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4-07-30 17:45: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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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突出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
    200954,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201011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2010]5号)。2010515,市政府印发《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20111117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
    2.被征地农民
    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3.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
    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 。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县(区)承担30%;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采取市、县(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的办法。
    4.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暂不纳入。村(居)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5.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金额的计算办法
    缴费总额=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数(345678,六个档次)。
    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6.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金额的计算办法
    缴费总额=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20%×15年。
    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7.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村(居)委会向乡镇(街办)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由所在乡镇(街办)审核后,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核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会同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符合规定的,办理缴费参保手续。参保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8.部分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60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街办)审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定后,按月计发。
    9.完全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10.从何时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12.参保人员参加了几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待遇
    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
    13.1993年之后出生没有分到土地,现年满16周岁,其父母土地被全部征收,能不能纳入参保范围
    如果以个人为单位,则因其没有土地被征收,故不能纳入参保范围,若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则纳入参保范围。
    14.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如何办理有关保险业务
    可以找村(居)委会指定的经办人员办理。参保人员信息资料需增减变更时,或到龄需申请领取养老金时,应向村(居)委会提出,并递交申请等有关资料,由经办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到乡镇(街办)、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对村(居)委会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15.县(区)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需准备的材料
1)县(区)政府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承诺函;(2)县(区)政府关于每一宗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3)《甘肃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4)县(区)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联合审核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甘劳社发[2008]31号文件);(5)县(区)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联合审核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甘人社发[2010]5号文件);(6)听证送达回执;(7)征地告知书;(8)其它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材料。 
    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核算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收入;支出户用于核算财政专户拨付资金、支付养老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来源: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农保科    编辑:张永邦    发布时间:2014-05-2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264648d360cba1aa811da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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