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9-05-17 22:39: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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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固定通话网、移动通信网、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为工具,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欺诈活动,骗取社会公众财产的犯罪。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愈发蔓延的犯罪形势,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形成法院与相关部门的有序联动,现将我院及所辖法院至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基本情况

至年,我院共审判一、二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件,涉及被告人人,被害人达余人,涉案金额总计万余元。其中:年件,涉案金额近万元;年件,涉案金额近万元;年件,涉案金额万余元;年件,涉案金额万余元;年件,涉案金额万余元。上述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平均每件涉案金额近万余元。(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变化见图)

图一:年我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量及涉案金额变化图

上述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方式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行骗共计件、发布虚假买卖信息行骗共计件、发布虚假培训、考试信息行骗共计件、冒充各种身份行骗共计件、通过虚假办理电信套餐行骗共计件、通过窃取个人信息行骗共计件、其他诈骗形式共计件。(见图)

图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式分类

二、近五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手段新型多样,科技水平普遍较高

随着当前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犯罪分子的行骗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通过虚构事实、巧立名目、假冒公职人员或社会名流骗取财物等情况以外,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也利用“互联网”的思维,意图打法律的擦边球,利用电信网络系统发布虚假的网络购物链接、代客户理财、中奖信息、假冒他人身份等方式骗取财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往往披着高科技的外衣、利用科技的便利或者漏洞、凭借技术的优势等,编造各种“剧本”,实施诈骗行为。该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都具备一定的电脑网络知识,比如使用改号软件修改电话号码,冒充正规公司的电话和网站,或事先在被害人的手机、电脑等设备中植入病毒,套取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或银行卡信息,兜售信息或直接制造伪卡等,骗取被害人钱款。如在高某窃取信用卡信息案中,高某于年月至月间,通过他人改装了五台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移动机,使上述移动机增加了记录、存储以及发送在该机刷卡消费的相关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至其指定手机的功能。嗣后,其即将上述改装好的移动机提供给本市一些商户用于正常刷卡交易,窃取他人大量信用卡信息,并使用条信息用于制造伪卡,售与他人条信息并套取被害人近万元钱款,其余条信息留待使用。

(二)采用非接触式作案方式,犯罪行为更易隐藏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手法比较隐蔽,形成该类犯罪独有的“非接触式”特征。该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一般通过虚假个人信息,在各种即时通讯软件、生活服务网络平台等,发布虚假信息,通过虚假信息包装自己,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财物。被害人与犯罪分子常常互不相识,也无需见面,即可实现约定的交易,落入犯罪分子预先准备好的圈套。如陆某某诈骗案,江某某等九人诈骗案,都是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雅思考试卷及答案的虚假消息,或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在聊天中对被害人谎称可提供二级建造师考试、同等学历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卷及答案,诱骗余名被害人向犯罪分子支付各种名目的费用,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万余元。

(三)犯罪空间呈分散趋势,结伙跨国界作案形式突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愈发呈现出跨国界作案、团伙作案、互不相识、危害范围广等特点,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很大。诈骗团伙将拨打诈骗电话、转账取款等环节转移至国外,呈现犯罪行为和结果“两头在外”特征。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高智商特点和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司法机关在介入案件之后,通常会遇到犯罪分子为逃避追查,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号码或银行账户、使用虚拟的地址或直接在境外遥控国内的犯罪活动,与上游或下游犯罪分子的联络也是通过线上联系,或仅通过电话与国内的被害人接触,在国内几乎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线索。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地往往高度分散。案发后,犯罪分子还常常采取隐匿财物、更换通讯工具、居住地址、逃往境外等方式,逃避侦查。如萧某某诈骗案,萧某某于年月至年月期间,纠集龚某某、曹某某等人在越南胡志明市设置电信诈骗机房,先后雇用了黄某甲、黄某乙等余名人员,并以、线分组。在购买京东、淘宝等电商客户资料后,线人员冒充京东、淘宝等电商客服与前述客户电话联系,谎称电商错将客户设为客户,而客户每月要在电商处有人民币元的消费,否则电商将同额扣除,客户要撤销设定需通过支付卡所属银行。随后,线人员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与客户电话联系,谎称撤销设定需要到银行机上根据他们的指令操作。客户在机上操作时,被要求将账户内钱款存入指定的账户。继而,在境外的团伙人员杨某某、吴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将骗得钱款转账至其他账户,并在境外的机上取现后交团伙人员吕某某。本案犯罪行为地跨越中国与境外多地,团伙成员的背景成分复杂,侦破难度较大。

