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01-30 14:44: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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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风桥镇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

为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重大不稳定因素能够得到定期排查、提前预警、及时报告、有效化解,确保全镇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机构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由镇综治办统一组织,村(社区)及辖区各综治工作成员单位负责分别实施。

二、排查内容

(一)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矛盾纠纷可能产生维稳事件的重大问题;

(二)影响本地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三)有可能引发群体性械斗事件、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堵路静坐等不稳定事件的动态和苗头;

(四)已发生的赴省进京上访,至今未能解决的集体上访和缠访问题;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排查的问题。

三、工作原则

(一)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真实情况,做到实事求是,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隐瞒,如实报告。

(二)排查工作必须深入实际,做到范围广、情况明、内容实,要把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结合起来,全面掌握本地区、本单位不稳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予以高度警惕。

四、工作要求

(一)镇综治办每月以15日为限分两次召集村(社区)治安主任和辖区单位综治专干召开例会,收集整理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分别研究并拿出解决方案组织实施。各单位每月至少定期排查两次,在例会召开前向镇综治办汇总报送当月不稳定因素排查台帐。

(二)传统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特护期、重要敏感时期,要靠前部署矛盾纠纷排查并及时向镇综治办上报排查台帐;

(三)根据上级安排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可视情开展不定期排查,并向镇综治办上报排查台帐。

五、台帐管理

(一)各村(社区)治安主任和辖区单位综治专干要将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纳入台帐管理,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镇综治办对各单位上报的不稳定因素排查台帐及时汇总成册实行台帐管理并上报区维稳办。

(三)镇综治办将各单位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维稳综治考评,对漏报、迟报、压报、瞒报的,将下发督办通知书,并于年度考评时严格按照考评办法予以扣分。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阳区迎风桥镇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不稳定因素调处化解工作制度

为及时、妥善调处化解影响全区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做到超前防范、提前化解,维护全区社会政治大局持续稳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制度

(一)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协调调度工作以协调会议的形式为主,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电话协调、现场办公等形式;

(二)协调会议要在认真排查,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针对那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的不稳定因素和上级交办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责任,研究部署,制定对策;

(三)协调会议由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受其指定、委托的小组成员召集。协调会议常设成员为综治、维稳、信访、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人员为不稳定因素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协调会议的时间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遇重大不稳定因素或紧急问题可随时召开,由区维稳办负责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

二、不稳定因素调处定期回访制度

(一)定期回访的组织

不稳定因素调处化解工作的定期回访,由区维稳办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维稳、综治、司法等涉事机构实施,区直有关部门参照实行。

(二)定期回访的内容

1、当事人对调处化解工作的意见、要求;

2、调处协议的履行情况;

3、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法院的判决结果;

4、有无错误调处及矛盾激化迹象,如有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三)定期回访的时间

1、回访的时间一般应在处理完结后一个月内;

2、回访要有重点,对当事人容易反复、执行时间较长的协议,要深入宣传法律及政策,使当事人在执行中受教育;

3、回访中若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应采取积极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4、回访中若发现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有争议,应做出必要的说明和补充,并进行详细记录,随原案卷存档。

三、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派工作组帮助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对不稳定因素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大不稳定因素,由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决定是否派出工作组帮助工作,工作组组长及成员由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二)工作要求

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切实帮助解决重点地区、单位和群体反映的热点问题,不把矛盾上交,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人员稳控在当地。

(三)检查验收

工作组的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维稳办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工作组的工作进度及效果,并对不稳定因素的调处化解及人员稳控等情况进行验收。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益阳市资阳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041


不稳定因素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为及时掌握重大不稳定因素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苗头,畅通情报信息渠道,防止发生迟报、漏报、压报和瞒报的现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不稳定因素信息4A报告制度

1、有关正在发生的,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予以解决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情报信息,列为4AAAAA)级,要立即书面上报;情况特别紧急的,可边处置边电话报告,再行上报书面信息;

2、已经发生过的群体性事件并已初步得到解决,但有可能再发生事端,需要进一步做好控制工作的情报信息,列为3AAAA)级,要密切注视事态发展的动向,随时专报;

3、正在酝酿,有可能引发事端,需要及时派人做疏导教育工作方面的情报信息,列为2AAA)级,要及时上报;

4、有闹事苗头和隐患,主要应由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负责解决的情报信息,列为AA)级,要求每事一报。

二、不稳定因素零报告制度

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以后,本地区本单位没发现明显不稳定因素和重大矛盾纠纷苗头的,也要向上级维稳部门报告有关排查情况;未履行零报告制度的,视为未报告。

区维稳办将各单位情报信息上报情况纳入年度维稳综治考评,对迟报、压报、瞒报的,将下发督办通知书,并于年度考评时严格按照考评办法予以扣分。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益阳市资阳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031


不稳定因素交办督办验收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整体部署的实施情况,推动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扎实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督办制度

(一)交办督办的组织

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的交办督办,由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园)、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督查、指导,积极主动汇报。

(二)交办督办的任务

协助党委(党组)和政府督促检查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办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分析,适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要认真总结,加以推广。

(三)交办督办的内容

1、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把维护社会稳定摆上重要位置,把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维稳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情况;

2、按照“属地管理”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工作情况以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化解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3、健全和完善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五项工作制度的情况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4、充分发挥化解不稳定因素的调处机制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影响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的情况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5、对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的归档及台帐建立等基础性工作情况;

6、上级交办的有关稳定工作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交办督办的原则及方法

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抓好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区维稳办将重大不稳定问题及苗头以《交办通知书》的形式向下交办,全程督导,限期办理。

1、把抓落实、重效果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2、要全面准确的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要善于发现和勇于反映工作落实中需要上级解决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

3、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采取阶段性督查与日常性督查相结合,听取情况汇报与查看有关档案资料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全面了解基层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验收消号制度

对交办的重大不稳定因素和苗头,区维稳办将采取实地考察、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对不稳定因素的调处化解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如果交办的问题已解决好、矛盾确已化解,由区维稳办向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出具验收合格的报告,对该不稳定因素实行消号;如果交办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化解,甚至出现反弹迹象的,则由区维稳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将派出工作组进行重点整治。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益阳市资阳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031


不稳定因素调处责任制

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不稳定因素及时调处、有效化解,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切实把问题解决好,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稳定因素调处责任制度

(一)领导责任。对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班子、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的领导责任制度,由不稳定因素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包干负责,具体化解措施由包案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研究处理意见,予以妥善化解;

(二)单位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稳定因素涉及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敷衍,务必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本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应迅速向有关领导、主管部门报告,争取上级支持;

(三)人员责任。对交办的不稳定因素,有政策依据、能够解决的要限期办理、尽快解决;对没有政策、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矛盾升级。对已经研究决定的化解措施,要认真执行到位。

二、不稳定因素调处责任追究制度

不稳定因素化解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因工作不扎实、化解措施失当、失职渎职而导致事态扩大、矛盾升级,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将按照《关于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的规定》(益办〔200145号)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益阳市资阳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03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aa892d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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