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传统的“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10-23 17:16: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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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传统的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作者:齐玮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

        摘要:无讼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这一追求对中国古代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将着重分析无讼思想产生的原因及其历史的合理性、局限性,以及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无讼;争讼;秩序

        一、无讼的含义

        《说文解字》中关于诉讼有云:讼,争也。”“诉,告也。可以说,诉讼最初就是解决争端。有利益存在就会有纠纷,通过诉讼是解决纷争最重要的方法。张中秋先生认为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争讼(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犯罪而无需制定和施行法律。公元前6世纪,孔子作为鲁国的大法官从事审判的信条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虽然我审理各种纠纷,但我所追求的是通过道德的教化达到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可见,中国传统的思想是厌恶诉讼的。

        老子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老子所崇尚的是无为而治。在道家看来,天、地、人以及一切宇宙中元素都是和谐统一的,执中致和。道家认为,是万恶之源,民无争自然无讼。因此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通过对人自身的调节,少私寡欲,自我反醒,来化解纠纷,而非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纠纷。

        可见,古代社会对无讼境界的追求是一致的,区别只是实现无讼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二、无讼思想产生的原因

        产生无讼思想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方面的原因

        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模式是一种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生活主要依附于土地,生产生活也主要以家族、村落为限,自给自足,几乎不与外界社会联系。人们生活在家族社会里,获得生活资料以从事耕种为主,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因此纠纷和诉讼很少。一般产生纠纷也是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通过家族内部的宗法制度就可得以解决,没有上升为诉讼的必要。另外,参与诉讼不仅耽误农业生产,减少家庭收入,而且在古人看来也是一件不吉利的事,因此出现纠纷也很少诉至官府成为诉讼。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b3a2a8f52d380eb62946d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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