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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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村务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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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相关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
1、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办企业或者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机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6、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7、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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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征地补偿款必须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资金转出必须由农村财务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