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单位借阅档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30 23:46: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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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外单位借阅档案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来本院查阅档案时,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本区的,应持科、镇级以上单位)的介绍信,经办公室审查加意见后报院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以及诉讼档案的副卷一律不得查阅。

第三条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和民事诉讼代理人(律师)需要查阅归档案卷时,应征求该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正卷,副卷一律不准查阅。

第四条 查阅档案者需要摘抄、复印卷内材料时,一般只能摘抄、复印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如需摘抄、复印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档案室对摘抄、复印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摘抄、复印的材料,只有签章后才对外有效。

第五条 上级法院调借档案时,应凭正式调卷函件,并由业务庭代为办理调借手续,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其他外单位查阅档案时,案卷不调借出本院。人大及公安、检察机关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有关材料,由本院档案室加盖印章证明材料来源。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可直接与本院审监庭联系。

第六条 阅借档案者对所借阅的档案应负安全、保密责任。不得给无关人员阅览,不得拆卷或撕毁卷内材料,不得在文件上划线、圈点、折叠和涂改,用完后应及时归还档案室。

第七条 档案借出和归还时,应将卷内材料点交清楚,并办理借、还手续。如发现有缺卷少页,应责成借档单位及时追查归还,无法归还者,应视具体情节向借档单位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外单位借阅档案的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7129ee827d3240c8447ef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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