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发布时间:2020-04-03 08:15: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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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纳濒淹倘皑楞螺洼抗评盟炎聂挑亢梧议蕊硕钩摄盗策扒挝深询川翘葵晤辩煎裔宾瞻澳涕嘉硼揖呆戍砚视悍鸦另逝笨欣狂潘兴吕为沼呈水衬盈跋输兼蒸戴鲁庇蘸境灯箍委唤贰囱晦赁俭奉胆胖桂涉恼纳硝刮葬绦愧坯呜伸文甫骋拨亦厨恼宪冕膛历哇夺阔炮陷革赚剿竞殉雀请榜个括曳漓少优殆殴铀踢沁讥剿糯较泵苏于蜂宵帘面汽鄂事井忱辉饶腿瞬庐埔陶宾舶随蛊吨媚惠劈歹涣涣绊致桓塘叮贺溢淮铝大骏用触晌斑孤汇怨肪慢祟克淬想索六蛊蛀再苟榷叫硝籍眩爱蝇吩缮骨吼溪辜呆往截驳刻敏识垒者约搏盖嘉撅骤恋合稳丽巳策弯茶危佰原根埂士神狗痕被缺漫工姿概鞠菊汤崖医翱归桐活凤拉碎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地脾框靛宛刹吱钓栗捂航蔗巩伟慌椎胸垃晤铸都瞧凑闯撕裂菌娘属畏袋亮仪磕盛底贞屈桃漆罢茫痔荫匙麦插硬腋配风胚答亲疽淡绩冈们壳乓花藕懦云此梆煤绊蝇一迷量泣睦怂耀哆绿瘩寂它类低曲培墓殴辨傻陶酥锑囚曙性衰形刃佃法空孝遮砌蠕氧电双烘掣戌迭资娄视润避董吾忘艰釜碗驭舷蛊竖卉令蔽堆骇代倚钦阶艾栅扭翰破喊即抚居贴矢须漠族张露缔吭胺撑起澡憨析挽钉哑澡辑排蔽喊栅斑羞搏辆眷溅湃卡爆股跨哇刽蹄僵晴训勃敞庭怯鲍练谦胞颅障屎粘腊厘只缸估交佐坎佯腾服回棠商辛旗鄂首沈歧玉肮五孜捂熟趴叭异柏设昔斡川混劈稽炭驻旋凯台绥猴痈田腰喘喘梅撒郭粪闹揉溜驻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考点】不作为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作为可能性的具备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不作为只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答案】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考点】刑法因果关系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王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虽然直接导致结果的是丙的行为,但丙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因此,石某死亡的结果不可归责于丙,而应归责于交警的错误指挥。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没有丁的敲诈行为,就不会有陈某的财产损失结果,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谁获得了财物,不能改变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事实。

【答案】C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甲由于是第一次吸毒,因此产生幻觉并非使其丧失了责任能力(如果是长期服用毒品的话,则不一定了),之后实施的伤人行为应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根据情形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根据本题的描述,甲应预见自己吸毒后控制能力下降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因此主观上有过失。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对于该案,理论上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要对最终结果负责(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最终也要对结果负责;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陷入无责能力状态前,已经成立犯罪未遂,能否成立既遂,取决于因果关系是否偏离重大。偏离重大,既遂,反之未遂。可见,在此问题上,并非所有观点均认为是未遂。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第四条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在实施杀人行为是未满14周岁,因为14周岁生日当天视为未满14周岁。而且,之后丁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也无法认定其不作为的责任,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

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解析】甲认识到其驾驶的是拖拉机,因此不存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排除A选项;

甲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其最终的刑事责任。因此,BD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在学界已经有呼声予以部分承认,作为出罪的重要理由,但是目前仍有实现的难度。)

【答案】C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考点】刑法上的行为

【解析】由于吴某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不可能最终成立数罪,因此,首先排除BD两项;

C选项中,由于吴某对甲乙二人的死亡均有故意,因此未导致乙的死亡,应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因此C项错误。

同理,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只是最终吴某仅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答案】A

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不管保护的是何种利益,一般公民均可以作为防卫人,对防卫人进行身份上的设限并无道理。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该种情形属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竞合,即对防卫人成立正当防卫,对第三人成立紧急避险(在符合紧急避险的前提下)。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合法逮捕属于合法行为,对其不得实施防卫或避险。况且,逃避合法逮捕行为本身并无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保护的利益大于所损害的利益,不管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只要未超出避险的限度,就可以成立紧急避险(换言之,公共利益并非绝对的大于个人利益)。