(四)赃款追缴难度较大,受害群众范围广泛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赃款追缴难度较大,犯罪分子得手后,往往迅速将骗得钱款化整为零,分散转入其他银行卡,并通知分散各地的取款人员提现,待被害人发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时,赃款早已转移。犯罪分子多选择夜间、节假日等银行休息的节点实施诈骗,拖延了公安机关对其账户的冻结时间,给赃款追缴增加了难度。如上述萧某某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后,立即安排在境外的团伙成员,在本地的机器上取现,大陆司法机关难以追回赃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较传统诈骗犯罪的另一重要不同之处在于,此类犯罪面对的被害人群体是整个电信网络使用者,被害人人数相比传统诈骗犯罪呈几何倍数放大。如程某等六人诈骗案,犯罪分子冒充丽芙家居等公司的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谎称购买无线上网卡送元或元面值的手机充值卡,后以快递寄送的方式将无价值的上网卡和手机充值卡送至被害人处,由快递人员收取货款,本案中被骗的被害人人数高达余人。

(五)犯罪活动组织化、集团化,分工协作管理专业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多为团伙作案,各成员分工精细,协作有序,呈现企业化、集团化趋势。犯罪分子往往经过事先预谋,结伙作案,并分工协作,对收集被害人基本信息、运用网络技术、诱骗被害人等犯罪步骤进行细致分工。有的甚至成立公司,以更为严密的组织结构、更为严格的管理手段实施犯罪。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之间各有分工,冒充客服人员、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取款等都有专人负责,作案之前均有相关培训,熟悉犯罪流程和诈骗话术且手段娴熟,使被害人防不胜防。如孙某某等人诈骗案,孙某某于年月在崇明县长兴镇长明村号开设了上海初登商贸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李某为公司管理人员,被告人冯某某等人为话务员,冒充“上海国际收藏协会总部”及自称“中华国玉艺术文化有限公司香港总部上海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名义,通过每天拨打电话,以大型感恩回馈活动、幸运客户抽奖、限量发行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将低价购进的玉印、玉玺、清明上河图等玉器、字画物品以人民币元、元等不同价格高价销售给被害人。年月至月间,上述被告人采用电话销售的方法,通过虚构及夸大事实的方法,致使余名被害人被骗取合计余万元。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原因探析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和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正确认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仔细探究引发该类犯罪的原因,从中找出制约此类犯罪的相关因素,制订积极有效的应对之策,是遏制和减少此类犯罪,维护健康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运行秩序的前置条件。当前,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一)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型犯罪层出不穷

由于近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当前正处于转型升级的特殊时期,诸多社会治理层面的问题凸现出来,经济发展与违法犯罪交织。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方式发生了颠覆性变化,信息交互更加快速,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通畅,科技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被各类新型犯罪所利用。之所以现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发展使得普通百姓更易接受新鲜事物,而科技的发展使得犯罪手段极易被利用且犯罪成本较低,即使就是被认为手法很拙劣的“套路”,也让社会公众上当受骗。再论及其他新类型的犯罪,诸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漏洞,如免密支付、虚假二维码、恶意链接、钓鱼网站、植入木马等,实在是防不胜防。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利用各种平台制作这些“犯罪工具”,只需要支付极少的代价,便可以获利颇丰。受利益驱使,各种犯罪手段在网络上形成了“灰色产业链”,出现在各种购物网站、社区生活类网络平台、即时通讯平台、手机短信平台等上面的各种宣传广告俯拾皆是,各类网站成为违法犯罪手段传播的温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也风险重重。

(二)个人信息保管不严,公众防骗意识薄弱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害人之所以屡屡被骗,除了犯罪分子精心布局、防不胜防之外,被害人个人信息保管不完善,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也是诈骗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互联网下的诈骗手段已经更新换代,从传统的制作伪卡盗刷变为互联网支付盗刷,犯罪分子只需要获取持卡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以及动态密码即可完成交易。即使如此,被害人的防范意识依然薄弱,有很多被害人对新兴的交易程序不甚熟悉,只是了解一些皮毛,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似懂非懂的心理,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获得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密码、手机验证码、支付指令等,以至于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圈套。社会公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欠缺,学校、银行、房产中介、培训中心等都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源头,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都应该着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个人信息管理。

