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执教

发布时间:2014-05-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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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执教
黄文艺


如今,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国家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高度民主的法制轨道。在教育领域,主要体现在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教师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树立高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执教作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一部分,是做好教育工作不可忽视的。在世界教育日趋法制化的当代,依法执教不仅具有职业道德意义,同时也是教育自身得以更好发展的内在需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强调对人的关心、爱护,对人格的尊重,反对教育过程对人的压抑,反对对人的精神和肉体的中伤、对人格的污辱和伤害,认为污辱、折磨、体罚无疑是对学生精神和肉体的摧残,是一种非人道的教育。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执教,以德育人呢? 首先要懂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多读一点与法律有关的书刊,多了解与教育有关的法律问题,起码要知道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的不妥性和不良的后果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了《〈教育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国家教育部、省人民政府等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行政规章,初步构成了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教育事业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其次, 要将良好的师德师风与教师法制融入到教育教学管理中去。将师德的管理纳入法律的层面,用法律的手段迫使每个执教者不得不充当净化人类灵魂的使者。要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提高法律素养,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强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在法律面前,我们有些老师感到惆怅和困惑了,认为老师是越来越难当,学生是越来越难教了,对学生严厉一点,他们就会说你违法。是啊,教书容易,育人难啊,人民教师肩负着开蒙启智,精教巧育,启愚化顽的培育祖国下一代的任务。一代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曾这样说过:“要有良好的社会,必先有良好的个人;要有良好的个人,必先有良好的教育。

再次,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还应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的选择。例如发现一位学生偷少量的公共财物,怎样处理这件事呢?这就要讲究一定的尺度。如果对学生进行严刑迫供,就会触及法律;如果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虽然这不是违法行为,但也难免道德责任;做老师的应视其情节的轻重,对学生进行耐心教育,引导学生走回正轨。具体教学实践中如何落实依法执教

(一)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和规
范。教师担负着培养人才的任务,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应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公共道德、法纪、健全人格等方面的教育和培养。这就要求教师遵循教师职业道德,以职业道德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遵守职业道德是国家对一名合格教师的基本要求。近年来,由于受外界不良思想的影响,有的教师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加之有的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弱化,导致教师队伍中违法乱纪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了教师的声誉,损害了教师的光辉形象。也有个别教师丝毫没有一丝道德底线,为了个人利益,而将“黄、赌、毒”的黑手伸向了学生,这样对于教师来说,将不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犯罪行为了。
(二)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
尊重和保护学生不仅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应当尽到的一项基本义务。
1.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教师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因此,教师不得因为学生迟到、未完成作业或学生违反纪律而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或者随意侵占学生的上课时间或安排其为教师个人办私事,或者随意改变教学计划。
a.教师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
教师应当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学生的违纪现象,不要用成人的眼光来要求他们。但是,实践中,有些教师看待学生不够客观、科学,当学生犯错误时,他们便怒火中烧,不是动用武力体罚学生,就是将学生逐出课堂。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教师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这一问题实际涉及的是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方法问题。学生上课的权利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教师对学生的违纪现象应通过教育的方法来使之改正,而不能采取停课的方式。停课不仅会影响师生关系,而且很难达到教育的目的,并且往往会激化矛盾。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往往不注意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有些教师在学生上课时间役使学生为自己服务,这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比如,某中学初一英语教师刘某,动员所教学生利用上英语课的时间为其建私房搬砖引起了家长们的质疑。

b.教师不能随意缺课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是教师必须尽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对此,我国多部法律作了相关规定,《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执行学校的教学工作,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尽管有如此多的法律规定,然而许多教师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学校监管机制较差,经常无故不上课。例如,某中学物理教师杨某对工作缺乏责任感,好喝酒、赌博,经常因喝酒、赌博等事情缺课,让学生上自习自学或把课让给其他科任教师。学校领导对其进行多次教育而不改,最后家长将其反映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杨某受到了行政处分。学生到学校是接受教育的,如果教师不给学生上课,实际上就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涵义非常丰富,作为教师来说,主要是指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籍由控制身体而行使的,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4.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苦”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3.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 人们追求人格受到尊重,追求自身价值得到体现,这是精神文明的一种高层次追求。但是教育实践中,有些教师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者,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权利,而常常以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学生的人格权,如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谩骂学生;给学生起外号;对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表现出歧视的态度等。据不完全调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都有体罚的错误行为,而大多数体罚都会伴随着对学生人格的侵犯。
a.教师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 b.教师不能侮辱、谩骂学生 c.教师不能歧视学生