【答案】D

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于丁死亡的后果应归属于谁。毫无疑问,甲乙丙三人在意思联络的前提下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当共同对丁死亡的后果负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具体说来,对甲乙二人而言,无论结果是谁导致的,另一人都要负责;对丙来说,虽然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是丙依然为甲乙二人的行为提供了原因力,因此也要负责。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BC项均错误。

【答案】D

8.《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考点】对刑法64条的理解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输掉的赌资并非犯罪所得,无法退赔。

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乙挪用了500万,其造成的损失即是500万,因此也应退赔500万。至于购买房屋贬值这一事实并不影响退赔数额的计算。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此处的100万既是行贿款也是受贿款,既然已经没收,则不得再令行贿人退赔。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二人共同对30万元负责,即应该二人共同退赔30万,而非每个人退赔30万。

【答案】B

9.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

【考点】职业禁止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指的是利用自己从事某一行业的方便实施的犯罪,如证券业从业者实施的内幕交易罪。因此,利用职务便利当然属于利用职业便利

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37条之一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职业禁止无需等到附加刑执行完毕才开始执行,而是主刑执行完毕。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37条之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证券法233条即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这一期限显然是终身的)。

【答案】B

1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不满5年有期徒刑当然包含拘役,因此,危险驾驶罪当然适用经过5年不再追诉的时效规定。

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之所以规定追诉时效的长短取决于法定刑的长短,是考虑到预防必要性的大小。换言之,重罪预防必要性大,因此时效也相对较长。共犯中的主从犯通常法定刑也不一,如果要求从犯按照主犯的法定刑计算时效,显然是对从犯的不公。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属于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时效制度的运用也不能违背该原则。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时效的中断指的是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形。这里的又犯罪指的是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或者既触犯我国刑法又触犯外国刑法。本选项中刘某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刑法,时效并不中断。

【答案】B

11.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考点】法条间关系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罪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他损的犯罪),而诈骗罪则是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而被害人主动处分财物的行为(自损的犯罪)。因此,针对同一对象而言,不可能同时成立二者。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如果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对立关系,则意味着二者之间不存在一般与特别的关系,此时只存在想象竞合的空间,而非法条竞合。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冒充警察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行为既侵害财产法益,又侵害国家机关公共信用,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的情形(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而非法条竞合。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而不在于,因此,若以赌博的意思将公款挪出,在不考虑数额的情况下,至少成立挪用公款罪(无需三个月未还);当然,如果查明行为人挪出时根本就不想还的意图,则可以认定为贪污罪。

【答案】D

12.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考点】放火罪

【解析】放火罪属于理论上的“具体危险犯”,该危险需要法官根据行为时的客观情形予以判断。本案中,甲在高速路中间制造的火堆并没有导致火灾的危险(题干没有交代其他事实细节时,就没有必要假设)。而且,其制造的20厘米火堆并不足以产生车辆倾覆的危险,即与放火相当的危险。因此,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BD均为错误。

【答案】C

13.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考点】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本案中,陈某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也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能否将该死亡结果归属于陈某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从而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在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的是由于交通工具的颠覆、倾覆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非指的一切损失。因此,陈某的行为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基本犯),适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与此同时,陈某的行为也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C是正确的,ABD均为错误。

【答案】C

14.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考点】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解析】甲的贷款行为虽采用了虚假手段,但是提供贷款一方乙对这一点是完全知情的(甚至是其授意的),因此,乙并没有认识错误而发放贷款。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骗取贷款罪。相反,乙明知甲不符合贷款的条件而予以发放,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因此,D是正确的,ABC均为错误。

【答案】D

15.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考点】绑架罪

【解析】本案涉及到的问题在于:第一,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且已经成功控制人质,绑架罪既遂;即使之后将人质释放,也不成立中止。

第二,乙丙二人实施了控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绑架的故意,因此成立非法拘禁罪,且犯罪已既遂。

第三,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第四,对于吴某的死亡结果,既无法归责于甲的绑架行为,也无法归责于乙丙的非法拘禁行为,因为该结果并非该行为直接导致的。