(三)管理机制尚未理顺,打击力度有待提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一条完整的犯罪链条,从企业注册、日常经营、资金划转到取现化用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监管机关负责监督,涉及公安、通讯、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部门,单从任何一个环节来看,不一定构成犯罪,而整个运营链条连接起来,则形成了庞大的犯罪集团。为应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复杂态势,年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平台启用,深度融合各个部门的职能,实现防骗全覆盖。公安部门负责监控重点关注对象的日常活动,监管企业印章刻制、安全消防、相关人员出入境等;通讯部门负责监管通讯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等;工商部门负责管理公司注册、网站审核等;税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所有的企业经营收入、人员工资等;金融部门负责监管代客户理财、设立理财网站、支付交易、资金流动等。由于每个环节都有一套管理制度,协作机制处于初始运行阶段,有序协作、执法统一的目标有待实践检验,深度融合更需时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个部门信息交换及时、执法行动统一、工作协调有序,并形成常态化的协商机制,才有可能堵住管理上的漏洞。

(四)技术层面存在局限,有效应对手段有限

在互联网络、电信科技不断融入公众生活的时代,各种技术创新很多,不断丰富公众的日常生活,同时也留下了诸多技术上的漏洞,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用以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比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人们可以更为简单便捷地通过电脑、手机进行银行转账、信用卡还款、充值购物、日常缴费甚至投资理财。但基于互联网新型支付技术的第三方支付,交易环节中暗藏风险,用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购买商品时,有些无需事先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只需提供银行卡卡号、户名、手机号等信息,待验证后通过动态口令或第三方支付密码即可完成交易,这类新型支付模式在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存在难以避免的风险。网络诈骗、盗刷银行卡等诈骗手段也非常多,如设立伪基站进行电信诈骗,对电脑或手机植入木马病毒盗取个人信息,通过钓鱼网站诱骗银行持卡人进行网上支付,或补办手机号码截取验证码等。从技术层面来说,有很多的预防手段无法实现,技术上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针对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监管机关、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支付平台等已不断更新升级安全系统,但有一些非技术因素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换言之,技术也有局限性。

四、预防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因诸多,案情复杂,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需要大众媒体进行积极的宣传,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

(一)加强公众道德宣传,提升社会治理环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面广,与社会生活相生相依,预防和打击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任务,需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加强道德宣传,净化社会环境。我国网民人数众多,应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与线下渠道,加大道德与法律宣传,使广大群众理性认识诈骗集团宣传的各种所谓业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能够识破一些基本的诈骗犯罪伎俩。遇到紧急情况,及时联系附近民警,并随时与家人保持沟通,核实信息,避免草率地给犯罪分子转账汇款。在宣传教育过程中,社会基层组织、各类团体、公司企业等应加入活动中,扩大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群众基础,对广大被害群众以预防和教育为主。要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提升个人道德素质,注意甄别各种电话、短信、即时通讯消息等,如遇到不明网络链接,不要随意点击,以免落入木马病毒、虚假钓鱼网站等的圈套。要提高人民群众的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运用各种线上、线下渠道,开拓新的宣传路径,如流媒体、新媒体、网络直播、手机等,普及法律知识,增强防骗意识。综合各种手段,宣传正确的社会意识,传播正能量,营造不骗人、不被骗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强电信网络监管,保障公民信息安全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活跃与当下的互联网热有很大的关系,在诸多“互联网”概念下,犯罪手段也实现了“互联网”。相关主管机关、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等要强化责任,积极监督各种电信网络平台,及时查处网上各种虚假信息源头,从技术角度实现事先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查处,大力加强电信网络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银行卡互联网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制,对网络转账实行更高标准;外汇管理部门严格控制款项汇出制度,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运用最新技术手段监控资金外流;网信部门要加强虚拟电话平台管理、取缔软件平台的改号软件服务、查处不法网络运营商、代理商等;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窃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堵住房产中介、银行、医院、学校、社保等渠道流出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漏洞,禁止非法买卖公民信息。从多个角度,加强电信网络监管,规范相关主体的责任,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强化政府协调机制,形成有序管理制度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平台的作用,加快相关职能一体化融合,使“九龙治水”转变为“齐心合力”。各部门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思路开展工作,加强防范诈骗的常态化宣传,走进企业、走进社区、面向群众,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活动。同时,加强治理不规范企业的行动,充分利用各个部门在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重点调查一些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不规范企业。网信部门重点监管大型的生活服务网络平台,如百姓网、同城、赶集网或网络聊天室等,对于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广告、宣传等,应定期做电话专访、调查,认为存在可疑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金融主管部门应随时留意变动异常的银行账户,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系统,查找可疑账户,如有必要,可会同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工商部门应加强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于经营异常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街道、社区等应加强留意本地区域的人员流动情况,对于可疑人员加强盘查力度,对于发放不实宣传广告的人员,进行重点调查。综合各种手段,形成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监管、社区与主管部门共建共管的局面。

