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4 22:55: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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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洪涝和台风(含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以下简称台风)灾害是威胁我区最大的自然灾害,每年平均有45个台风和多次暴雨影响或袭击我区。防洪防台风工作事关我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大局。为确保我区防洪、防台风安全,提高应急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特修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编制本预案。

1.3 汛期确定

根据厦门市暴雨洪水及台风的特点,每年415日至1031日定为汛期,789月为主汛期。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属地管理的原则。

1.4.2 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区防洪防台风工作由区长负总责,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产生的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防洪防台风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防洪防台风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挂靠在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

当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启动后,区设立的各相应应急办事机构开始运转。

组织机构如下:

第一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和市政园林的副区长担任。

第二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综治和城管执法的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局长、区政府办主任、区人武部政委、区建设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任:由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区市政园林局、区政府办、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经发局、区安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建设局、区监察局、**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禾山供销社。

各街道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街道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指挥,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洪、防台风、防潮工作,负责小型以下的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管理、维护。区直各部门、单位、各水工程管理单位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的防洪、防台风、防潮工作。形成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管理的防汛抗灾指挥体系。每年汛前,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区政府和各街道应及时调整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2.2.1 区指挥部职责

2.2.1.1 统一指挥全区防洪、防台风、防潮工作,宣布全区进入、结束紧急防汛期,启动、终止实施**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指挥长设AB角,当A角不在本市时,指挥工作由B角负责。

2.2.1.2 在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2.2.1.3 组织召开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的防洪、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汛情、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洪防台风、防潮、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洪、防台风、防潮、救灾应急措施。

2.2.1.4 负责小I型以下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下达抗洪抢险救灾、小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组织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部门实施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2.1.5 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2.2.2 区防汛办职责

2.2.2.1 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做好灾情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市防汛办汇报,总结经验教训。

2.2.2.2 提出防洪防台风意见,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下达区指挥部的调度命令,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督促检查各项防洪、防台、救灾措施的落实。

2.2.2.3 负责区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组织储备、调运,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管理。汛情紧急需要时,有权调动各有关部门防汛抢险的物资、器材、设备和队伍,进行增援。

2.2.2.4 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承担区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设AB角负责指挥或领导工作(A角不在本市时,由B角负责);按照防汛工作职责有序地开展工作;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级指挥部、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重要灾情,按要求统一制定表格,按规定期限滚动上报区防汛办。

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根据区指挥部的部署,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指导全区防洪、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防台风的日常工作,组织水利防洪工程安全大检查,及时提供水情、雨情、风情和工情,提出抗洪抢险方案,做好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工程的维护与管理。负责所辖市政、园林设施和水利工程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城市排水、排涝、林木的支护加固等工作;灾后及时做好城市树木、绿地的整复工作。监督、指导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上岸避风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农牧业、林业的防洪防台风、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区政府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区指挥部的部署,负责组织区政府机关的抢险救灾物资调配和后勤保障工作等。

区综治办:加强与区指挥部的联系,协调**公安分局成立治安维护队,协助维护全区社会治安工作。

区发改局:协助做好防洪防台风规划的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工程经费的筹集和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防汛抗旱所需油料和物资等供给问题。

区经发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指导重点企业和大中型企业成立抢险救护队伍,积极开展自救;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洪防台风用电的供给。

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危险品、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包括仓库)的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力、码头、机场、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检查;落实各项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防止因自然灾害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区教育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监督中小学等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落实各中小学及100人以上的幼儿园成立抢险救护队,积极开展自救;负责协调学校配合做好疏散转移群众(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学校做好危、漏校舍的维护和加固;负责组织做好高考、中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组织在校生进行防汛防台风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停课建议,报市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街道开展查灾、报灾和救灾工作,及时将掌握的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上报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灾款物的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

区财政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组织实施全区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确保水利、防洪工程及防洪防台风工作需要充实现代化设备的资金投入;会同区指挥部向上级争取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防洪防台风基金;根据区指挥部及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审定的工程维修、防洪防台风、水毁、抗旱、抗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卫生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防病治病及防疫消毒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建筑设施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和建筑工地、物业管理区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指导全区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小区物业公司成立抢险救灾队伍,积极开展自救,及时组织在建工地人员转移;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制定全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危房防洪防台风和防灾抢险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督促各街道组织转移危房住户;负责联系抢险救灾用的施工机械;及时统计灾情和人员(危房住户)转移情况并上报区指挥部。

区监察局:监督防洪防台风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对执行防洪防台风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情况进行督查,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防汛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洪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渔船人员。

