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费开具和纳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9-02-09 14:28: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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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如非任职受雇的董事费,员工以外的个人营销业绩奖励等;二是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如员工以外的个人向单位提供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的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个人无需提供发票,单位直接造表发放,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之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为税后收入的,单位应根据劳务报酬税目表反算税前收入,以税前收入作为劳务费的入账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基数。

例,甲公司2017年11月向不在本单位任职的董事张某支付税后董事费3000元,则税前收入为:3000+(3000-800)÷(1-20%)×20%=3550元。

借:管理费用  3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55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50

贷:银行存款          3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50

3、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单位应取得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要履行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根据(税总发〔2016〕127号)的规定,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除征收增值税外,还会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两税两费」的义务,取得发票和对方提供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即可入账。

(2)(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部分地区在为个人代开发票时,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只征收城建税,不征收附加费,各地执行不一。

(3)(税总发〔2016〕127号)的规定,个人代开发票时,个税应税项目有扣缴义务人的,国税机关不得代征个人所得税。

但从现实情况看,仍有为数不少的地区(深圳、江西、甘肃、内蒙、山东等)在代开发票时,根据代开的不含增值税金额代征1%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代开发票时,国税机关如果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项目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单位无需再补扣以及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直接根据发票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入账即可。

具体税目可根据对方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征税项目判断。

(5)个人代开发票时,国税机关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征个税,但未足额代征的,单位仍应补扣个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30900元,李某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30000元,税额900元,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城建税为63元,个人所得税450元,税目为「劳务报酬所得」。

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63)×(1-20%)×30%-2000=5184.88元

乙公司在支付服务费时,应补扣个人所得税:5184.88-450=4734.88元

乙公司在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

借:管理费用  30900

贷:其他应付款  30900

借:其他应付款  30900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734.88

  银行存款             26165.12

乙公司取得发票30900元,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李某合同总额为30900元,缴纳增值税900元,城建税63元,个人所得税(450+4734.88=5184.88元),合计纳税(900+63+5184.88=6147.88元),税后所得(30900-6147.88=24752.12元)。

李某自乙公司取得到手货币资金26165.12元,其中包含代开发票时垫付的税金(900+63+450=1413元)。

4、单位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费,如果和个人签订的合同金额为税后收入,建议反算出税前收入,否则为个人承担的税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8bf73a0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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