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反复修订和审议,《东莞市新莞
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2012 年东莞市
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以下简称《积分方案》)于
日前正式颁布。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和《积分方案》更符合我市目前社会发
展和教育发展趋势,为新莞人子女提供了更全面、更完善的教育政策指引。这
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又一重要举措。鉴于《实施办法》刚刚
出台,为了增进新莞人家长对新修订的办法的了解,特解读如下:
《实施办法》及《积分方案》修订的必要性
新莞人是我市的一个重要社会群体,为我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解决其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是我市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2009 年
市政府出台了《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生管理行为,并首次通过积分制形式,解决新莞人子
女入读公办学校,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社会反响良好。但由于我市是第一
个通过积分制解决新莞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地级市,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一些考虑不够全面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修订和补充;
同时,市委市政府近年多次在会议上要求逐步推进新莞人公共服务均等化,将
积分制入学纳入全市积分制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有鉴
于此,我市结合《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于今年 5 月结束的客观实际,根据近
几年《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市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趋势,
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实施办法》及《积分方案》的修订过程广泛征求了新莞人群体意见和职能
部门的意见
为了使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能更有效地解决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市教育局组成了调研小组,多次深入镇街进行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新莞人家长
意见和建议,了解镇街教育部门在受理积分制入学工作过程的经验做法和存在
困难。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方案》的初稿,初步确定了新积分制入学的
基本框架和受理模式。为了让政策更具实效性和操作性,市教育局还召开部分
镇街教育部门座谈会,商讨方案的可行性;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实施细则;广
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镇街意见,吸纳合理可行的意见,最后形成了《实施办
法》和《积分方案》。整个修订过程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集思
广益,数易其稿,可谓是集体智慧和心血的结晶,凝聚了最广大市民的意愿。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类学校准入条件”、“两种入读公校办法”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分别对《实施办法》的目的和意义、相关部门的分
工、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公办学校的准入条件等进行了阐释、规定。其主要
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类学校准入条件”、“两种入读公校办法”。“两类学校准入条
件”—新莞人子女分别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两
种入读公校办法”—通过积分制或享受政策优惠。
两类学校准入条件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新莞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准
入条件进行了规定:“凡年满 6 至 18 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我市
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新莞人子女,可按我市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办学校申
请入读”。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对新莞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准
入条件进行了规定:“凡年满 6 至 18 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新莞人子女,其
父或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以及在我市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
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
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同时,新
修订的《积分方案》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新莞人子女情况进行了明确。《积分
方案》第二条对新莞人子女的定义进行了规定“新莞人子女是指其父母双方及申
请人均为具有我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外国户籍等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不适用于本方案”。《积分方案》第三条对新莞人子女的
年龄和学籍情况进行了规定:“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年满 6 周
岁;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已在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积分方案》第七条第十一
项对新莞人子女父母的计生情况进行了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
下同)子女的,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或处理完毕未满五年的,其子女不得
申请积分入学”。
两种入读公校办法
《实施办法》除了通过积分制形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新莞人子女外,还规
定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无须通过积分制形式,可以直接入读公办学校的新莞
人子女条件。
《实施办法》第九条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群体进行了规定:持有属于广东省
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 3 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
作及居住的新莞人;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
新莞人;近 5 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
予荣誉称号的新莞人;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
等功,退役后在东莞连续工作满 1 年,在东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 1 年的新莞
人以及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可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其子女可以入读
政策优惠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办学校。
《实施办法》的十大亮点
与《暂行办法》相比,《实施办法》在“部门分工、申请条件、申请范围、申
请地选择、申办流程、申办时间、积分方式、积分内容”等十方面进行了调整。
1.部门分工进一步明确
《实施办法》第四条对教育、发改、公安、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财政、编
制、人力资源、社保等共 21 个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进行了明确。其中,《实施
办法》除了对《暂行办法》已有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化和调整外,还新增
了食监、体育、科技、民政、房管和团市委等部门,涵盖的部门更全面,职责
任务更明确。
2.申请条件进一步放宽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原有《暂行办法》的必备条件之一“符合计划生育政
策”要求不再采取一票否决的做法,而是将其作为加分和扣分的项目。新莞人家
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满 5 年,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的,其
子女均可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
3.申请范围进一步扩大
原有的《暂行办法》仅受理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起始年级的申请,新修
订的《实施办法》受理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二年级的申请。
《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 3 月底前对本镇
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
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出可提供接收新莞人子女的学位名额数”。也就是说,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扩大了申请年级的范围,接受新莞人子女非起始年级的
插班申请。
4.学位供给模式进一步创新
为扩大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受惠面,市教育局要求各个镇街将新莞人子
女的入学需求纳入全镇的教育发展规划,大力挖掘学位潜力,为新莞人子女提
供更多的优质学位。但考虑到部分镇街公办学位基本饱和,市教育局鼓励这些
镇街进一步探索,创新形式,尝试通过购买辖区内优质民办学校学位的做法,
增加优质学位供给。《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
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实施办法》
第八条第七款规定:“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或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录取