4.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尽管学生年龄很小,每个学生也毫无例外地有自己的隐私,也享有公民的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但是,由于教育工作的特殊性,教师应当而且有必要全面地了解学生个人情况,其中也包括学生的隐私。但是,教师在工作中,要谨行慎言,尊重学生的隐私。
a.教师不要随意泄露学生隐私
隐私是不希望被他人知悉或不愿意公开的,如私人日记、个人身体秘密等。隐私一旦被他人知晓,当事人会觉得羞愧难当,在心理上引起强烈反响,有的甚至会因此而结束生命。青少年的身心都未成熟,更难以承受隐私泄漏所带来的压力,引致不良后果。下面就是一起关于教师泄露学生隐私,造成学生精神分裂的案例。
b.教师不得随意翻看学生物品 教师了解学生的方法和途径很多,例如让学生填写各种登记表,或到学生家调查了解,或是通过日常观察,等等。在这过程中,教师的大部分做法都是必要的、合理合法的,但其中也可能有些做法欠妥,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情况严重者还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犯,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但学生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杨宇旷课违反校规而引发,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开拆和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 依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按照教学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这是教师应尽的最重要的义务。教学计划是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及其他相关教育政策而制定的,对教师来说同样具有规范效力,教师必须认真执行。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完成依照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的责任,教师权利的享有是以这项基本义务的履行为基础的。因此,现实中,有些教师不经学校统筹安排,单独以要参加进修,或者忙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为由拒绝按时按量完成教学任务,是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对于这样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可以相应地做出警告、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等处理。
(四)保障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
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是有效教学的基本条件。广义的教学环境即包括教学设施等物质条件,也包括师生关系、同学之间的关系、社会文化环境等由情感和精神所构成的教学氛围。对于教师来说,他们的责任应该是保证学生在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下顺利地完成学习任务。
一般来说,容易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意外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实验室教学;二是使用教学工具的过程。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少中学有了自己的实验室。为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在实验中,做到既有利于教学,又有利于师生的健康,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实验室教学管理制度、安全防卫制度等。但是从目前来看,由于有些学校和教师忽略了安全防卫工作,致使师生中毒等恶性实验事故时有发生,国家和他人带来了损失和不幸。
应该引起教师注意的有以下几点:其一,教师必须有安全防范意识,万不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心存侥幸而酿成严重后果;其二,教师应该加强专业业务学习,熟悉本教学领域的教学工作;其三,教师必须遵守教学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教学。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一堂课的好坏,教师起着主导作用。然而,一名教师要想保证一节课的成功,除了具有最基本的素质之外,还应该认真地准备教学内容,包括教具。尤其是在体育课教学中,教师熟悉教具十分必要,这是对体育教师最主要的要求。作为体育教师,首先要保证教具符合学生的身体发展状况,不超出学生的适应能力,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如果教师对学生的要求过高,造成学生的身体伤害,就会引起法律纠纷。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伤害事件,要求教师特别是体育教师要学习和掌握有关规定,保证按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
(五)教育方式必须合理、合法
1984年,原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
生的通知》。自此,“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成为了学校的一条禁令,产生了明显的效力,至今已深入人心。但是,校园中出现的另一种现象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冷暴力”在校园中虽不能说普遍存在,但并不少见。例如,侮辱学生、讽刺挖苦学生、对学生不理不睬、揭学生的隐私或学生家庭的隐私、剥夺学生参加某项活动的权利等等。表面上,“冷暴力”的伤害不及肉体惩罚大,但实质上危害更深,甚至会影响一个人的终生。“冷暴力”直接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挫伤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导致学生厌学、逃学、退学。但“冷暴力”的伤害还有更深层的,就是会扭曲学生的人格。心理专家分析,“冷暴力”对孩子会造成长期的性格影响,表现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退缩性人格”,即孩子在高压下往往回避问题,不敢与人交流;另外一种是“暴发性人格”,会给社会带来直接影响,例如有的孩子受到这种“冷暴力”之后,性格变得暴躁,内心充满了“攻击性”,对他人和社会在言行上采取“以牙还牙”的办法。教学中有些老师,只喜欢成绩好、品行好的学生,喜欢好学生,这本无可厚非,但俗话说得好:“一碗水要端平”,对于后进的学生,我们不能以歧视的眼光“横眉冷对”
