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接收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民勇发[2014]9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接收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4]91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接收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由首都文明办评选表彰的法前见义勇为人员,民政部门应接收其档案关系,纳入民政部门日常管理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各区县民政局经审查核实后,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范围,予以接收其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关系,并享受相关待遇:
1.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2000年8月1日前的;
2.由各区县文明办、综治办评选,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表彰的;
3.有原始表彰奖励证明或明确档案记载的。
三、符合上述条件人员,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原表彰区县民政局进行登记,填写《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区县民政局经审查核实后,接收其档案关系,并报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备案。原表彰区县与现户籍地不同的,还需将其档案关系移交至户籍地区县民政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65b0c1c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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