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执教
发布时间:2014-05-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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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执教
黄文艺
如今,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国家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高度民主的法制轨道。在教育领域,主要体现在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教师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树立高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执教作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一部分,是做好教育工作不可忽视的。在世界教育日趋法制化的当代,依法执教不仅具有职业道德意义,同时也是教育自身得以更好发展的内在需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强调对人的关心、爱护,对人格的尊重,反对教育过程对人的压抑,反对对人的精神和肉体的中伤、对人格的污辱和伤害,认为污辱、折磨、体罚无疑是对学生精神和肉体的摧残,是一种非人道的教育。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执教,以德育人呢? 首先要懂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多读一点与法律有关的书刊,多了解与教育有关的法律问题,起码要知道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的不妥性和不良的后果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了《〈教育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国家教育部、省人民政府等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行政规章,初步构成了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教育事业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其次, 要将良好的师德师风与教师法制融入到教育教学管理中去。将师德的管理纳入法律的层面,用法律的手段迫使每个执教者不得不充当净化人类灵魂的使者。要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提高法律素养,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在法律面前,我们有些老师感到惆怅和困惑了,认为老师是越来越难当,学生是越来越难教了,对学生严厉一点,他们就会说你违法。是啊,教书容易,育人难啊,人民教师肩负着开蒙启智,精教巧育,启愚化顽的培育祖国下一代的任务。一代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曾这样说过:“要有良好的社会,必先有良好的个人;要有良好的个人,必先有良好的教育。”
再次,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还应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的选择。例如发现一位学生偷少量的公共财物,怎样处理这件事呢?这就要讲究一定的尺度。如果对学生进行严刑迫供,就会触及法律;如果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虽然这不是违法行为,但也难免道德责任;做老师的应视其情节的轻重,对学生进行耐心教育,引导学生走回正轨。具体教学实践中如何落实依法执教
(一)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和规
范。教师担负着培养人才的任务,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应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公共道德、法纪、健全人格等方面的教育和培养。这就要求教师遵循教师职业道德,以职业道德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遵守职业道德是国家对一名合格教师的基本要求。近年来,由于受外界不良思想的影响,有的教师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加之有的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弱化,导致教师队伍中违法乱纪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了教师的声誉,损害了教师的光辉形象。也有个别教师丝毫没有一丝道德底线,为了个人利益,而将“黄、赌、毒”的黑手伸向了学生,这样对于教师来说,将不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犯罪行为了。
(二)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
尊重和保护学生不仅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应当尽到的一项基本义务。
1.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教师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因此,教师不得因为学生迟到、未完成作业或学生违反纪律而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或者随意侵占学生的上课时间或安排其为教师个人办私事,或者随意改变教学计划。
a.教师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
教师应当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学生的违纪现象,不要用成人的眼光来要求他们。但是,实践中,有些教师看待学生不够客观、科学,当学生犯错误时,他们便怒火中烧,不是动用武力体罚学生,就是将学生逐出课堂。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教师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这一问题实际涉及的是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方法问题。学生上课的权利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教师对学生的违纪现象应通过教育的方法来使之改正,而不能采取停课的方式。停课不仅会影响师生关系,而且很难达到教育的目的,并且往往会激化矛盾。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往往不注意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有些教师在学生上课时间役使学生为自己服务,这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比如,某中学初一英语教师刘某,动员所教学生利用上英语课的时间为其建私房搬砖引起了家长们的质疑。
b.教师不能随意缺课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是教师必须尽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对此,我国多部法律作了相关规定,《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执行学校的教学工作,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尽管有如此多的法律规定,然而许多教师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学校监管机制较差,经常无故不上课。例如,某中学物理教师杨某对工作缺乏责任感,好喝酒、赌博,经常因喝酒、赌博等事情缺课,让学生上自习自学或把课让给其他科任教师。学校领导对其进行多次教育而不改,最后家长将其反映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杨某受到了行政处分。学生到学校是接受教育的,如果教师不给学生上课,实际上就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涵义非常丰富,作为教师来说,主要是指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籍由控制身体而行使的,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4.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苦”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3.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 人们追求人格受到尊重,追求自身价值得到体现,这是精神文明的一种高层次追求。但是教育实践中,有些教师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者,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权利,而常常以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学生的人格权,如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谩骂学生;给学生起外号;对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表现出歧视的态度等。据不完全调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都有体罚的错误行为,而大多数体罚都会伴随着对学生人格的侵犯。
a.教师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 b.教师不能侮辱、谩骂学生 c.教师不能歧视学生
4.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尽管学生年龄很小,每个学生也毫无例外地有自己的隐私,也享有公民的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但是,由于教育工作的特殊性,教师应当而且有必要全面地了解学生个人情况,其中也包括学生的隐私。但是,教师在工作中,要谨行慎言,尊重学生的隐私。
a.教师不要随意泄露学生隐私
隐私是不希望被他人知悉或不愿意公开的,如私人日记、个人身体秘密等。隐私一旦被他人知晓,当事人会觉得羞愧难当,在心理上引起强烈反响,有的甚至会因此而结束生命。青少年的身心都未成熟,更难以承受隐私泄漏所带来的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