区人武部:根据市、区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和联系驻军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和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防洪防台风工作。编制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明确编制目的及依据、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机制、物资储备机制、支援和增援机制、宣传培训演练机制、奖励与责任追究机制;熟悉掌握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险工险段、地质灾害点、危房区、内涝区和临时建筑等防洪防台风重点部位的情况;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指导、监督社区及时修订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做好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给的各项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任务,及时掌握并上报险情、灾情和人员转移等工作情况。

禾山供销社:负责组织供应防洪防台风抢险器材、物资,调集应急的生活必需品等。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汛责任人(AB角),两位责任人在汛期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A角)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B角)做好交接工作。

2.2.4 应急办事机构职责

综合材料组:由区防汛办牵头,区政府办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人由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各种会议通知和防御暴雨、台风、风暴潮等工作的紧急通知、紧急通告、领导讲话稿、汛情快报、防御情况汇报等材料的起草。及时收集区领导、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信息及灾情并及时整理上报。

督查协调组:由区政府办牵头,区监察局、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区建设局等部门配合。负责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区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请求需要协调的问题;负责督查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就上级指示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以及值班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通报;负责督查出海船只回港或就近避风、渔船上人员和低洼地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危房、海边等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和统计上报等工作的落实。

抢险组:由区防汛办牵头,区市政园林局、区建设局、区人武部、区民政局、消防武警、交警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人由区市政园林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驻**部队、武警部队承担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和转移群众任务。

救灾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市政园林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供电分局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人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灾民安置,救助防疫,保障水、电、气供应及生活必需品的需要。

后勤保障组:由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牵头,区政府办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人由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保障防汛视频会议系统、通讯、供电畅通,协调调度全区防汛抢险物资器材,保障区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食宿等。

3.1 预防、预警信息来源

3.1.1 市指挥部的通知、通报和市气象台、水文分局、海洋预报台、洪水预警报中心对台风暴雨、河流洪水、风暴潮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

3.1.2 市气象台根据《厦门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暴雨预警信号和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台风预警信号。

3.1.3 区建设局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

3.1.4 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河道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海堤超警戒以上潮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报告市指挥部。

3.2 预防行动

3.2.1 各街道、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汛前安全大检查,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所辖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包库、包堤、包闸领导及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在抢险时的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

3.2.1.1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汛前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登记造册,发出汛前安全检查除险责任通知书,并于每年331日前报区指挥部备案。

3.2.1.2 区指挥部、各街道、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并在每年331日前把储备的数量、存放地点、责任人和联系电话报区指挥部备案。区级抢险物资由区指挥部下达,由区市政园林局和禾山供销社储备。

3.2.1.3 各街道及相关单位必须落实水库、堤防、重点工程、重要生产基地及其它重要设施的负责领导及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在抢险时的组织、联系及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并登记造册上报区指挥部。

3.2.1.4 区指挥部、各街道办、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防汛安全、防汛物资贮备、抢险队伍建设的检查、督查工作。

3.2.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汛情、工情、灾情。

3.3 预案准备

区指挥部要制定全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各街道要指导、督促所辖社区制定社区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湖边水库要制定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区指挥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开展预案演练。

当市气象台发布局部短时暴雨警报时,仅属于局域性,不属于启动全市防御暴雨洪水应急预案范畴。区指挥部将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和实际情况启动全区防御暴雨洪水应急预案或只要求区市政园林、建设、水利等部门及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各项预案,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重点区域的巡查和值守。

当市气象台发布全市性暴雨警报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预案。

按暴雨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分为Ⅱ、Ⅰ两级。

4.1 Ⅱ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接到上级部门或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警报(日降雨量50100毫米)或实测日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时启动。

4.1.1 区指挥部加强值班,实施领导带班,立即将气象信息和防范要求通知各街道、区建设局、区经发局、区教育局、湖边水库等相关单位,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1.2 区指挥部副指挥长进驻指挥部,坐镇指挥全区防暴雨洪水工作。必要时根据市指挥部“关于做好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区政府分管领导通过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召开区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部署防御暴雨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工作要求。

4.1.3 各街道、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建设局、经发局、教育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中心)立即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省、市、区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落实防暴雨洪水各项准备工作,并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滚动上报应急响应动态。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

4.1.4 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险情、灾情,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等渠道,向有关防汛责任人发送暴雨洪水预警信息。

4.1.5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区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的群众转移工作,各街道、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

4.1.6 区建设局配合各街道应加强对崩塌、滑坡易发生地段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巡查和排查,发现隐患、险情要及时划出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4.1.7 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和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再次检查抢险物资的完好性。