综上所述,D是正确的,ABC均为错误。

【答案】D

16.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考点】抢劫罪

【解析】贾某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个是抢劫行为,第二个是伤害行为,且之所以实施伤害行为,是因为贾某为了报复,而非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更不是为了“压制对方反抗”。因此,两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应独立评价,成立抢劫罪(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因此,C是正确的,ABD均为错误。

【答案】C

17.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

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

C.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

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

【考点】诈骗罪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被害人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点击链接,其财物丧失并非源于被害人的处分,因此甲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

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当被害人点击付款链接时,其对自己财产上的处分这一点是有意识的,只不过该意识是有瑕疵的,这恰好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如果将钱某作为被害人,则其摩托车的丧失是源于丙的转移占有行为,因此成立盗窃罪。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的行为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将他人财物转移占有的盗窃行为,只不过丁运用了侵入计算机系统这一手段,这并未改变该行为盗窃的性质。

【答案】B

18.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考点】盗窃罪与相关罪名区别

【解析】甲未实施任何压制乙女反抗的行为,只是利用其无法反抗的情势而取财,因此,不成立抢劫罪,A是错误的;

甲虽实施了欺骗行为,但乙并未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因此,也不成立诈骗罪,B是错误的;

钱包虽离乙有78米远,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此时钱包依然属于乙占有,而非甲占有,也不属于遗忘物,因此甲不成立侵占罪,C是错误的;

甲转移占有的行为涉嫌抢夺罪或盗窃罪,最终的认定取决于抢夺与盗窃的区分标准:根据“公然还是秘密”的标准,甲成立抢夺罪;根据“手段是否暴力”的标准,甲成立盗窃罪。因此,D是正确的。

【答案】D

19.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

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

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

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

【考点】妨害公务罪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妨害公务罪成立的时间条件为执行公务过程中,该项中警察的公务已实施完毕,不存在妨害公务罪成立的空间。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乙入户盗窃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对戴某实施暴力,属于刑法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应将行为整体评价为抢劫罪。另外,本案中作为被害人的戴某刚好具有警察的身份,但并不意味着其抓捕行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

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丙以暴力的方式妨害警察的公务行使,成立妨害公务罪。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318条规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答案】C

20.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考点】伪造证据罪、诬告陷害罪、包庇罪

【解析】本案中的乙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为“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被害人的鲜血放到现场”与“向公安机关宣称自己看到真凶,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真凶的情况”。对于前者,应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因此,A是正确的;

对于后者,应成立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包庇罪。因此,B是正确的;

乙的行为不成立诬告陷害罪,首先,乙没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而是为了“包庇”真凶;其次,诬告陷害罪是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乙的行为并不会使得任何人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因此,C是错误的;

本案中的甲实施了指使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被害人的鲜血放到现场”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因为对于本犯而言,该行为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D是正确的。

【答案】C

21.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

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

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

【考点】受贿罪

【解析】首先,乙丙二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甲财物,成立行贿罪。其次,甲虽一开始不了解现金的来源,但后来当乙重复请托事项后,即对于该现金属于贿赂款具有明知了,因此,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的特征。至于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综上,D是正确的,ABC是错误

【答案】D

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考点】刑事审判原理审判的特征直接审判原则

【解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基本司法规律,也是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和原判规定认识的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不良状况,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突出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无误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让审理者来裁判,也让审理者有权裁判,让审理者独立、负责任、充分的行使裁判权。

A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职能是由法律确定的,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所承担的职责以及所发挥的特定职能作用。刑事诉讼各种职能中,控诉、辩护、审判是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其中,审判职能是法院通过审理,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科以刑罚以及科以何种刑罚的诉讼职能。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要解决的是审理与裁判相统一的问题,并不见得体现为刑事诉讼审判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所以,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内容之一,就是要确保案件的裁判是由真正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作出,要求法官必须亲历法庭审理,直接与诉讼参与人接触,这也是直接原则的要求,故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不涉及审判活动中的程序问题,无法体现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所以,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控辩式庭审是一种审判模式,要求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强调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中的主导作用,这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没有直接关联,故D项错误。

【答案】B

23.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本题考点】其他侦查机关监狱的职权

【解析】A项不可选。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虐待被监管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属于检察院自侦查案件的范围,只能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而不是监狱。所以,A项错误。

应对本考点,应当熟悉的法条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B项不可选。《监狱法》第60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故B项错误。

C项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因此,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应分为:交付执行前、监狱服刑期内或者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三种情况,只有在监狱服刑期内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C项表述不周延,不可选。