从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可见,教师有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有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学生作为权利人,虽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地位,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尤其是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不能使用“冷暴力”“软伤害”。学生是受教育者,但并非“管教”对象,学生应该在平等、民主、和谐、融洽的环境气氛中接受教育。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严师出高徒”“教不严,师之惰”等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学生的权利观念淡薄,也未能全面、准确地理解教师的义务,因此造成有些地方、有些时候对学生的权利尊重和保护不够,甚至出现严重的后果。
现实教育活动中,有时虽然有些教师并没有对学生“恶语相向”,实施“冷暴力”,但是由于教育工作不细致,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同样会给学生带来类似与“冷暴力”相同的效果,也是间接对学生人格的侮辱。这也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六)妥善处理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中,教师和家长的关系难以和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教师是经过相关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员,应该能够及时总结经验,运用法律、教育和心理等学科知识,积极采取行动,从而构建一种与家长和谐、通达的关系。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
1.教师对待学生方式不当
教师与家长法律纠纷的核心都是学生。教师与家长的关系是否融洽,直接取决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否和睦。一般来说,教师与学生关系僵化,家长与教师的关系就会紧张,相反,教师与学生相处融洽,家长往往会对教师充满感激之情,二者关系也相应融洽。所以,教师对待学生的方式和态度往往成为家长与教师发生法律纠纷的诱因。
2.教师与家长的沟通不当
由于教师与学生家长的教育思想与教育方式不尽一致,所以,对学生出现的问题就会认识不同,理解也不同,于是双方产生心理分歧、会有矛盾出现。这就需要教师经常与家长沟通,并且善于同家长沟通。现实中,教师和学生家长沟通受阻,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教师与家长的关系不带有组织隶属的性质,
双方的关系是松散的,所以交往的内容、形式、数量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教师和家长均没有意识到双方加强沟通的重要性,或者是意识到了,却没有去做,有的也是因为做了,但没有做好。基于此,则应这对教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民素质水平的提高,家长的水平也在不断发展、提高,他们的许多见解是值得教师学习和借鉴的,有时甚至比教师更容易发现教育中的问题。因此,教师要放下“教育权威”的架子,在与家长沟通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虚心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以改进自己的工作。这样做,会使家长觉得教师可亲可信,从而诚心诚意地支持和配合教师的工作,维护教师的威信。但是,也有很多教师总认为自己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家长是外行,不能虚心接受家长的意见,由此产生各种矛盾。
在前面我们已经学习过,在学校内,教师对学生负有一定的看护义务。教师对学生的这种看护义务要求教师必须对家长尽一定的告知义务,尤其是在以下几种情况时:①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或者突发疾病;②学生擅自离校;③其他涉及学生人身安全或切身利益的事情。
3.教师不尊重家长
教师与家长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教师不要动辄训斥、指责家长。教师必须尊重学生家长的人格,特别是要尊重所谓“差生”和“不听话”学生家长的人格。面对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师要客观地分析症结所在,公正评价学生的表现和家长的家庭教育工作,与家长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

4.教师以权谋私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对教师作出了如下规定:“教师应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不利用职责谋取私利。 教师利用职责谋取私利主要存在三种形式:
a.利用职务之便向家长索取贿赂 b.利用家长职权为自己办事

总之,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法制化的时代,已不仅仅是一个教育者,而且是教育内部的一个重要的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教,才能争取教育社会地位的保障,才能自觉维护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培养出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化建设人才,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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