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人之间给予收受不正当利益串通竞买构成商业贿赂和不正当联合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7: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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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璞琳,首发于《江西工商》2003年第2竞买人之间给予收受不正当利益串通竞买构成商业贿赂和不正当联合黄璞琳2002325日,江西省某县土管局举行33间店面土地使用权拍卖会。拍卖最后7间店面土地时,拍卖现场秩序混乱。拍卖结束后,拍卖方觉得最7间店面土地竞价太低,与此前拍卖的相临店面土地价格相差太远,怀疑有串通竞买行为,便报了案。经调查核实:拍卖最后7间店面土地时,共有22家竞买人。当时,这22家竞买人聚在一起商量共同压价、不抢价,并商议以抽签方式确定7位中标者去竞买这7间店面土地,再由中标者各拿出5000元给15位未中标者。最后,抽到签的7位中标者果然如愿以偿地以最低价格一次性竞买成功。之后,7位中标者每人拿出5000元共计35000元给未中标的15人平分,15位未中标者每人分到2333元。本案当事人的串通竞买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很明显,不仅严重损害了土地出让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非常有必要。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否则,拍卖无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拍卖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而本案是由非拍卖企业主持的拍卖。因此,对本案的串通竞买行为,不能适用《拍卖法》定性处罚。那么,对本案该如何定性处罚呢?本案当事人其实实施了两项违法行为:一是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土地出让方利益的串通竞买行为;二是竞买人之间索取、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以便相关竞买人牟取不正当的交易条件、交易机会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首先,无论是在拍卖企业主持的还是在非拍卖企业主持的拍卖活动中发生的串通竞买行为,其性质都是一样的,均与串通投标一样,属于限制竞争协议行为,也可称为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所谓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是两个作者:黄璞琳1
作者:黄璞琳,首发于《江西工商》2003年第2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合同、协议、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限制竞争行为。划分市场是竞争者之间分割地区、客户或者产品市场的协议。划分市场的最基本形式是划分地理市场,也可以表现为划分客户,如通过串通投标或竞买,安排一家企业中标或竞买。《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九条就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㈡擅自划定排他性的市场„„”。本案22位竞买人以协议和抽签的方式,预先内定中标人再参加竞买,不正当地划定了相关拍卖标的(店面土地)的买受人,不正当地为土地出让方划定了交易客户,也就不正当地划定了特定的排他性的市场(在本案中最后7间店面土地拍卖时,只有预先内定的竞买人才真正应价)排除、限制了竞买人之间的竞争,从而压低了拍卖价,使拍卖这一公开竞价方式失去作用,损害了土地出让方利益,显然属于《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九条所禁止的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其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70号文)明确指出,经营者无论将不正当的利益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只要是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公平竞争,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本案的15位未中标的竞买人从7位中标者那拿到的35000(每人2333元)显然属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22位竞买人之间之所以索取、予这35000元,其目的是为了让7位中标者在受让相关店面土地时能压低拍卖价,获取不正当的交易条件。15位未中标者虽然不是7位中标者的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但正是由于这15位未中标者报名参加竞买却在实际拍卖时不应价或不真正应价,从而帮助7位中标者压低了拍卖价获取了不正当的交易条件,已属于“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人”很显然,这种索取、给予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者:黄璞琳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7e41b7950e2524de4187e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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