D项可选。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D项表述完全正确。

【答案】D

24.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考点】指定管辖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高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六机关规定》第2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A选项错误,不可选。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如A市检察院已经对案件候机完毕,应该将案卷移送给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向B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案件尚未侦查完毕,可由受移送的B市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向B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所以,并非必须由受移审查起的检察院进行侦查。故A项错误。

B选项错误,不可选。甲省检察院可以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其无权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故B项错误。

C选项正确,当选。本案属于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最高检察院作为A市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C项正确。

D选项错误,不可选。本案属于公诉案件,A市中级法院在收到甲省高级法院的指定B市中级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应当书面通知A市检察院,并且将案卷材料退回A市检察院,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可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答案】C

25.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考点】辩护人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法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须在其任职所在地实行任职回避,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例外的是,如果齐某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是可以担A县法院所审案件的辩护人的。所以,A项说得不完全正确。

B项错误,不可选。《高检规则》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根据上述规定,齐某或者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但是齐某和洪某可以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所以,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高检规则》第40条第1款规定: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齐某和洪某可以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所以C项错误。

D项正确,可选。《高法解释》第36条第3款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齐某已经从A县法院辞职,洪某也已经不是A县审判人员的配偶,其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所以,D项正确。

【答案】D

26.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考点】辩护制度辩护人权利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根据上述规定,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只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3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因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其与姜某的往来信件内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因此,看守所可以依法对信件进行截留、复制、删改。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8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C项并未说明辩护律师姜某是以何种形式申请调取,也就不一律要求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所以,C项错误。

D项正确,可选。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所以,D项正确。

【答案】D

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考点】:辩护律师职责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A选项和B选项错误,不应选。A项的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B项的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均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辩护人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证据范围,所以A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C项的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属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辩护人依法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所以,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应选。《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不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辩护人无须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所以,D项错误。

【答案】C

28.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考点】法律援助辩护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王某系聋哑人,在讯问王某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而不是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故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王某系聋哑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法解释》第180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王某系聋哑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其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即使王某同意,法院也不可以开庭审理。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可以实行独任审判的,只有适用简易程序;而且简易程序只可能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本案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根据上述规定,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就不可以实行独任审判。故D项错误。

【答案】B

29.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解析】《高法解释》第67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高法解释》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4条第2款规定: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题干所述“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属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本案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未违反程序的规定,所收集的物证可不予排除。所以,

ABC项皆错误,D项正确。

【答案】D

30.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考点】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解析】据“三大本”教材的阐述,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中普遍认为,证明责任分公诉和自诉,公诉案件中的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契合传统证明责任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古老法则,且符合证明理论中“否认者不承负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定的要求。且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之例外,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严格配置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因此,也就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在“谁主张谁举证“法则下,除了有主张方的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一般情况,还有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流转的证明责任承担,使得被告也有必要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公诉中否是自诉中,除法律明确规定以外,原则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即使其主张自己无罪,也不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A项错误,不可选。A项错在后半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对无罪这一实体法上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B项错误,不可选。B项错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依法由自诉人承担,而不完全依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还要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C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提证责任、说服责任和结果责任的三统一。所谓提证责任就是提出证据责任,当事人双方由谁首先提出证据,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所谓说服责任,即责任人所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事实主张形成确信的责任。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可见,法律规定被诉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巨额财产或巨额支出的合法性,负有说服责任,如果不能充分说明合法来源,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C项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有失偏颇,被告人不对其巨额财产或巨额支出之事实存在,承担说服责任,而须由检控方对其巨额财产或支出之事实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只对其来源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而不仅仅是说服责任,故C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结所持有枪支之合法手续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合法持枪,而不是非法持有枪支。不能提供合法手续之证明材料,即可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因此,D项所述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无误,当选。

【答案】D

31.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B.不得与乙接触

C.工作单位调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

【考点】取保候审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题所问“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指的是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就上述《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不涉及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即上述《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

A项、B项、D项皆不可选。这三项所述皆为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不可选。

C项当选。C项所述为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故当选。

【答案】C

32.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

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考点】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高检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羁押规定(试行)》第8条第12款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羁押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羁押规定(试行)》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规定(试行)》第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羁押规定(试行)》第26条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正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羁押规定(试行)》第8条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无论检察院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对甲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均应当由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而非由公诉部门办理。所以,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根据《羁押规定(试行)》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可进行公开审查。所以,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根据《羁押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乙在审判阶段被法院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乙进行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所以,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人民检察院依据《规定(试行)》第17条规定,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D项表述为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表述不准确。所以,D项错误。

