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100925

发布时间:2011-12-06 00:03: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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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扶持范围

申报项目必须在2010年已开工建设(20091231日前已完工项目不纳入今年资金扶持范围),申报单位按照下列项目范围进行申报。

(一)促进地方特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我省企业利用本地资源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的高科技产品、高科技项目的创新与发展,大力扶持符合我省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地方特色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我省企业节能减排、治污环保等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生产,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

(三)加强地方特色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扶持我省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热带作物、热带果蔬及特色农产品备案基地建设项目

(四)支持地方特色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我省产业园区内高科技企业、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地方特色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我省企业发展提供第三方公共服务的项目(包括检测机构、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以及为企业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提供中介服务的项目)

(六)推动地方特色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我省旅游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建设;支持旅游新业态发展,重点支持游艇、房车、酒店建设和设施改造。

(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资金扶持方式和额度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全额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

(一)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资格及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在海南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5.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6.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7.申报项目符合《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二)资金的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4.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6.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7.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复印件;

8.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9.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10.2007——至今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名称和支持金额);

 11.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2.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企业申报或市县和省属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须11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财政厅市县和省属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需出具推荐文件。

五、项目评审

我厅将在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相关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我厅将年度特色产业资金支持计划上报省政府,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六、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我厅将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根据我厅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我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后,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监督管理

(一)我厅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特色产业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必要时,我厅将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于2011630日前向我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等)

00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及电话:谭昌友 6853185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afd4d80b9d528ea81c779b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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