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计划财务处.doc
发布时间:2021-04-24 来源:文档文库
小
中
大
字号:
南昌大学计划财务处
昌大财字[2013]01号
南昌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支出结算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暂付款业务,规避现金使用风险,按照省教育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赣教财〔2012〕25号)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7〕36号、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学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个人贷记卡(信用卡).凡学校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审核,学校审批,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学校指定公务卡发卡银行申领,此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持卡人对所持公务卡具有相应的支配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个人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的财务制度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卡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五条 学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免费短信通知,免予收取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手续费,免予收取卡内本地及异地、本行及异行存款与溢缴款取现手续费,具有2-5万元的透支额度和18—50天的透支免息期。
公务卡享有发卡行发行的一般贷记卡的其他优惠服务。 第七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首次开卡,以学院、部、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为单位,指定一人为本单位公务卡办理联系人.申请开立公务卡的教职工个人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个人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由各单位联系人整理汇总并填制汇总表后,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二、计划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邮寄至教职工本人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办卡人及时接收。教职工在收到公务卡后,及时到公务卡办理银行或通过银行信用卡电话办理开卡手续。
四、发卡银行提供咨服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供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时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五、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及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学校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卡与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限本人使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告知并通过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第十条 凡新进教职工在计划财务处办理工资卡时,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由计划财务处集中,送发卡行申请办理。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告知学校计划财务处,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及时与发卡行联系,申请办理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务卡免息期的计算:公务卡具有18—50天的透支免息期。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亦可接收计划财务处划转教职工垫付现金的公务支出报销资金,以及接收因公借款的划转资金.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凡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机小票。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发生公务支出结算应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银行账单日到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内先支付,后报销还款。
第十六条 凡列入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的公务支出项目,应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列入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均可以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