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
二〇一五年十月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录用 2
第三章 培训 3
第四章 工作 4
第五章 加班 5
第六章 薪酬 5
第七章 福利 6
第八章 假期 6
第九章 考核 7
第十章 任免 7
第十一章 奖惩 7
第十二章 离职 8
第十三章 争议 9
附:1、《新员工入职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主动性,使员工和公司得到共同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司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同时以企业文化为核心来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公司良好形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员工手册。
公司应尊重员工的人格与权力,员工应履行自己的本职与义务。
第2条 制订依据
本手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如因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的变更而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增删,将及时向员工公布。本手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3条 定义
本手册使用的下列用语,除本手册另有规定的及上下文逻辑上明显用于不同含义的外,具有以下相应各项所规定的含义和内容。
3.1 “员工”指本公司直接控股的所有企业的员工。
3.2 “新员工”指与公司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新进人员。
3.3 “试工人员”指有意向加盟公司并经公司面试入围的人员。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员工。
第5条 生效与解释
5.1 本员工手册自公开发布起生效,由公司领导负责解释。
5.2 公司的管理层有权对本员工手册进行修改和补充,在经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及员工代表讨论通过后予以确定。
5.3 公司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员工手册,员工不应以不知本手册的相关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为由而推卸责任。但公司认为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无直接关系的以及不宜公布的规则、规定、制度除外。
第二章 录用
第一条 录用原则
1.1 员工的招聘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进行。
1.2 公司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人才,无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等区别。
第二条 录用条件
2.1 凡志愿成为公司员工者,必须符合国家和员工工作所在地政府对劳动、就业、用工等的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的录用标准。
2.2 新聘员工须同意遵守本手册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
2.3 为能使求职者更深入地了解公司工作环境、公司更充分地了解求职者的工作意向和工作能力,公司特创造了新员工入职前试工机会。试工期为3天,3天内不打卡、不计考勤、不计发工资,主要是让求职者初步了解公司工作环境,了解公司工作氛围和体验公司企业文化,同时,公司亦进一步审核求职者的工作意向和实际工作能力。试工期满,如双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则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入职时间可从试工日起计算并从试工日起计发工资。试工期内自行离开的,公司只提供免费中午工作餐,不计发工资。
2.4 员工试用期满前,由公司综合考核,如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录用程序
3.1 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本部门发展或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申请,其编制经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面试、考核招聘。
3.2 新员工应如实填写相关人事资料表格。
3.3 新员工应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及职称、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和其它资质证书,所建员工档案资料不予退还。
3.4 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3.5 在试用期满前,3.3条款所规定的手续仍无法齐备的,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3.7 所有员工个人情况如住址、联系方式、户口状况、紧急情况通知人发生变化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人事部门。
3.8 公司鼓励员工推荐人才(技术、管理人才)。凡员工推荐的人才通过试用期且仍继续在公司服务的,公司给予推荐人一定的奖励。
第四条 录用禁忌
4.1 原则上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4.2 凡在公司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否则将视为欺骗行为。
第三章 培训
第一条 培训政策
1.1 所有员工都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1.2 为实现以下目标时,可进行有关培训:
1.2.1 改善和提高在职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表现及工作态度;
1.2.2 为在职人员未来的发展或工作变动做准备;
1.2.3 减少意外,加强工作上的安全意识;
1.2.4 改进现场工艺技术、工作方法,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1.2.5 培训新员工以适应其工作;
1.2.6 本职岗位专业知识的填平补齐。
第二条 培训组织
2.1 公司新员工由人事部对其进行入职须知、员工手册、管理制度及公司文化等内容的学习培训;根据岗位分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有关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流程等的培训。
2.2 员工的日常在职培训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2.3 委外培训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培训形式内容方法
3.1 培训形式:(1)在职培训。(2)委外培训即外出脱产(半脱产)培训。(3)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
3.2 培训内容:
3.2.1 在职培训:新员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全员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干部轮岗培训。
3.2.2 委外培训即外出脱产(半脱产)培训。
3.3 培训一般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3.3.1 提供培训资料,自学为主,指导为辅;
3.3.2 通过现场示范教导技能;
3.3.3 用现场工作分析配合培训;
3.3.4 讲座或讲课后组织讨论;
3.3.5 通过课堂授课传授知识。
第四条 培训记录
4.1 新员工培训结束时要进行考试或考评,考试或考评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和转正。
4.2 所有培训和考试或考评结果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和评估的基础。
第五条 培训协议
5.1 员工在接受委外培训前应与公司签署《员工委外培训协议》。
5.2 凡公司出资参加委外培训的员工,如在培训期间或结业后在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离开公司的,应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 工作
第一条 工作时间
