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工资计算方式

发布时间:2018-10-04 15:57:0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关于病假工资基数及比例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总结:

病假工资基数:可以是本人工资、企业的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的比例:根据工龄的不同,从60%100%分段选择;或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40%,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强制性规定:任何计算方式,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还规定了给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病假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相关法条(按时间顺序排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161718192021条;

2.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345条;

3.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

4. (无锡)关于下发《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锡劳社仲[2002]4)第四部分

5.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9

6.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第11

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8.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32

9.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

10. 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1.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录:法规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 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 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第二十一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2.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 (无锡)关于下发《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锡劳社仲[2002]4)

四、 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

对于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可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第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

2003111日施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患病停止工作,超过规定医疗期满后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病假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0四年十一月一日

8.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20051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9.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

(苏劳社劳薪[2005]2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我省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用人单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时,应当与我省最低工资规定衔接,按《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10. 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锡劳社[2005]38)

三、关于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计算口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11.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772)

第十六条 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职工本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必须承担单位应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dede855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45.html

《病休工资计算方式.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