限自2012年11月15日零时起,至2013年11月14日24时止。
五、保险责任及范围
(一)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责任范围内:
1.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伤残赔偿保险金为12万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为12万元/人。
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意外医疗报销限额为1.5万元/人/年。
3.导致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含更换所需的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残疾用具保险金为0.5万元/人/年。
4.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导致服务对象身体骨折的,服务对象选择住院治疗的,骨折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责任范围内给予报销;不住院的,按照骨折保险金比例表予以赔付。骨折保险金为0.5万元/人/年。
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180天。每次事故住院津贴为100元/天/人。
6.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0.2万元/人。
(二)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被服务对象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需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5万元。
(三)在保险期限内,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造成除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
(四)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
(五)每年累计责任限额为:床位≤200(张)为200万元/年,200(张)<床位≤500(张)为300万元/年,床位>500(张)为500万元/年。
(六)由不可抗力、行政司法行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具体内容见北京市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合同。
(七)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员工意外伤害不在此保险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可另外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六、保险操作流程
(一)投保流程
1.投保资料收取及审核
各养老服务机构填写《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单》分别盖章,随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递交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汇总表》(附件2)和投保资料递交至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
2.投保资料递交
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汇总各区、县投保信息后,将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汇总表》及《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财政补贴申请表》递交到市民政局主管处室;将《投保单》原件、《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递交至中汇国际,由中汇国际将投保资料递交至保险公司。
3.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出具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单、保费发票及缴费通知书送达中汇国际。
中汇国际在5个工作日内对保单、保费发票及缴费通知书完成审核、复印和存档后,将保险单、养老服务机构自付部分保费发票、缴费通知书送达到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由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下发至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应及时通知辖区各养老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政府资助部分的保费发票、保险单副本及缴费通知书送达至市民政局主管处室。
4.保险费缴纳
市民政局在收到缴费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承担的保费拨付至保险公司保费账户;养老服务机构在收到缴费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将自付的保费(不接收现金和支票付款方式)汇至保险公司保费账户;银行汇款凭证在原区县民政汇总后,将银行汇款凭证通过电子邮件发至中汇国际。
(二)保全流程
1.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使用床位数变化幅度超过投保床位数正10%时,及时通知中汇国际办理保全手续;
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保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保险责任在保全申报次日零时起生效。保费按照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保全保费在一个保险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养老服务机构自付全额保全保费,财政不予补贴。
2.新开业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实际投保床位数为投保基数。保费按照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养老服务机构自付部分在收到保费缴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汇至保险公司保费账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9970b88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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