1.1 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休息1天。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安排员工排班。
1.2 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为8:00-18:00,其中12:00-14:00为午餐休息时间。轮班时间则另行排班。
第二条 上、下班
2.1 公司实行指纹打卡考勤,每日开始和结束上班各打一次卡。
2.2 员工出差可不打卡考勤,作息时间自行安排,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2.4 员工打卡后,应立即开展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在上班时间办私事。
2.5 员工下班时如有工作未完成且必须当日完成的,待工作完成后方可下班,做到今日事今日毕。
第三条 迟到早退
3.1 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在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内才到岗的,视为迟到。在工作时间结束15分钟前离岗的,视为早退。
3.2 员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公司认可的原因迟到、早退、缺勤时,公司可不作迟到、早退、缺勤处理。但事后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办理规定的手续。
第四条 旷工
4.1 迟到、早退、上班中途擅自离开岗位或上班时间睡觉超过60分钟的,每次为旷工半天;超过240分钟的,每次为旷工一天。
4.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旷工:
4.2.1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4.2.2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出勤的;
4.2.3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不能出勤的;
4.2.4 被公安部门拘留的。
第五章 加班
6.1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依法根据工作和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安排。
6.2 员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时数须经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由员工同意,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确认。申报加班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
6.5 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将予以安排调休或依法定标准给予加班报酬。
6.6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6.6.1 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它娱乐活动;
6.6.2 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6.6.3 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6.6.4 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6.6.5 员工未经上级指派或同意的日工作时间的延长。
第六章 薪酬
第一条 工资构成
1.1 员工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提成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等构成。这是公司的基本工资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1.2 提成工资是在基本工资制的基础上,适用于工作可以量化的销售等员工。
1.3 谈判工资制,适用于公司特别需要而又不适合采用以上工资制的员工。
第二条 工资支付
2.1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2.1.1 原则上工资发放实行先工作后支付报酬制度,即当月工资次月发放。
2.1.2 公司发薪日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2 公司按规定从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及商业保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并代员工向保险公司相关部门缴纳。员工15号前离职的当月保费由员工全额担负。
第三条 最低工资
3.1 公司执行国家和员工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七章 福利
第一条 商业保险
1.1 正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险一份。
1.2 公司依照员工工作年限、绩效等为员工办理各项商业保险。
第八章 假期
第一条 假期类别
1.1 公司的假期分为法定节假、婚假、丧假、年休假、调休假、病假、产假、事假及工伤假等。
第二条 法定节假
2.1 法定节假按国家当年公布的法定节假日期为准。法定节假为带薪假。
第三条 请假规则
3.1 员工请(休)假半天以上两天以下的,须提前提交请(休)假条,经直管领导批准、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休)假手续的,则须在假前电话请示部门领导,经同意后方可休假,但须在返回公司后的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休)假手续;所有人员请(休)假两天以上的(包含年假等)须经总经理批准。员工请病假的,必须持有河北省省直社保(含医疗、工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及住院依据,方可请休病假,病休时间由公司核实后批准天数。所有请休病假的,均须经总经理批准。
3.2 婚、产、病假期间遇有公休或法定假日时不另作补休,假休结束时遇有公休或法定假日时可延休。
第四条 婚、丧假、产假
4.1 员工结婚给假3个自然日。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
4.2 婚假、产假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人事部门申请,并提供结婚登记证明、准生证明。
4.3 婚假只能在结婚登记日(必须是在公司服务期间登记)后一年内一次性连续使用。
4.4 产假只能连续使用。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在此列。
4.5 员工如需请丧假,须及时通知直管领导。
4.6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产假人员办理“邢台市从业人员生育津贴”替代,津贴不足该人员的月基本工资(保底工资)部份由公司补足。
第五条 年休假
5.1 公司实行全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且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在工作满1年后的次年起都可享受。
5.2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当年已享受年休假而又出现上述情形的,于次年的年休假中抵减。
5.4 年休假仅限当年使用,不能累计。
5.5 年休假允许拆零使用。但休假时间按天计算,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5.6 公司为保证日常有效运营,同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可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行政、管理人员的年休假一般安排在周日或春节前后休假。
5.7 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其它不得已的原因而请假时,公司根据员工的申请,可以用其当年享受的年休假代替。
5.8 员工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情况下,不得以休年休假为由离开工作岗位。
5.9 年假未休者给予工资补贴。
第六条 事假
6.1 事假为无薪假。
6.2 员工请事假应按请假规则事先获得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出差假期
7.1 出差期间遇有休息日:给予补休;未能补休的,计发工资。
第九章 考核
全员考核适用于《员工手册》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部分岗位还适用于部门或个人的如《xxx(岗位)人员职责和考核细则》等的约定。
