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
作者:唐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2期
]摘 要 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是检察官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在推进检察官“去行政化”取得了历史性突破,然而,检察官职务晋升在职务层次结构、晋升程序、晋升空间等方面仍旧存在行政化“影子”,在立法依据、制度细化、舆论基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缺憾。本文认为可以适当借鉴德国、日本等较为成熟的经验,从实施扁平化管理、细化晋升程序条件、建立有序遴选等方面,不断修正完善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
关键词 检察官 职务晋升 职务序列 科层式结构
作者简介:唐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026
如今,司法改革推进如火如荼。进一步摆脱行政色彩,保证检察官法官独立公正办案,实现权责利的统一,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突出特点。在赋予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同时,如何体现责利匹配,确保检察官公正司法,培育崇高的职业荣誉感,是亟待解决的“硬骨头”。本文将着重从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的发展脉络出发,在检视现行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路径。
一、我国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概况
(一)我国检察官职务晋升的现有模式
职务职级,通常是指根据职务分类,在同一职务系统中,根据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需要资格条件等确定的不同层次。就目前而言,检察官职务职级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分为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检察官按照行政公务人员的职务层次晋升。同时,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并确立相应的检察官等级。因此,现有的检察官职务晋升采用行政职务与检察官等级晋升“两条腿走路”的模式。鉴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建立,本文所指的检察官特指分类改革实施后的“检察官”序列,晋升制度主要以新等级办法为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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