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设局印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局机关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本局实际,对局机关印章制发、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是国家权力的标志,局各股室、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印章制发。洛江区建设局印章按规定分别由洛江区人民政府制发。局内设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局各类业务专用章、临时机构用章,以及标有洛江区建设局的各种印章,经局长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制发。严禁未经批准制发印章。
各单位的印章,应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的质料、大小、字体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用印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局印章由局领导签盖,局领导不在或有特殊原因经本人委托,可由局办公室领导代签;局机关各类业务专用章及临时机构用章,必须按规定经有权人签署后盖章。
四、印章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一般不得将印章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
五、使用印章应由局内正式聘用工作人员经办,严禁指派临时工盖章。用印实行登记制度。设立“用印登记专用簿”,登记项目
应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编号、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
经办人、盖印人等。
六、使用印章应在指定的位置盖印,并做到端正清楚,用印
模糊不清的文件材料不得发出。
七、证明材料、抄写文件等两页以上者要盖骑缝章,复印文件不盖章。对一些内容相同、用印频率高的材料(如资质证书、荣誉证件等)用印,必须有文件依据。各类人员资格、企业资质证书用印,一般随文盖章,不临时用印。
八、在印刷厂套印有机关印章的文件时,要有印章管理人员到场监印。
九、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用印应予拒绝。一律不准盖空白介绍信和便函。
十、印章应由专人管理,放在办公室内稳当安全的加锁的箱柜或抽屉内,严禁乱丢乱放和未经领导批准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
十一、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及时清洗,以确保印迹清晰。
十二、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以上规
定,凡因用印不符合规定而出现问题者,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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