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阶段:招标
(一)招标主体
1、招标人
(1)招标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可为个人
(2)作为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应拥有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2、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标准:
a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b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c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d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招标人可以自由选择代理人
(3)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参照注1)
(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其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对代理费用的收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二)招标客体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
(1)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3)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3、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 性要求
(3)受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上条规定进行审批:(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4)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两个文件
1、进行公告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公告和邀请文件内容均应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办法(预审时,条件不得不合理);亦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4)公告中,应当载明是否对未中标的进行补偿以及补偿标准;邀请投标的应进行补偿
2、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2)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3)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4)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5)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的要求; (7)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8)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 (9)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10)载明进行招标项目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11)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注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其出售价格依据印刷成本确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若干注意事项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由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
2、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2)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3)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3、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应当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保密事项:
(1)设有标底的,标底的制定过程及标底本身
(2)已获取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二、第二阶段:投标
(一)投标主体:
1、 科研、咨询、设计等招标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2、 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两份文件
1、申请投标的材料(投标人):
(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 (2)资信证明、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 (3)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2、投标文件
(1)一般规则: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3)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4)截至日前,可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撤回
(5)截至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投标阶段的禁止事项:
1、投标人签收保存投标文件,但不得开启
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投标保证金
1、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江苏省人大条例规定);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3、对于工程类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三、第三阶段:开标、评标与中标
(一)开标记录:
1、招标项目名称; 2、开标时间、地点; 3、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6、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7、其他重要事项。
(二)评标报告: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四)评标方法: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1、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 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2、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3、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五)中标后事项: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公告、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注1: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e81e828762caaedd33d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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