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6]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范管理,健全劳动保障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协理员(以下简称协理员),是指聘用在社区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专职服务人员。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协理员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
第四条 协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热爱劳动保障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熟悉和掌握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规定,能够履行工作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劳动保障工作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协理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的协理员人数,提出聘用协理员需求方案,并依据协理员应具备的条件,经所在街道(镇)审核同意,按照1:3的比例,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
(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局的统一要求,在区纪检委的监督下,建立协理员考试题库。
(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要求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拟录取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审批合格的人员正式聘用,并分配到街道办事处(镇)。
第六条 街道(镇)与被聘用的社区协理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聘用期从试用期算起。协理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合同自然解除。
第八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协理员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每年合同到期,要对协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续签聘用合同。
第九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协理员工作牌,协理员应佩带统一的工作牌上岗。
第三章 报酬及福利待遇
第十条 协理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岗位补贴: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月补贴额为579元,其中:市再就业资金承担479元,区财政承担100元。
(二)社保补贴:聘用协理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益金由个人承担,市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公益性岗位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补贴。
(三)协理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标准
第十一条 协理员在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考核,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劳动法》及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下岗失业人员求职、用工单位、创业项目等数据库,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开展资格审查,出具信用证明;受理灵活就业补贴业务;办理就(失)业证。
(五)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六)积极推荐、鼓励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七)掌握并提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线索,协助劳动监察人员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
(八)协助做好辖区内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建立本辖区劳动预警预报制度,及时提供有可能产生劳动争议的信息,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九)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管理工作。
(十)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
(十二)完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协理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工作标准:
(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做到把事业当家事,把群众当家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优质服务。
(二)从严自律、廉洁从政。认真执行各项廉政规定,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秉公办事,用权于民。
(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说实话、办实事,脚踏实地的做好工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对协理员实行双重管理,即由区就业局和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协理员全年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协理员劳动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计划、持续地就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对协理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操作的培训:
(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协理员的岗前培训及业务工作培训。
(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协理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政策、法规等相关业务辅导。
第十七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协理员的指标考核和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及业务考核结果将作为其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协理员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形成管理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协理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对协理员的出勤情况、理论学习情况、服务态度进行日常管理。协理员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劳动保障工作。
第六章 解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将由与协理员建立聘用关系的街道办事处(镇)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一)对考核不合格的协理员,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 工作缺乏责任意识或服务态度不好,被社区居民举报三次以上的。
(三) 对不服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导、社区居委会管理,经教育仍然不能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执行主体为香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香坊区就业局,解释权在香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香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七月一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89237a3f4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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