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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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在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

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
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七条

第八条退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一般都应进行考试,生产实习、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或实习课、劳动、军训和选修课可进行考查。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方案执行。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出勤、课堂纪律、实验、实习、作业和课堂讨论的评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成绩的评定。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下为不及
格;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按照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0绩点,99分折算为4.90绩点,98分折算为4.80绩点……,依此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

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50绩点,良好折算为3.50绩点,中等折算为2.50绩点,及格折算为1.50绩点,不及格折算为0绩点。
(二)考核成绩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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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或者经学校认可的
网络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自学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除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践环节和实验课外,对其它课程可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报所在学院(部)备案,可免予跟班听课,但仍需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和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
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上公共体育课的学生,
经学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康复班”学习,考试及格者可取得体育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否则以缺考论。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轮该课程考试时进行,如遇
特殊情况(如毕业学期),经教务处批准,可安排提前进行。
第十七条凡擅自缺考、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0分计;对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课程考试随听课班进行。因专业教学计划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直接重修,也可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参加考试、考查以及未经安排擅自参加重修者,其成绩不予记载。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按录取的专业注册就读。入学满一学期后,可以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和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办法》申请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一)实行学年制的毕业班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
绩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音乐、体育和美术等专业与普通专业不能跨类互转;(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五)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查考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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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2









第六章退
第二十九条退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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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院(部)提出,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两周内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接回;
(三)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以下办法进行申诉(一)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经复查确认需要改变原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纪律与


(一)1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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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照《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符合《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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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
(二)
第四十九条结业后一年内可回校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校每年2次审查学生毕业资格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五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
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
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实施。第五十七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991号)同时废止。执行之日起已按原细则受理但未处理完毕的,仍按原细则处理。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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