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04年第06期
不久前,有读者针对有的老同志《离休荣誉证》职务一栏填写为“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来信询问:“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是享受正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还是享受副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这种用语,不了解详情的同志很容易产生误解,在此之前全国各地有很多同志提出过疑问,贵州省委组织部还就这个问题向中央组织部作了请示,为此,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对此作了明确的解释:“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为便于老同志全面准确掌握文件精神,现将中组发〔1982〕13号文件和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全文刊登如下,以资学习、参考。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指示精神,现决定: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8e80f42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78.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