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各种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16 09:55: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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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1、不合格药品是指因药品质量问题可能发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异常情况或者药品的包装、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药品。

2、发现不合格药品时应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因保管或养护不当,人为因素造成质量问题,由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3、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在药品验收和日常养护中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按规定处理。

4、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在验收药品时如发现购进药品存在包装损坏、污染、近效期等情况,即视为药品验收不合格,应填写《药械退货记录表》,同时将该情况向负责人汇报,并与供货方联系办理退货手续。

5、对于售出后药品,退回时应依照购进药品验收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药品可以入药房继续使用。

6、对于不合格药品的报损和销毁,须由负责人确认,并做好《不合格药械报损销毁记录》的填写。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制度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其他具有处方权的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核发的药事管理培训合格证明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2、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核发的药事管理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审核、调配工作。

4、按照操作规程调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6、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7、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医师,并向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报告。

8、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9、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0、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

处方审核调配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处方内容。

11、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票据和凭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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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医院药品购进票据和凭证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票据和凭证指证明所使用药品购进、销售合法性的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发票、随货同行单据等。

三、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时,应当索要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四、购进的药品应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和诊疗需求,特制订本制度。

2、不得购进和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3、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二类精神药品购进计划的制订,采购计划量一般为一个月使用量,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量。计划由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4、负责人或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购买二类精神药品,购进药品由负责人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共同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纪录上签字。

5、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并建立专用账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为管理第一责任人。

6、破损、过期失效的特殊药品必须单独存放,不得与合格品混放。应当按照进货渠道作退货处理,如必须报损的,履行药品报损手续,并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员现场监督销毁。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使用,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8、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调配,并经过负责人核对,调配者和核对者必须在处方上签名。

9、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10、调配过的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及时统计销帐,单独保存。处方保存期限为两年,到期后经负责人批准监督销毁。

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2 、距失效期不到3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有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3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4、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

6、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使用过期失效药品。

7、 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合格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有害反应。

2、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由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3、药品不良反应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表》上报所在地的卫生院。

4、药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严重的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时,应随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于五日内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487d807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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