的新莞人子女,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分别安排入读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和
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5.新莞人家庭经济负担进一步减轻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积分制形式被录取的新莞人子女的
入学收费标准。无论是被公办学校还是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录取的新莞人
子女;无论是起始年级还是非起始年级,只要是通过积分制被录取的,均免收
相应的学杂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
被公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其收费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
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免交相应民办学校的学杂费,
免交的学杂费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核定,由市镇(街)财政根据市镇
(街)二级办学体制经费分担办法给予补贴”,进一步减轻了新莞人家庭的经济
负担。
6.申请地选择更加灵活
原有的《暂行办法》允许申请人在其父母服务地所在的镇街进行申请,新修
订的《实施办法》允许申请人“以父母服务地或居住地任选其一作为申请地”。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其父或母一方在我市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我市拥
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
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凸显了政策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7.申办流程进一步优化
原有的《暂行办法》由申请人先自行到计生和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计生和劳动
年限证明,再向镇街宣教办递交资料,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调整为由申请人
直接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递交材料,后续的工作由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负责申请材料的录入、分送,无需新莞人四出跑部门办资料,减轻了新莞人家
长的办证困难。
《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可到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
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
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
《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一口受
理,分类审核’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分类整理,每
10 个工作日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
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核,并登录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按照《积
分方案》的标准进行评分。”
8.申办时间进一步延长
原有的《暂行办法》申办时间一般在每年的 5 月,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申
办时间为常年受理。
《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积分制入学实行常年受理。符合申请条件
的新莞人子女,可于每年的 9 月 1 日—来年 5 月 31 日(节假日除外)止到指
定受理点申请下一学年秋季学位。”由于今年《实施办法》颁发的时间是 2012
年 5 月 27 日,因此,今年的申报时间适当调整为 2012 年 6 月 4 日—6 月 29
日(节假日照常受理)。
9.积分方式进一步明晰
原有《暂行办法》父母双方的情况是可以累计积分的,新修订的《积分方案》
调整为父母双方不累计积分,并明确了具体的积分方式。
《积分方案》第六条规定:“本方案第九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其余积分
项目基本为申请人父母积分。父母双方不累计积分,积分方式如下:”
选择以服务地申请父母双方均缴纳社会保险费父母双方在同一镇街服务按总积
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父母在不同镇街服务以在申
请地服务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
方情况进行积分选择以自有居所所在地申请父母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总积分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10.积分入学项目进一步与积分入户项目衔接
新修订《积分方案》的积分项目、内容基本与积分制入户方案的项目、内容
相衔接,并在项目分值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其中,文化程度、职业资格、专
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职称、在莞投资纳税等方面的分值增幅较大,体现了市
委市政府对我市急需的技术型人才、管理型人才以及企业纳税大户的政策倾斜,
是我市优化投资环境,吸纳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的又一重要举措。同时,
作为公共政策,新修订《积分方案》的内容和指标给新莞人群体自身发展起到
积极的导向作用,对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起到明显的作用。(见下表)
《积分方案》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
解决新莞人子女入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一方面,各地积分制入户和积
分制入学规定执行时间不长,都不是很完善,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另一方面,
我市新莞人子女规模庞大,其发展趋势也难以预测。因而,从今年起,我市将
《积分方案》单列出来,每年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项目内容是否新增项目分值调整七、在莞投资纳税个人在本市内投资设立的
有限公司,企业成立满 1 年,且没有违法经营行为,以工商登记注册中的实收
资本为依据是最高可增加 200 分个人近 3 个年度纳税额(含个人所得税、从事
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否增加 10 分八、在莞参加社会服务近 5 年在
莞参加义务献血是最高可增加 10 分近 5 年在莞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
务否积分保持不变近 5 年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
织是最高可增加 20 分九、在莞接受教育申请小学一年级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
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1 年否积分保持不变 2 年否积分保持不变 3 年否积分保持不
变申请小学非起始年级及初中学校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教育 1 年否增加 1 分
2 年否增加 2 分 3 年否增加 4 分 4 年否增加 6 分 5 年否增加 8 分 6 年否增加
10 分十、加分居所方面:在本市拥有家庭人均,家庭人员以户口本为准,住房
面积不低于 18 平方米的自主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的房屋 否
细化了居所的面积
积分保持不变科技方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或优秀科技成果的
主要完成人(多项不累加)是增加 60 分技能竞赛方面:近 5 年参加国家、广
东省及本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原劳动部门)主办或与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
技能竞赛获得奖项(多项不累加)是增加 60 分计划生育政策方面:已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增加 20 分十一、扣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
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下同)子女的,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或处理完毕
未满五年的,其子女不得申请积分入学。是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扣 60 分。近 5
年违法犯罪曾受过劳动教养否多扣 30 分曾受过刑事处罚否多扣 70 分
项目内容是否新增项目分值调整一、文化程度初中是增加 15 分高中或中技、
中职新增中技、中职增加 35 分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新增“高级技工学校
毕业生”增加 50 分本科或技师学院毕业生新增“技师学院毕业生”增加 65 分硕士
研究生或以上否增加 80 分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初级工、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否增加 5 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
级否增加 20 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否增加 35 分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是增加 60 分高级技师、事业
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高级职称是增加 100 分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是增加 50 分三、在莞服务年限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工作(包括务工类或经商类)
否 3 年内积分有所减少 4-6 年积分不变 7 年或以上积分大幅增加四、在莞参保
年限在东莞市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包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增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险种购买
时间越长、种类越齐全,分值增加幅度越大五、在莞居住时间在东莞行政区域
内连续居住的时间是居住时间越长积分越高,无上限六、计划生育已纳入东莞
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在东莞市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计生信息
是积分保持不变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
环查孕服务的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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