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隐患到期不整改和重复出现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17 11:41: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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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隐患到期不整改和重复出现处理规定

为加强安全、质量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隐患整改过程中达到“三保”(保质、保量、保时)要求,加大处罚力度,推进强制化隐患整改,严格标准,严肃要求,严明纪律,特制定本处理规定。

一、对于文明生产检查出问题不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二、对于检查出的一般安全、质量隐患不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三、对于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的责任人处罚500元,相关部室不按时制定整改措施的处罚部长300元。

四、如因原材料、配件、设备等原因影响未能按整改期限整改的,追查造成影响的责任,处罚责任者200元。

五、因客观原因整改不了的或需延期整改的,需提前向安监科汇报原因,对不提前汇报的视为不整改,将追究责任,按第一、二、三条执行处罚

六、隐患整改必须达到合格,如验收不合格视为不整改,按第一、二、三条执行处罚

、安监科、安瓦员、安检员对隐患跟踪检查、复查,对隐患整改督促、检查不到位的,将对其追查责任处罚50元。

八、对于查出隐患不整改的,采取强制手段是通报、重罚、强制停止作业的办法。

九、强制执行程序由安监科主管:1、发通知单,一式三份,经各分管部门签字,写明停的原因及手段下发到段队一份,并在小班调度会上进行通报;2、通知单同时交安检室一份由当班安检员持单子去执行3、整改完成验收合格,由安监科通知解除强制停止作业

十、重复性安全、质量隐患对责任人通报重罚强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黄牌警告,安全、质量问题不能重复发生三次,否则严肃处理(段长降为副职,考察三个月仍无改进预与解聘。)。

十、本规定自2014430执行,解释权归属新疆兴和煤矿

新疆兴和煤

2014-4-2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8352c32f01dc281e43af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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