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协议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6-05-31 11:34: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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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新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协议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镇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改进和加强*镇农村金融服务。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精神,经*镇人民政府协调,以自愿发起方式设立*镇兴新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兴新资金互助社”)。为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加快*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组建,促其正常开为一,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筹建的兴新资金互助社按照自愿参与、先行预约、签署协议、及时出资、共同配合、抓紧筹建、早日挂牌的程序。按照合作制的产权形式,广泛动员*镇辖区内农民、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入股。资金互助社成立后,实行民主管理、服务社员、共谋利益、共同发展、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第三条 兴新资金互助社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其全部股金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

第四条 兴新资金互助社的发起人为*镇辖区内愿意确认股权的农民、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各发起人的名称、住所、相关身份资料、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的比例详见《发起人名录》。

第五条 自然人发起人由其本人签署协议,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对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发起人应保证履行协议

。 

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或发起人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 名的农民社员、前 名的小企业社员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享有本社基本投票权的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小企业社员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该农民社员和企业社小员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员的股金金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第五章 注册资本、发起人入股金额及入股比例

第十四条 兴新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社员缴纳的股金构成。

第十五条 兴新资金互助社成立时的股本金总数为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十六条 单个农民或农村小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应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入股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 发起人认缴股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准,其缴纳的股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予以确认。发起人认缴金数额、入股比例详见《发起人名录》。

第十九条 发起人应按规定时间缴清其认购的股金,具体时间在 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准银监局批准筹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之内。

第六章 发起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发起人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超过150名社员时为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起人应遵守以下承诺和保证:

(一)保证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作为 县兴新资金互助社发起人的资格,并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

(二)保证其认购股金的资金来源及所作陈述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清所认购的资金;

(四)在缴纳股金后,除未能依法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兴新资金互助社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要求退股;

(五)兴新资金互助社如不能成功设立时,因筹备该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各发起人按其所认缴股金的比例承担。但因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的行为过错致使该机构不能成立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费用;

(六)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兴新资金互助社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对该社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兴新资金互助社不能成立或设立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为认真做好兴新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全体发起人同意兴新资金互助社在*镇协调小组的协调下,由全体发起人选举**********等同志成立兴新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兴新资金互助社的筹备与组建筹建各项工作,并作为兴新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人和开业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推进兴新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进行;

(二)制定筹建工作方案和负责股份认购工作,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确认;

(三)负责组织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选举社员代表,筹备召开创立大会;

(五)负责提名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拟任人选;

(六)组织协调各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并担当发起人代表,向银监部门提出兴新资金互助社筹建申请及开业申请;

(七)筹建工作中涉及的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兴新资金互助社工作有序开展,设立兴新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做好筹建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和联络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工作;

(二)草拟与设立兴新资金互助社有关的各项文件;

(三)与筹建兴新资金互助社有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设立兴新资金互助社过程中所需费用由筹建工作小组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监督费用使用情况。待兴新资金互助社成立后,列入其筹建和开办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兴新资金互助社依法获得开业并经工商登记后,筹建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即宣布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兴新资金互助社创立大会应当在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由各发起人选举产生的社员代表参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3056ecbb7360b4c2f3f64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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