(四)建立技术防范体系,提升相关技术水平

当前各大互联网企业、高校研究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等都拥有强大的技术实力,为保障“互联网”的国家战略有一个健康、自由、安全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应加强相关技术攻关,构建政企合作的技术防范体系,遏制各类技术滥用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应加快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准入、第三方支付、网络实名制、银行卡支付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使用者、第三方网络服务器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多种救济渠道。加快相关技术事项的立法进度,从国家立法高度规范相关制度设计,保障科学技术自由与群众财产安全,完善各类技术准入、商业运营、商业退出等机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五)加强群众信访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社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有些还导致被害人被骗取大量财物后走向极端,其中还有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实在令人惋惜。对此,一方面要深入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倾听群众呼声,仔细做好释法息访工作。要通过微信、微博、、专门网站等公布相关案件的最新信息,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减少上访。此外,要加强司法公开,妥善安排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就一些比较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在校师生等各界人士参与旁听庭审。要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加大追赃力度,及时发赃,稳定群众情绪。要加强与街道社区的沟通,通过基层组织,开展被害人的疏导教育工作,避免群访、闹访、异地上访等,妥善处置,形成各方维稳合力,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附:典型案例

高某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要点】

在新型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窃取信用卡信息之后,部分信息用于制作伪卡、部分信息售与他人用于套现、部分信息资料留待他用,数犯罪行为之间不宜笼统的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适用择一重罪处罚,应当结合手段与目的关联的紧密程度,就每一节犯罪行为分别独立评价,对于不构成牵连犯的犯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年月至月间,通过他人改装了台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移动机,使上述移动机增加了记录、存储以及发送在该机刷卡消费的相关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至其指定手机的功能。嗣后,其即将上述改装好的移动机提供给本市一些商户用于正常刷卡交易,其中台提供给了本市浦东新区如索超市经营者陆某某处使用。案发后,根据银联卡反欺诈服务中心提供的该移动机刷卡交易数据量等证据测算,仅年月日至日期间,高某先后非法窃得他人银行卡信息共条。与此同时,高某于年月至案发,购买写码器及大量的空白信用卡,将非法获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通过磁条写入的方式制作成伪造的信用卡,其后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的张空白信用卡中,有张系伪造的信用卡。此外,高某于年月至案发,通过互联网向同案关系人李冬、何昌库(均另案处理)等人出售其窃得的信用卡信息条,按约定由上述人员制作伪卡后通过取现、套现及网上转账等方式进行盗刷,并约定分成比例,其间共计盗刷人民币,元,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虹刑初字第号判决:一、被告人高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沪刑终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高某窃取信用卡信息派生的犯罪行为能否与信用卡诈骗构成牵连犯的问题。

首先,不能因为被告人高某存在利用信用卡信息谋利的动机,就笼统的针对全部被窃取的信用卡信息及其后续使用行为,推定为信用卡诈骗的手段行为。利用信用卡信息谋利的途径多种多样,信用卡诈骗并非唯一的途径,况且犯罪动机不一定是目的行为,犯罪动机也并非犯罪目的。针对已经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伪造金融凭证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目的行为,分别牵连吸收对应的手段行为即窃取信用卡信息行为,按照刑法原理择一重罪处断,分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针对尚未使用的那部分被害人信用卡信息,既没有用于信用卡诈骗活动,也没有用于伪造金融凭证活动,其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应当独立入罪,而不能作为信用卡诈骗的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手段。同理,伪造金融凭证犯罪也不能想当然作为信用卡诈骗的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手段,而应独立入罪。