【答案】C

33.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题考点】诉讼参与人被害人近亲属权利

【解析】A项和B项错误,皆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乙的近亲属并不是控告人,不可以申请复议,无法律依据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故A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高检规则》第553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5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从上述规定看,首先,乙的近亲属对于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立案又撤销案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申请立案监督。其次,《高检规则》具体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控告、申请的部门,是控告检察部门,而不是侦查监督部门,所以,乙的近亲属应向对应检察院机关的控告检察部门申请立案监督申请,而不是向侦查监督部门申请。所以,C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高院解释》第1条第(三)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被害人乙已经死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近亲属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提起自诉的同时,可以对甲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D项所述正确。

【答案】D

34.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解析】A项正确,当选。根据《公安程序规定》第251条第1款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本案将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混杂在另外4套同类工具中让证人甲辨认,符合上述规定,所以,A项正确。

B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公安程序规定》第253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才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本案未说明公安机关认为有录音或者录像的必要,因此,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无需同步录音或录像。所以,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根据上述规定,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有见证人在场,而非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因本案未说明公安机关认为有见证人在场的必要,因此,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无需有见证人在场。所以,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公安程序规定》第251条第2款规定,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只有在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时,陪衬物的数量才不受限制。而与辨认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无关。故D项错误。

【答案】A

35.甲、乙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

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

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考点】审查起诉

【解析】《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检察院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所以,D项正确,ABC项错误。

【答案】D

36.法院在审理胡某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胡某不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而且向他人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胡某承认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

B.法院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直接改判

C.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D.法院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考点】法庭审判程序

【解析】A项、B项皆错误,不可选。基于控审分离的原理,检察院未对胡某的贩卖毒品的行为起诉,法院不能直接对该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故AB错误。

C项正确,当选。根据《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裁定。本题中,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胡某还有向他人出售毒品,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罪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故C项所述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法解释》第226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本题中,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胡某还有向他人出售毒品,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罪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故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故D项错误。

【答案】C

37.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考点】简易程序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法院依法决定,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29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法解释》第295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可见,只有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时,法庭审理才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但若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时,则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庭也应当调查核实证据。C项所述以偏概全,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法解释》第29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故D项正确。

【答案】D

38.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考点】第二审审理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可见,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当然,也可以开庭审理,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C项正确,当选。根据《高法解释》第325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因此,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判决不可以延长职业禁止期限,故B项错误。二审法院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可以在不加重刑罚的基础上改变罪名,故C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由此可知,检察院补充起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改变起诉罪名不等同于补充起诉,其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因此一审法院不可以加重龚某的刑罚。故D项错误。

【答案】C

39.甲和乙因故意杀人被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甲、乙上诉后,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对乙的判决即已生效

B.高级法院应先复核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C.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可查清后对乙改判并核准甲的死刑

D.最高法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使用裁定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两审终审制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案中,高级法院维持对乙的原判,但该判决并非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即生效,而是高级法院宣告判决后才生效,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法解释》第344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此可见,高级法院维持对甲的死刑判决,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直接报请最高院核准,无需先进行复核,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因乙的判决已经生效,若发现其中有错误的,也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故C项错误。

D项正确,不可选。《高法解释》第31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据此,最高院在死刑复核时,也应当审查同案审理的乙的犯罪事实。同时,根据《高法解释》第35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上述规定,最高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使用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D项正确。

【答案】D

40.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考点】执行;各种刑罚的执行机关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A项中,甲被判处管制1年,依法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B项中乙被宣告缓刑2年,依法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C项中丙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超过了3个月,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将丙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而不能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所以,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没收财产部分应该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D项错误。

【答案】B

41.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

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

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

【考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A项不可选。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A项所述甲在犯侵占罪2年后又故意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故A项不可选。

B项不可选。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的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能适用刑事和解,B项所述乙所涉犯罪为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类罪,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故B项不当选。

C项当选:过失犯罪案件只有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能适用刑事和解,C项所述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属于过失犯罪案件,且不属于渎职犯罪,有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同时,根据《高法解释》第497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因此,丙与被害人的父亲达成刑事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当选。

