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镇江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价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立的公共停车场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制定停车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停车场等级收费,调节停车场供需矛盾;
(二)坚持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 各类停车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单位应负责其所停车辆的安全,并负有保管责任;
(三)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应事先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法取得停车管理和服务的许可;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车辆赔偿、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五)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停车服务单位必须在车辆停放场所或停车收费点设置公示栏或公示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格式按(附件八)执行。凡未明码标价的,视为免费停车场。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亮证收费制度,凡收费停车场所的收费管理人员必须办理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后方可实施收费,否则,车主可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员证每两年年检换证一次,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新增手续;
(七)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第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停车场等级类别、车辆类型(见附件一、附件二),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表三),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计时收费工具)。
(1)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收),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10小时计收;
(3)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1)、(2)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第七条 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别实行包月收费方式和计时收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八条 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实行按天计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自从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见附件六)。
第九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进入停车场(点)未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者书面申请应附下列相关材料:
1. 丹阳市停车场收费审批表(见附件七);
2. 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住宅小区要有负责停车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 停车场所土地、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和停车位平面简图及停车场收费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照两张;
4. 公安交警部门同意设置停车场所的有关批复;
5. 利用城市广场、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必须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6. 住宅小区停车场要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 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的;
2. 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不按核定的等级或标准收费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丹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定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执行时由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八月一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机动车车型分类
小型车 | 9座以下(含9座)客车;2.5吨(含2.5吨)以下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
中型车 | 10座至31座客车;2.6吨至4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
大型车 | 32座以上的客车;4.1吨以上的货车 |
附件二:
停车场类别划分
类 别 | 范 围 |
一 类 | 1.城区各停车场(城区规划红线范围内) |
2.公共客运站点停车场(含火车站、汽车站、客渡码头等) | |
3.各旅游风景点停车场 | |
二 类 | 专业性院内停车场(水泥、柏油等场地) |
三 类 | 一、二类停车场范围以外的机动车停车场 |
附件三:
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 车型 |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辆) | 计时收费标准 (元/半小时·辆) |
一 类 | 小型车 | 5 | 3 |
中型车 | 8 | 4 | |
大型车 | 10 | 5 | |
二 类 | 小型车 | 4 | 2 |
中型车 | 6 | 3 | |
大型车 | 8 | 4 | |
三 类 | 小型车 | 3 | 1.5 |
中型车 | 4 | 2 | |
大型车 | 6 | 2.5 | |
其他 | 摩托车 | 1 | |
助力车 | 0.5 | ||
自行车 | 0.2 | ||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一律按半小时收费;计时收费超过十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十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货车停放收费标准,系指空车,载有货物的车辆按50%加成;
3、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4、车长10米以上、核载10吨以上特殊的车辆由市物价局、交通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附件四:
丹阳市住宅小区车辆按月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元/月·辆
序号 | 车辆类型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
室内停车场 | 露天停车场 | |||
1 | 小型机动车 | 120 | 80 | 1、业主具有机动车车位使用权、所有权的,按车位面积收取多层住宅物管费; 2、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
2 | 中型机动车 | 130 | 90 | |
3 | 大型客、货车 | 150 | 100 | |
4 | 三轮(偏三)摩托车 | 20 | 15 | |
5 | 马自达、人力三轮车、摩托车 | 15 | 10 | |
6 | 助力车、轻骑 | 10 | 5 | |
7 | 自行车 | 5 | 3 | |
附件五:
丹阳市住宅小区车辆临时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元/次·辆
序号 | 车辆类型 | 收 费 标 准 | 备注 | |
室内停车场 | 露天停车场 | |||
1 | 小型机动车 | 3 | 2 | 超过4小时,加收1元/2小时。过夜8元/辆·位。 |
2 | 中型机动车 | 5 | 3 | 超过4小时,加收1.5元/2小时。过夜9元/辆·位 |
3 | 大型客、货车 | 8 | 5 | 超过4小时,加收2元/2小时。过夜10元/辆·位。 |
4 | 三轮(偏三)摩托车、马自达、人力三轮车、摩托车 | 1 | 0.5 | 超过4小时,加收0.5元/2小时。 过夜2元/辆·位。 |
说明:1.超过4小时,超时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收; 2.夜间时间从20时-次日8时; 3.路边停车收费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4.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 ||||
附件六:
丹阳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天
车型 | 收费标准 |
小型车 | 15 |
中型车 | 18 |
大型车 | 20 |
摩托车 | 1 |
其他人力三轮车、助力车 | 0.50 |
自行车 | 0.20 |
备注:自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附件七:
丹阳市停车场收费审批表
编号:
停车场名称 | 停车场地址 | |||||||||||||
经营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性 质 | 面 积 | 泊 位 数 | ||||||||||||
营业执照编码 | 收费员 | 停车场类别 | ||||||||||||
停车场设施 | ||||||||||||||
申 请 单 位 | (盖章) |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 其 他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 |||||||||
停车场申请收费标准 | 车辆类别 | 收费标准 | 物 价 部 门 审 批 标 准 | 车辆类别 | 收费标准 | |||||||||
备注:1、此表一式四份:收费单位、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检查分局、交警大队各一份;
2、申报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收费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照两张。
附件八:
丹阳市 停车场收费公示栏
(式 样)
车 型 | 计费形式 | 计费标准 | 计费依据 | 备 注 |
小型车 | 计次 | 一、车辆类型划分: 1、小型车:9座以下(含9座)客辆;2.5吨(含2.5吨)以下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10座至31座客车;2.6吨至4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32座以上的客车;4.1吨以上的货车。 | ||
计时 | ||||
中型车 | 计次 | |||
计时 | ||||
大型车 | 计次 | |||
计时 | ||||
摩托车 | 计次 | |||
助力车 | 计次 | |||
自行车 | 计次 | |||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服务联系电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a44bc686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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