第一十章 任免
第一条 任免权限
1.1 公司经理级领导,由总经理决定,公司任免。
1.2 公司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公司公司领导层决定,公司任免。
1.3 下属部门组长的任免由下属部门领导推荐、公司人事部门考核,下属部门领导决定,下属部门任免
第一十一章 奖惩
第一条 奖励类型
1.1 员工及员工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奖励、表彰。
1.1.1 工作上取得重大成果,对公司业绩作出显著贡献的;
1.1.2 对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评审确有价值或实施后取得明显成果的;向下属单位提出技术革新、工艺改造、管理创新及其他合理化建议,经查实取得效果的,下属单位根据成效给予适当奖励。
1.1.3 技能或工作态度优秀,成为其他员工表率的;
1.1.4 有职务发明情形或将职务外的发明、创造等无偿贡献给公司的;
1.1.5 防灾害于未然,或在灾害处理时有特别功劳的;
1.1.6 对国家、社会有功绩,提高公司、员工声誉的;
1.1.7 有其他类似于以上各项所列诚实品行或功劳的。
1.1.8 年度考核名列前茅的,下属单位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确定人数和奖金额,给予奖励。
1.1.9 在本岗位职能外指出他人工作失误并经人事部门核实的,将得到惩戒失误人处罚金相等的奖励金。
第二条 惩戒标准
2.1 每月迟到超过3次者,每次扣10元;旷工者扣2倍工资。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者辞退处理。
2.2 员工必须履行合同,做好本职工作,服从领导管理。不服从主管与以及上管理人员安排工作者,主管有权责令其停工。停工超过三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做任何工资补偿。停工犯错并能及时知错者应立即与责令其停工的主管做书面或者当面检讨。经主管同意方可取消停工继续上班。员工对主管只有服从。关于主管在管理上如有失误失职之处,员工可以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公司给予奖励。对公报私仇,强硬责令员工停工者,公司给予领导者双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罚。公司同样不做任何工资补偿。
2.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300元以上的,作辞退处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当事者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的大小,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赔偿办法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2.4 员工违反公司其他规定的,另行按规定执行。
第一十二章 离职
第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1 当事人任意一方中途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能就续订、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提前30日通知对方的义务。
1.2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1.3 如员工首先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如公司首先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1.4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5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5.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5.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1.5.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5.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5.5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5.6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二条 离职手续
2.1 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2 员工离职,申报给本部门主管领导,由本部门领导审批、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而又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无故旷工。
2.3 员工离职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含应办未办及已办未了的事项、所经办业务项目之职责及办事流程;
2.4 离职员工应交回所占有并使用的公司财物,含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公司发给个人的工具、办公耐用品、技术资料等文件资料。
2.5 员工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自动离职的,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员工承担。
2.6 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在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并离岗后发放。员工如擅自提前离职(30日内)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的,则赔偿公司对该岗位的招工、培训费3000元及其他损失,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2.7 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员工在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给予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一十三章 争议
第一条 争议处理的原则
1.1 员工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与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解决。
1.2 员工如以劳动争议为由,借故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将其立即辞退。
第二条 争议解决途径
2.1 争议发生后,员工应首先同其直接领导进行书面或口头的沟通,以促进争议的协商解决。
2.2 如争议通过2.1方式仍不能得到解决的,员工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注册登记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新员工入职须知
一、定义:新员工指与公司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新进人员。试工人员指有意向加盟公司并经公司面试入围的人员。
三、试工人员必须按相应岗位要求提供以下证件: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等。
四、为能使求职者更深入地了解公司工作环境、公司更充分地了解求职者的工作意向和工作能力,公司特创造了新员工入职前的见工和试工机会。试工期为3天内,不打卡、不计考勤、不计发工资,主要是让求职者初步了解公司工作环境,了解公司工作氛围和体验公司企业文化,同时,公司亦进一步审核求职者的工作意向和实际工作能力。试工期满,如双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则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入职时间可从试工日起计算并从试工日起计发工资。试工期内自行离开的,公司只提供免费中午工作餐,不计发工资。
五、公司提供免费中午工作餐,统一伙食标准,不在公司食用者亦不发给午餐补贴,餐具由个人自行准备。
六、工资发放:工资于次月15日发放。
七、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为8:00-18:00,其中12:00-13:30为午餐休息时间,员工遵照公司安排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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