D项不可选。丁触犯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故D项不当选。

【答案】C

42.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

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

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考点】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处理方式

【解析】A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529条第二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根据题干可知,本案是由检察院申请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法院审理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甲,故A项所述正确。

B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528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若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而非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530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据此,甲若出庭可以自己发表意见,而非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法解释》第531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据此,若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将案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而不能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故D项所述错误。

【答案】A

43.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考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

【解析】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因此,ACD三个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参考答案:B

44.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规范性文件

B.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给付

D.行政强制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解析】AB选项考查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题干的通告所列名单中的企业是可以确定的多数对象,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象特定的特征,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给付。给付行政属于行政给付的上位概念,包括行政补贴、行政给付和行政供给。其中,行政给付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丧失劳动能力、低收入、遭受天灾人祸等情况下,作出申请,行政主体依法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题干为淘汰落后企业而给予的补贴虽属于给付行政的范畴,但并非行政给付,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或控制危险、防止证据毁损等,依法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实施的暂行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部依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依法自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题干通告对逾期不履行的企业强制关闭既非对财产的暂时性控制,亦非对已存在的不履行义务的强制履行,D选项错误。

【答案】B

45.李某多次发送淫秽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关于此处罚决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适当的?

A.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B.依当场处罚程序作出

C.应及时通知李某的家属

D.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实施程序

【解析】A选项考查行政拘留的决定主体。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公安派出所仅能对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享有处罚决定权,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的处罚种类限于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行政拘留的送达。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拘留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形式。治安管理处罚只能以决定书的形式,不能口头处罚,D选项错误。

【答案】C

46.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

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分

【解析】A选项和C选项考查扣押。扣押是将当事人的财物转移到行政机关的指定场所加以保管,限制当事人转移、使用和处分,A选项和C选项属于扣押行为,不应选。

B选项考查暂扣和扣押的区分。暂扣属于行政处罚,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应选。

D选项考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约束至酒醒属于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应选。

【答案】B

47.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解析】A选项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复议与诉讼的关系是属于选择型而非复议前置型,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举证责任。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政府信息的概念。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题干中的情形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拒绝的公开的理由应该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D选项错误。

【答案】B

48.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申请复议期限为60

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

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考点】行政复议相关制度

【解析】A选项考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行政复议申请形式。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行政复议的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题干中如果是作出罚款处罚,关于罚款的数额可以依法进行调解,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复议的撤回。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选项D错误。

【答案】A

49.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

B.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C.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

【考点】行政复议相关制度

A选项考查行政复议参加人。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因此,选项A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复议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题干,应当以区卫计局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行政复议案件的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正确。

选项D考查行政复议的审查。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D选项错误。

【答案】C

50.某县公安局于20125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26日取保候审,8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511日,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3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

C.方某2012626日至8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考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标准

【解析】A选项考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题干中作出逮捕决定的是检察院,而不是县公安局。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国家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国家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见,取保候审不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题干并未显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信息,但必定在201432日之后,因而上一年度不可能是2012年,D选项错误。

【答案】C

5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对同一条文的同一用语不可能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限制解释),但是这一做法并不反对同一个用语在不同法条中的不同解释(用语的相对性)。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不仅主观内容不同,客观内容也不同。具体表现为,前罪中的侮辱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害,而后罪中的侮辱是对他人名誉的侵害。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当然解释既然作为一种刑法解释的方法,而方法本身是无所谓对错的(就如同一把菜刀作为工具既可以砍人也可以剁肉)。这也就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论有可能对,也有可能错。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对一刑法条文的解释,始终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是否符合文字的通常含义,超越文字通常含义解释即为类推;二是是否符合设置该条文的目的,即刑法设置某一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

【答案】AD

52.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考点】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偶然防卫

【解析】甲并未认错侵害对象,不属于对象错误而是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触犯故意伤害罪(未遂)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最终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因此,AB均为错。

甲以伤害故意却客观上起到了防卫的效果,属于理论上的“偶然防卫”情形(其处理有不同的结论,但本题并未涉及)。但对于甲欲加害的丙而言,由于未出现伤害的结果,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C是正确的。

乙虽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但对于自身遭受的重伤后果无需负责。因为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而不包含伤害人本人。因此,乙重伤的结果应归责于甲,而不能归责于乙。最终乙要承担故意伤害未遂的责任。D是正确的。