4.2 I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接到上级部门或市气象台发布大暴雨或特大暴雨(日降雨量大于100毫米)或实测日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时启动。

4.2.1 区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发出的“关于做好防暴雨洪水工作的紧急通知”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全面防御要求,并立即向各成员单位发出通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防御暴雨洪水紧急会议,对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做出决策的部署。

4.2.2 区指挥长坐镇指挥部,主持召开防御暴雨洪水紧急会议,传达贯彻省市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部署落实全区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副指挥长主动到位协调指挥长做好调度工作。

4.2.3 区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立即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汛责任人和包片、包库、包堤、包闸领导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现场指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4.2.4 区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易涝、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的群众转移工作,各街道、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和安全转移工作,并按照规定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

4.2.5 必要时,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紧急通知,动员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全区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抗灾抢险救灾工作中。

4.2.6 区建设局和各街道应加强对崩塌、滑坡易发生地段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巡查和排查,发现隐患、险情要及时划出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4.2.7 出现险灾情时,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区级防汛物资调配,联系驻**部队;医疗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救护队伍深入灾区,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及防疫工作;区民政局及时组织灾民的安置和赈灾款物的分发保管工作;区防汛办及时掌握汇总各地灾情,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办。

4.2.8 全区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有险情,迅速投入抢险救灾。驻**部队迅速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一旦接到区指挥部的通知,迅速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4.3 应急结束

接市指挥部通知、市气象台发布强降雨情况报告或未来降雨趋势预报,强降雨过程基本结束时。

4.3.1 受灾程度较轻

根据市指挥部“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工作应急响应的通知”,区指挥部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迅速部署落实恢复正常生活、交通秩序和水毁修复工作,及时将防御暴雨洪水工作情况和灾情统计报表上报区防汛办。

4.3.2 受灾程度严重

4.3.2.1 根据市指挥部“关于做好防洪救灾和恢复灾后生产的(紧急)通知”,区指挥部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下一步防洪救灾和恢复灾后生产的要求。

4.3.2.2 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区指挥部组织协调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各街道和区民政、卫生、市政园林(农业水利)、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市、区指挥部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4.3.2.3 区民政、财政、建设、经发、市政园林(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领导分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受灾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4.3.2.4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指挥部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区指挥部。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区防汛办。

4.2.2.5 区防汛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街道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按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分为Ⅲ、Ⅱ、Ⅰ三级。

5.1 Ⅲ级应急响应

接上级防汛部门的启动通知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台风可能影响我市,市指挥部发布“关于防御××年××号台风01号通知”时启动。

5.1.1 区防汛办及时将上级防汛部门的启动通知或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消息转发给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指挥长。各级防汛责任人做好随时动员和组织防御工作的准备。

5.1.2 区指挥部副指挥长进驻指挥部,坐镇指挥、部署全区防台风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注意天气预报和台风动态。

5.1.3 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台风发展趋势或市气象台发布的沿海台风警报,必要时区指挥部应及时召开防台风工作会议,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重点、方案和措施;提出防御工作要求,要求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中心立即启动防台风应急工作预案。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指挥长。

5.1.4 必要时,区指挥部通过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召开防台风工作会议,区分管领导对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进行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1.5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中心立即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传达贯彻省、市、区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台风准备工作情况上报区指挥部。

5.1.6 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平台等渠道,向有关防汛责任人发送台风预警信息。

5.17 区经发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教育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防汛办加强值班,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情况。

5.1.8 沿海社区居委会启动包组包片挂钩联系制度,及时将台风消息通知到海上作业人员。各街道要勘察确定海上人员的安全撤离路线和安置地点,为紧急撤离做好准备。

5.2 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台风正向我市逼近,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市指挥部发出“关于防御××年××号台风02号通知”时启动。

5.2.1 区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必要时,区政府办、民政局、驻**区部队等部门领导进驻指挥部、加强值班。

5.2.2 区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副指挥长立即到位,部署和指挥全区防台风工作。立即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传达贯彻省、市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召集各相关单位认真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5.2.3 区指挥部召开各街道指挥中心和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区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5.2.4 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安排区领导深入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各街道、各部门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5.2.5 必要时,根据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出的“全民防台风紧急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动员全区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5.2.6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立即传达贯彻省、市、区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并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各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滚动上报区指挥部;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5.2.7 区各成员单位、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立即上岗到位,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包库、包堤、包闸和包片领导上岗到位,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和抢险物资的到位情况。

5.2.8 沿海街道负责通知出海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和渔船上人员安全转移,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保证其基本生活,并向区防汛办滚动上报回港渔船数量和转移上岸人数。