其次,本案中,针对窃取获得的尚未使用的条信用卡信息、已经使用条信用卡信息而制作的伪卡,无法确定被告人高某的最终犯罪目的就是信用卡诈骗,也有可能仅仅就是为了出售或者其他手段谋利。高某辩称的其窃取信用卡信息的动机就是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并不能说明这一动机就会在实施中完全演变成犯罪目的或者成为目的行为。而且,对于尚未付诸实施的犯罪动机或者犯罪目的,是否可以认定为牵连犯中的目的行为,借此与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形成牵连关系,存在疑问。此外,窃取信用卡信息行为不必然会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必经之手段,伪造金融凭证行为也不必然会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必经之手段,他们都不具备必经手段和当然结果的牵连关系,仅能就已经发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伪造金融凭证犯罪各自吸收对应的窃取信用卡信息行为。本案中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分别被用于信用卡诈骗、伪造金融凭证两种犯罪活动,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再论及尚未使用的那部分被害人信用卡信息,本案实际上可以视为存在三个部分的犯罪活动,各个犯罪活动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各行为都应当独立入罪,在判处刑罚时予以数罪并罚。


萧某某跨国团伙诈骗案

【裁判要点

电信诈骗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愈发呈现出跨地域、团伙作案、难辨认、受害范围广等特点,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按照刑事管辖原则,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且被害人均系我国公民的案件,我国司法机关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于犯罪团伙外围的辅助人员,应按照工作性质、作用大小、工作时间等综合判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萧某某

被告人萧某某(外籍)于年月至年月期间,纠集龚某某、曹某某等人(中国籍、外籍均有)在越南胡志明市设置电信诈骗机房,先后雇用了黄某甲、黄某乙等余名人员,并以、线分组。在购买京东、淘宝等电商客户资料后,线人员冒充京东、淘宝等电商客服与前述客户电话联系,谎称电商错将客户设为客户,而客户每月要在电商处有人民币元的消费,否则电商将同额扣除,客户要撤销设定需通过支付卡所属银行。随后,线人员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与客户电话联系,谎称撤销设定需要到银行机上根据他们的指令操作。客户在机上操作时,被要求将账户内钱款存入指定的账户。继而,在境外的团伙人员杨某某、吴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将骗得钱款转账至其他账户,并在境外的机上取现后交团伙人员吕某某。吕某某通过台湾地下钱庄将钱款转账至越南地下钱庄,萧某某提取后分赃。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年月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抓获被告人萧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黄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萧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萧某某退赔违法所得给各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文书送达十日后,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跨境犯罪的事实存在管辖权归属问题,以及对辅助人员是否应以共犯论处。

首先,管辖权归属问题。传统的刑法理论以时空范围和物理空间去确认刑事管辖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浮动空间。而电信网络空间没有国界限制,以致成为跨境行为的最佳工具。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地所在国、犯罪结果地所在国、国籍国等有司法管辖权,由此,产生了管辖权争议。目前,各国在考虑到电信网络犯罪跨国性追诉的困难后,认识到只有国际合作方能对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有实质性的规范;同时,基于各国国情及法制文化背景的差异,只有加强合作才不至因跨越国界而使犯罪疏于惩罚。有鉴于此,电信网络犯罪行为的管辖权范围将包括“犯罪行为地”以及“犯罪结果地”,两项之中只要有任何一项在我国境内就具有管辖权。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则并没有违反传统的刑事管辖权规则,也是国际通行规则。本案中,虽然实施犯罪行为、赃款取得、账目划转都是发生在境外或者互联网上,但是被害人均系我国公民,且基于刑法的保护原则和犯罪结果地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法定管辖权,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其次,对于冒充京东、淘宝、银行客服人员的犯罪团伙辅助人员,是否应以共同犯罪来论处的问题。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的“职业电商客服”,诈骗对象广泛,危害极大,需要警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应当根据辅助人员的工作性质、作用大小、工作时间等综合判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对于直接辅助诈骗行为、从事工作时间较长、对诈骗行为作用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本案中,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对余名京东、淘宝、银行客服人员、协助架设电脑机房人员、负责银行划转账款人员、机流动取款人员等已立案侦查,分案处理。本案旨在阐明为诈骗团伙服务的相关人员,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不要心存任何侥幸心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2ede897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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