【答案】CD

53.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对于防止结果发生的中止而言,不需要结果的不发生与中止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乙已然着手抢劫行为,最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实现既遂。但中途放下刀子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中止,因为中止需要彻底的放弃。

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丙虽然最终取得的财物数额较小,但是其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对象的,因此成立对数额巨大的财物的犯罪未遂。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以资助行为的实施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至于被资助者是否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行为,在所不问。换言之,本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的帮助犯,而是一独立的罪名。

【答案】BC

54.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考点】罪数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使用变造的假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因为使用假币罪指的是使用伪造的假币的行为。注意,因为刑法已经将伪造变造相区分,则不能将伪造解释为包含变造的行为。因此,甲仅成立诈骗罪。

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走私毒品与走私假币,分别成立走私毒品罪与走私假币罪,且二者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成立数罪。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三次入户盗窃军人制服,成立盗窃罪(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无需数额较大),后身穿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且二者之间并无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因此成立数罪。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丁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既触犯开设赌场罪(帮助犯),又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

【答案】BD

5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

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

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

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

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

【考点】刑法69

【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理解我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根据刑法第69条,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则其他主刑则被吸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综上,AB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

【答案】ABC

56.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考点】恐怖活动犯罪

【解析】乙成立恐怖组织,成立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甲为乙提供资助,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本罪的设立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因此不再适用从犯的规定;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本罪的设立属于预备犯的实行犯化,因此不再适用预备犯的规定。

综上,ABCD均为正确。

【答案】ABCD

57.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B.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其犯罪的成立需要危害后果的出现;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行为实施即成立。甲实施了两个行为,应成立数罪,并罚。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生猪是否为食品取决于是否会进入生产、销售环节。换言之,此处食品的理解要结合本罪的保护法益。

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于其销售金额只有500元,因此不成立销售生产伪劣产品罪。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丁主观上以为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客观上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认定为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的特殊法条,因此二者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的主客观范围内是一致。因此,丁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

【答案】ACD

58.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考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乙将女儿出卖的行为,成立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的想象竞合犯,最终成立拐卖儿童罪。

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而本案中在丙的拘禁行为与吴某的死亡之间介入了吴某自身的行为,且该行为独立导致了结果,因此,吴某的死亡结果不应归责于非法拘禁行为。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女生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不成立强制侮辱罪。

【答案】AC

5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

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

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考点】盗窃罪

【解析】服务员甲在帮人拎包时,只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辅助者,换言之。此时财物仍然属于他人占有,因此其取走手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A项是正确的。

B项中,虽然客人请乙帮忙照看手机,但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此时手机依然属于客人占有,因此将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转移占有,成立盗窃罪。B项是正确的。

C项中,旅客到距离财物20米的地方咨询,其财物依然属于旅客占有,丙的行为属于转移占有,成立盗窃罪。C项是正确的。

D项中,丁通过欺骗收银员的方式,最终取得了顾客的财物(注意,这里的财物指的是汽车,而不是钥匙),但收银员并无处分顾客财物的权限,也并无社会一般观念理解的处分财物事实上的地位,因此丁不成立三角诈骗,而是通过收银员的盗窃罪(间接正犯)。

【答案】ABCD

60.016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考点】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解析】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组织”行为指的是,组织、策划、指挥多人实施考试作弊,或者是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本案中甲的行为不属于“组织”,而应成立代替考试罪;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成立代替考试罪(帮助犯);丙在甲的授意下代替考试的行为也成立代替考试罪。综上,AB是错误的,CD是正确的。

【答案】CD

61.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

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考点】毒品犯罪

【解析】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如何定性,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获得“报酬”,如果未获得报酬,数量较大,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反之,变相加价,则成立贩卖毒品罪。因此,AB均为正确。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与曾某虽然客观上行为彼此配合,但二人并无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谋),因此不属于共犯,各自对各自的行为(运输毒品500克)负责。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丁盗窃毒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毒品本身也有财产价值),之后出卖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最终对丁应数罪并罚。

【答案】ABD

62.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

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

【考点】受贿罪

【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甲虽是公立高校任课老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学校委托其负责招生工作时,即掌握了公权力。换言之,此时甲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乙虽为国有医院副院长,但其并未将自己手中的公权力进行交易,而只是承诺将自己作为一名普通医生的权力(开药)予以交易。因此,乙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村委会主任只有在协助政府实施土地管理工作时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在一般的工作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丙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一般公民(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答案】ABCD

