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10-08 10:34: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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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
 
晋政发〔2008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七大对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优我省发展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法制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政府法制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期我们党确立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实施这一方略的基础和关键在于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做到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在行政立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及行政复议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当前,我省正处于建设“新基地”、“新山西”的关键时期,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优发展环境,推进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努力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
二、认真贯彻《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要强化对《纲要》的学习和培训,将《纲要》列入各级干部培训教程,增强各级政府领导和广大干部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要加强《纲要》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氛围。要抓紧《纲要》的配套制度建设,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要逐步将依法行政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推动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
三、继续深化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当前政府法制工作的重点。要在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开展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制度。要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制度,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工作,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督促指导、经验交流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政府法制监督的积极作用。
四、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力争在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和方法上取得新进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调研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要健全征求意见制度,借助现代传媒工具广泛征询意见,强化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使政府立法充分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关注民生。要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组织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工作者对立法草案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要完善立法协调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协调机制,使协调过程成为澄清情况、分清利弊、形成共识的过程。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既要考虑立法过程的成本,又要考虑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在实践中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积极探索立法效果评估工作办法。要建立完善立法的修改、废止工作机制,坚持立、改、废并重,适时提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的议案,并列入立法计划。此外,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积极开展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工作。
五、做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优化政务环境
认真贯彻实施《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省级行政机关要在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市、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稳步推进。要深入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继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机制,保证备案审核质量,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违法,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职责。
六、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当前,行政复议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要积极探索通过开设网上行政复议申请、热线电话等方式,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要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案件审理要重事实、重证据,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要完善行政复议质证听证制度,推广应用行政复议示范文本,提高行政复议文书制作质量,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工作。要重视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源头上预防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省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观摩会、经验交流会,选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对市、县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通过行政审判信息反馈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七、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政府法制机构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抓住难点和热点问题,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或开展专项整治与执法检查活动,加大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监督力度,特别要对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安全生产、医疗服务、教育收费等领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促进机关作风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解决影响和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要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要跟踪指导,加强监督。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以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延伸到县(市、区)或更多的行政管理领域;对没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相对集中处罚权共性问题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同时,要继续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仲裁机构的组建,促进我省仲裁事业的发展。
八、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在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进一步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换发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电子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
九、强化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进一步研究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使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当前日益繁重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好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在政治上要关心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在业务上要为他们深造学习、更新知识创造机会、提供条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和学习,当好各级政府领导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为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三月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2d2c606f705cc17552709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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