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金融犯罪的成因与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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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贸导刊_ 方论坛 
论网络金融犯罪的成因与法律监管 
摘要:网络金融犯罪产生的主要 
原因是金融制度不严和法律控制不 力。因此,提出通过加强构建严密的 
金融防护法律体系,并完善当前的立 
法与司法制度来防范和打击网络金 融犯罪行为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金融犯罪成因 
法律监管 


网络金融犯罪成因 
(一)技术性因素 
网络金融借助互联网络和通信 
技术,通过个人电脑、通信终端或其 他网络设备,实现金融机构与客户之 
间开展网上金融交易。但是,由于当 前计算机技术仍处于发展之中,现有 
任何网络系统的安全都是相对的。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网络金融的风险 
源于“系统在可靠性和完整性方面的 重大缺陷带来的潜在损失”,认为网 
络银行操作风险包括电子货币犯罪 
带来的安全风险,内部雇员欺诈带来 
的风险,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带来 的风险及客户操作不当带来的安全 
风险。 
(二)制度性因素 
当前金融机构对金融网络的管 
理存在许多问题,造成即使采用最先 
进的安全保障技术也无法杜绝制度 漏洞带来的风险。首先,在主观上对 网络安全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有些金融机构认为传统的账户加密 
码的安全机制已足以保证其网络的 
运行安全,因而不愿再使用数字证书 等更高级别的加密技术,甚至认为投 
万方数据
东 
人巨资改进安全机制不合算,因此缺 
乏采用更高级别安全措施的积极性。 其次,虽然各家金融机构都设有内审 
部门,但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网上 
银行业务专业性较强,一般审计人员 
难以适应等原因,不少金融机构对网 
上业务的内部审计基本上流于形式。 
(三)人格性因素 
依照犯罪学观点,促使犯罪分子 实施犯罪最有影响力的人格因素是 个人财产上的获利,其次是进行犯罪 活动的智力挑战。从现实中大量个 案来看,不良心理是导致犯罪人实施 网络金融犯罪的内驱力。不少网络 金融犯罪与金钱关系不大,反而表明 行为人对攻破计算机安全控制机制 兴趣极大,把攻破网络安全控制系统 当作对自己智力的挑战,一旦侵入成 功倍感幸福。犯罪人“充分利用自己 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接触计算机的机 会,想要‘打败机器’的动机常常起一 定的作用”,由此导致犯罪人虽然舍 
弃贪利动机却强化了其寻求智力挑 
战的犯罪心理。 
(四)法制性因素 
首先,当前我国应对网络金融犯 罪的立法存在缺陷。我国刑法第 285、286、287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 
的有关罪名,但是这些罪名并不直接 
适用网络金融犯罪,不利于对这类新 
型犯罪的正确定罪和量刑。而且,对 
实施网络金融犯罪但未造成资金损 
失、不够刑罚处罚的情况,仍缺乏相 应的法律规定。 
其次,网络金融犯罪具有隐蔽性 并主要在虚拟的空间中发生,因此侦 查困难,证据的获取尤为不易。网络 金融犯罪的特殊性造成现实生活中 
刑事打击力度不够。 
二、遏制网络金融犯罪的建议 
(一)完善网络金融犯罪刑事立 
法 
1、网络金融犯罪罪名独立化 
由于当前网络犯罪呈现与传统 犯罪较大的差异,无法再以传统的犯 罪构成来限定行为性质。而且即使 网络金融犯罪人并没有获取直接的 经济利益,他的犯罪行为也会给国家 
金融制度带来巨大损害,因而应将网 
络金融犯罪与一般的金融犯罪区别 开来,这样才能更好的加以抑制。 
2、网络金融犯罪处罚多元化 
当前我国刑法中对于计算机犯 罪的刑罚方式只有自由刑,这与当今 世界各国网络犯罪立法广泛使用财 
产刑和资格刑的通例不相符。因此, 
在增加网络金融犯罪条款时,刑罚方 
式除自由刑,应当增加资格刑和罚金 刑,如没收计算机设备,处以罚金,并 剥夺其从事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工 
作资格等。 
3、网络金融犯罪主体扩大化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I1然人主体 的网络犯罪,没有关于法人的网络犯 
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当前金融运 
营服务国际化,跨国犯罪组织常常利 
用法人的合法外衣通过金融网络进 
行犯罪活动。因此,有必要增加法人 作为犯罪主体。 
(二)健全网络金融犯罪刑事司 
2071年第14期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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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8c01bdcb14e852458fb57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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