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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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研究(
摘要]现行印花税法规与已经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以资金账簿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印花税,因代表资金金额之一的“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变动,不仅表现为增加,也经常发生减少的情况。这种情况使得按照资金账户余额计税产生了超额纳税,即应该退税的尴尬。实际上。这是由于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包括公允价值计量在内的一系列影响“资本公积”变化的新内容所导致的问题。建议依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资本溢价”的余额计算印花税,以便在不改变现行印花税法规的基础上完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关键词]会计准则;印花税;计税依据
当前我国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为《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各类经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由于目前税法中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总和,而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所反映的内容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从而对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带来了较大的争议。
一、研究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关键
1988年我国发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规定营业账簿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并在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与其配套的《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19921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为了适应“两则”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一般而言,除了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增加投资外,企业的实收资本通常不会发生变化。并且,由于增加投资导致的实收资本增加本就属于印花税的计税范围,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账面反映的是“资本公积”科目和“实收资本”科目之间的等额此增彼减,不会引起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变化,因而该种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于是,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研究关键就落在了“资本公积”自身的变化上。
二、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分析
(资本公积核算内容的变化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变化很大,取消了五个明细科目,只保留了“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进一步看,原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的非经常性损益,如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专项拨款、关联交易差价、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均不再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而改在“营业外收入”中处理;原在“资本公积”中核算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也因新会计准则规定外币资本按即期汇率折算,不会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因而不复存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a094dea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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