5.2.9 有关单位负责通知并做好海上施工作业船舶回港或就近避风和船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加强监管、监控防止上岸人员和回港船只冒风出海。并向区防汛办滚动上报进港避风船舶数量和转移上岸人数。

5.2.10 区经发局应抓好落实临海餐饮酒店停止营业、海滨浴场关闭等沿海一线防台风安全工作,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区指挥部。

5.2.11 出现险、灾情时,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区级防汛物资调配,联系驻**区部队;区防汛办及时掌握汇总灾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办。

5.2.12 全区各相关单位组织好各类抢险队伍待命,驻**区部队迅速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一旦接到指挥部的通知,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对辖区内的危房、工棚、简易搭盖、仓库等做好转移准备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牌、建设工地的塔吊和脚手架等要及时做好加固除险工作;各级各部门再次检查抢险物资器材的完好性,做到随调随到。

5.2.13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5.3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台风在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或登陆我市;市指挥部发出“关于防御××年××号台风03号通知”时启动。

5.3.1 区指挥部立即传达市指挥部的通知精神,提出进一步防御部署要求,区政府办、民政局、驻**区部队等部门领导进驻指挥部、加强值班。

5.3.2 区党政领导、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部署全区防台风工作,认真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区指挥部按预案进一步全面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区监察局适时对各级领导、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和各级各部门值班带班情况进行检查。

5.3.3 区指挥部再次召开全区防台风紧急会议,区主要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5.3.4 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动员全区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发出关闭旅游景点、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停课的紧急通告;发出管制部分地区电力的紧急通告;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3.5 区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临海一线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各街道和建设部门按照指挥部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

5.3.6 出现险灾情时,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区级防汛物资调配,联系驻**区部队;区防汛办及时掌握汇总灾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办。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行动,及时如实上报灾情。

5.3.7 各级各部门进入应急值守状态,防汛责任人全部到岗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传达贯彻省、市、区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全面检查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及时将防御措施落实情况滚动上报区指挥部。

5.3.8 各街道要对堤坝、水库和靠海的社区加强巡查,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工作;组织撤离所有渔船上海上作业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做好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等危险地带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工作,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

5.3.9 区建设局配合各街道对崩塌、滑坡易发生地段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巡查和排查,发现隐患、险情的立即划出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5.3.10 区卫生局组织好医疗救护队待命,一旦有灾情,迅速深入灾区,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及防疫工作;区民政局做好灾情统计及灾民安置和赈灾款物的分发保管工作;**公安分局做好治安和维持社会秩序工作,必要时参与抢险救灾行动;**交警大队、**电信分局要确保交通、通信畅通;**供电分局要确保防汛指挥系统的工作用电、电力应急抢修队伍集结待命;禾山供销社要保证及时供应防汛物资;各级各部门的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要准备就绪并到位。

5.3.11 全区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有险情,迅速投入抢险救灾。驻**区部队一旦接到区指挥部的通知,立即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5.4 应急结束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解除和市指挥部发出“关于防御××年××号台风04号通知”,宣布解除台风警报和结束紧急防汛期。

5.4.1 区指挥部及时转发市指挥部 “关于防御××年××号台风04号通知”,宣布解除台风警报和结束紧急防汛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要求。

5.4.2 区指挥部研究部署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各街道和民政、卫生、市政园林(农业水利)、建设、交通、公安、电力、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5.4.3 根据市指挥部发出的解除交通和电力管制、景点关闭、学校停课等通告。区民政、财政、卫生、交通、建设、市政园林(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领导分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向上级汇报灾情,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5.4.4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修复水、风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区指挥部。同时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区防汛办。

5.4.5 区防汛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街道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特别是要确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洪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畅通无阻;根据汛情的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备;做好防洪防台风公益短信的发布。

6.1.2 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6.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1.4 各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并保持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驻军、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支援任务。

6.2.2 供电保障

**供电分局:主要负责全区防汛指挥工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根据汛情需要,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及时调度解决排洪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及时疏导交通,优先保障防汛车辆、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通行、协助疏导受灾人员安全转移;根据汛情需要,按照指挥部指令,负责实施交通管制。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2.5 物资保障

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防汛物质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质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质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等。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防台风、防汛、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台风、防汛抗灾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 培训

7.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指挥部负责镇(街)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社区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7.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7.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7.3 演习

7.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3.2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1 对在防洪防台风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 对在防洪防台风工作中玩忽职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及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或组织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以及依照区纪委、区监察局《关于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惩处的暂行办法》(厦湖纪〔200811号)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解释。区防汛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6bc775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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