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远程医疗协作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22 22:34: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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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远程医疗协作网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依据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远程医疗协作网管理,持续提升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远程医疗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跨地域医疗会诊及双向转诊协同等。

(二)机构设置与职能

1.远程医疗协同网络挂靠机构设置在医疗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平台运行管理,横向协调信息、财务收费等部门。

2.远程医学管理中心负责远程会诊相关工作主要职能:

(1)组织协调各级远程医疗会诊,为疑难危重患者提供远程会诊服务。

(2)制定远程医疗会诊流程和考核标准。

(3)远程医疗会诊专家资格认定。

(4)远程医疗会诊专家推荐,建立并及时公布、更新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

(5)收集和管理远程医疗会诊资料。

(6)定期收集、整理、分析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考。

(7)负责审核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资质,并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3.远程医疗会诊由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机构)和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以下简称提供会诊机构)共同实施。

4.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国依法注册执业的各类医疗机构,括医院社区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具有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场所、基本设施,拥有至少1名经过培训合格的专(兼)职网络技术管理人员。

(3)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制度。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会诊的机构须为二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且具备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基本条件。

5.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向远程医疗协同网络平台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签署合作协议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必要时须根据各地要求报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远程医疗会诊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

(3)网络设施建设等硬件设施情况,参照原国家卫生部相关规定。

(4)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名单及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5)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三)执业规则

1.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医师分为远程医疗会诊医师(简称受邀方医师)和申请远程医疗会诊医师(简称邀请方医师),各级远程会诊中心应建立本中心的会诊医师专家库。受邀方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

(2)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2.受邀方医师与邀请方医师属于医学会诊关系,邀请方医师与患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远程医疗会诊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会诊行为,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医学处置权属于邀请方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邀请方医师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受邀方和技术平台供应方配合解决。

3.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资料,维护患者和会诊医师合法权益。

(四)程序与要求

1.远程会诊分普通会诊和急会诊。

2.会诊前工作

(1)邀请方机构拟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时,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程序、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同意,并签订远程会诊知情同意书,报本单位医疗管理部门批准。

(2)邀请方按要求填写远程会诊申请单,过相应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平台传送至会诊机构。主要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远程会诊医师姓名或会诊医师专业及技术职务要求、会诊理由、时间、费用等;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紧急提出会诊申请的,会诊结束后应及时补办书面会诊手续。

(3)提供会诊的受邀方根据会诊目的及要求,核会诊资料,安排会诊专家,确定会诊时间。

(4)除急会诊外,会诊专家应在会诊前查阅患者病历资料,符合会诊要求的确定会诊时间,并及时通知邀请方,否则可要求申请单位补齐资料后再定会诊时间。

(5)普通会诊应在24小时内确定会诊专家,4小时内安排会诊;急会诊应在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安排会诊。

3.会诊

(1)会诊双方应在会诊时间前10分钟到达会诊现场。会诊前5分钟由申请单位接通会诊线路,实施会诊。

(2)会诊完毕,会诊专家填写会诊意见并签全名,过远程会诊网络平台传输至对方。

(3)单次会诊时间一般限制在30分钟内。

4.会诊后工作

(1)会诊双方应按病案管理要求,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和存档,会诊意见归入病案保存。

(2)远程医疗会诊结果记入患者病程记录,经治医师负责向患方通报远程医疗会诊结果。

(3)远程医疗会诊结束后一周内,邀请方机构应将会诊费用汇至提供会诊机构的财务收费部门。

(4)定期向医疗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5)做好病例随访工作。

(五)管理监督

1.远程会诊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地市级医院、基层网络单位的患者因病情需要,须请跨地域远程医疗会诊中心会诊时,须同步知会本地远程医疗管理部门。

2.对患者诊治实行首诊负责制。远程医疗会诊意见与《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规定的会诊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即仅具有参考意义,不承担主体法律责任;但经医疗事故鉴定后确有责任者,须承担相应附带责任。

3.各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按病案管理要求,做好远程会诊图文音影资料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建立会诊病例数据库,按统计年度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工作。

4.加强安全保密,严格执行国家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与境外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或对重要患者、特殊病种进行远程医疗会诊,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安全保密措施。

5.向合作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会诊等服务,政策和协议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特需会诊及新开展业务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议定。合作期间国家或当地收费标准调整,费用收取标准随之调整。远程医疗会诊费用由邀请方单位统收取,定期与提供会诊单位进行结算,不直接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提供会诊机构会诊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6.远程医疗会诊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单位医师会诊服务费和远程医疗平台建设发展。

7.对积极为患者服务,在远程医疗会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科室和个人,给予相应精神和物质奖励。

8.在远程会诊中心网络运行管理与应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科室和个人,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1)对患者推诿或拒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2)违反规定,违规收取患者费用。

(3)不服从统一管理,接到会诊通知后拒不到位。

(4)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

(5)人为造成网络阻断、信息传递延误、失泄密、毒感染或传播不良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16c2b6bb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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