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10 04:57: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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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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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石家庄市其它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正定、藁城、栾城、鹿泉四个组团县(市)规划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合理使用,以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石家庄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正定、藁城、栾城、鹿泉四个组团县城(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四个组团规划分局组织编制;五大产业基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四个组团规划分局会同基地管委会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划相衔接,优先安排交通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以及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e2987c65fbfc77da269b1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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