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在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
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
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七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