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必须要由法律预先设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必须严格予以适用。
3、中间地:是指结果发生地的一部分或者危险结果发生地。
4、法益: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6、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
7、客观构成要件,就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说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8、违法性,就是指刑法本身违反法律的一种特性,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或者反价值的。
形式的违法性: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且又不具备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具有违法性。实质的违法性:行为在实质上违反了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侵害了法益,即具有违法性。
客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即具有违法性。
主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违反法规范的人必须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即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而言。
结果无价值:就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行为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9、行为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
10、刑法上的身份,是指自然人主体所具有的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的特定的个人要素。11、身份犯的含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某种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某种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理论上称为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行为主体的身份仅影响定罪的身份犯,成为纯正身份犯。
不纯正身份犯:行为主体的身份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的身份犯,成为不纯正身份犯。12、实行行为:形式上符合某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实质上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危险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地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纯正不作为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有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13、行为对象: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14、结果:结果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的侵害事实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侵害犯,是指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一类犯罪形态,又称实害犯。危险犯,是指将对法益的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一类犯罪形态。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一类犯罪形态.
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即告成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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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即告结束,但是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存在的一类犯罪。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法益被侵害的状态同时存在的一类犯罪。
15、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本没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从而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的情形。
防卫不适时:在不法侵害没有开始之前或者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所进行的所谓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意识:指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就是指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时防卫行为;防卫意志就是指防卫人的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国家、集体、他人或者本人利益的目的。特殊的正当防卫,也称特殊防卫或者无限度防卫,是指行为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但不受防卫限度限制的情形。
16、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利益或者同等利益的行为。
假想避险: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有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
避险过当,就是指行为人的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17、主观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的,表明行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件。18、有责性:指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简单地说,就是指非难可能性。19、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意转化:犯意转化,是指在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发生变化。
另起犯意:行为人在前一犯罪既遂、未遂或者中止以后,又另起一个新的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情形。
行为对象转换: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个行为对象上。
20、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21、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亦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22、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也称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是指尽管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事实前提,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的情形。
23、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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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者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了结果,或者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