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word版本

发布时间:2023-03-25 21:03: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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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额第一期第二期第一期第二期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出资时间

货币
货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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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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