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

发布时间:2019-03-15 23:48: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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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内财农综规[2015]24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1.07

【实施日期】2016.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财农综规〔201524号)

各盟市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农发办联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1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国家和自治区立项投资的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一、综合标准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生态良好、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按灌区或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治理。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三)项目建设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密切结合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各具特色的开发模式;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主动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让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成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应设置永久性标识标牌。标识标牌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实用。井灌区在田间路边的井房墙面上适量设置2×1.5m的标志牌,其上镌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年项目区,同时镌刻农业综合开发标志;地表水灌区在田间路边的主要水工建筑物上镌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年项目区,同时镌刻农业综合开发标志(具体式样见图表)。在项目建设期间,设置可移动的项目建设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总投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护运营、监督举报等基本信息。

二、水利措施标准

各项水利措施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水利部门制定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渠系工程抗冻胀设计规范》(SL2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085-2007)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一)灌溉工程

1.灌溉系统完善,灌溉用水、用电有保证,灌溉水质符合标准,灌溉制度合理,灌水方法先进。

2.灌溉设计保证率应符合以下相关规定:

灌水方法

作物种类

灌溉设计保证率

地面灌溉

干旱地区或水资源紧缺地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3ea3e5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fc.html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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