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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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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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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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

(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

(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

(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

(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

(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六条 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为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网络接入提供技术支持。

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清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主干网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相关省域和城市网的维护。

第七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章 岗 位 管 理

第八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合理设置外币支付系统岗位,加强岗位管理。

第九条 清算总中心应为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为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设置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RA录入操作岗。

第十条 清算总中心的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查询系统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的业务主管岗负责对用户的业务操作权限进行审核;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号信息等基础数据;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办理外币支付业务;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外币支付业务;监测参与者违规信息;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

第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的业务操作岗负责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按照职责范围处理外币支付业务;对违规信息进行统计;打印有关业务清单。

第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的系统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设置系统参数,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等。

第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的数字证书管理岗负责数字证书下载、数字证书管理密钥口令修改、制定数字证书存放路径等。

第十五条 清算总中心的RA管理岗负责RA审核操作岗和RA录入操作岗的授权以及数字证书发放等。

第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的RA审核操作岗负责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数字证书信息的审核和数字证书制作。

第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的RA录入操作岗负责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数字证书信息的录入。

第十八条 清算总中心的业务操作岗和应用安全子系统RA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 RA管理岗和RA审核操作岗不得与RA其他岗位兼任。

第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有关岗位人员变动时应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相关系统中及时注销用户。

第三章 操 作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制定相应的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制定的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规定。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调整系统运行时间。

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未经批准,在业务办理期间不得退出外币支付系统。

第二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下述操作:

(一)设置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外币支付业务接收、发起权限;

(二)设置间连参与者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

(三)设置外币支付系统各币种运行时序和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间;

(四)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事项。

第二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应在系统工作日实时监控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操作人员发现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未按时登录、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核验数字签名失败、日终对账不符或系统状态变更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业务主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统计查询查复、退汇申请及应答、外币支付业务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外币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对行号信息进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及时办理业务,确保在系统日终前完成当日需办结的所有业务。

第四章 维 护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制定外币支付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严格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

第二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用软件和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清算总中心进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主要设备的硬件升级和更换、软件版本的升级以及配置参数的调整,应经其主管领导书面授权,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定期对外币支付系统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三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请外单位人员对外币支付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记录维护情况。

第三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制定外币支付系统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记录备查。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加强外币支付系统用户管理,相关操作应遵循双签或复核原则,防止出现业务办理“一手清”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一个用户代码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在同一用户类型中只能拥有一个用户代码。

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代码后,应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操作人员不得使用初始口令进行业务操作;用户口令仅限操作人员本人使用,不得泄露。

操作人员设置的用户口令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应通知系统管理员为其新建用户,停用原用户,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六条 操作人员应在规定权限内进行业务操作,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用户登录。

第三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直连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在第一次登录外币支付系统后,应立即更换登录识别信息。

识别信息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定期更换。

第三十八条 外币支付系统使用数字证书,以保证业务的安全可靠性。

清算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和使用数字证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29537049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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