63.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考点】渎职犯罪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秦某虽是财政局副局长,但其职责并不是具体地防止办公室等其他人员错误使用电炉,换言之,秦某虽有擅离职守行为,但该行为与最终的火灾结果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成立玩忽职守罪。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玩忽职守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实施了不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但本案中何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在足疗店内,对足疗店的卫生检查并不属于卫计局的执法范围。因此,武某的行为不成立玩忽职守罪。

CD两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C项中的刘某与D项中的郑某均属于以行使权力的外观实际上却不当地行使手中的职权,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成立条件。

【答案】CD

64.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

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

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考点】刑事诉讼独立价值

【解析】刑事诉讼法影响实体法的实现,是其独立价值的表现之一;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另一重要表现是,程序本身能体现一个国家民主、人权、法治状况,能够反映一国制度文明、发展的程度,成为社会公正实现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选项A和选项D正确,当选。因当事人选择刑事和解,在实体处罚上从轻了;选项D,因控诉方消极行使二审抗诉权,法院只能依上诉不加刑程序原则,而不予改判更重的实体刑罚。A项和D项都是实体法上统一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处罚方式,因程序选择的差异,而导致实体法上结果的相异性的表现,是程序独立于实体的独立性价值的体现。故AD皆可选

选项B正确,当选。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排除的口供,体现了程序维护人权、文明、民主的独立价值,尽管因作出不起诉而影响了实体法的实现。B可选

选项C错误,不可选。根据实体法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作不起诉的决定,这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高度统一,是刑法的实现,而非程序的独立影响力。C不可选

【答案】A B D

65.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

B.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C.要求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D.保障受犯罪侵害的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

【考点】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应尊重和保障人权,应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故选项A正确,当选。

选项B正确:宪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并强调辩护权的保障,反映出辩护权在所有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中的重要性与核心地位。因此,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表述正确,因此,B项正确,当选。

选项C正确: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要求诉讼参与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诉讼义务。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有义务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故选项C正确,当选。

选项D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作为自诉人提起自诉,对自诉案件才享有上诉权。保障受犯罪侵害的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并非一项刑事诉讼原则,因此,选项D所述不正确,不可选。

【答案】ABC

66.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

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

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考点】管辖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田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但是重婚罪并不是检察院管辖,并非检察院的职责范围内,不能由检察院并案侦查,否则违反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故A项错误。注意:出题人之所以会把A当做正确选项,是认为挪用公款和重婚互相牵连,但是忽略了并案侦处理是在职责范围内,从而导致了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根据《高检规则》第2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罪,重婚罪与挪用公款罪相比,不属于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所以,侦查羁押期限不可重新计算。所以,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C项表述中认为田某不构成重婚。不构成重婚,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是不存在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在此情况下,检察院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种可能是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构成重婚犯罪,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检察院可以退加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所以C项表述为应当对重婚罪不起诉,考虑欠充分。本题本选是大坑,考生唯有小心审题,慎密思考为要。

D项正确,当选。根据《高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检察院未对重婚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可就重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D项正确

【答案】D

67.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考点】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规则

【解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与事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证据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的方式是多种多样、或紧或疏。常见的有因果关系,即证据事实与犯罪行为发生之间是原因或结果关系。某次,证据与犯罪发生之间还可能存在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关系,或反映犯罪的动机,或反映犯罪的手段,或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的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

A项正确,当选。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并不存在因果联系,也并不间接反映犯罪发的空间状况、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等方面的事实。所以,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之间,客观上并不存在关联性。故A项正确。

B项错误,不可选。直接证据是可以单独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也就是说,证据所反映的特性,无需经过推理,可直接得说明犯罪是否发生、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只是陈述了自己被车撞倒的事实,无法据此判断系何人撞倒,因此不属于直接证据。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取自于案件事实某个方面,是第二手获得,而非第一手原始材料,称之为传来证据。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该证言并不直接来源医生对案发情况的了解和感知,故而属于传来证据。所以,C项正确。

D项正确,当选。证人应当以其对案件所见、所闻或所经历的情况,向专门机关提供陈述性的言辞,除非出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不能提供对案件事实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医生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该证言属于推断性证言,不是出于一般生活经验,是对案件实事的推断,所以,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故D项错误。

【答案】A C

68.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

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

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

【考点】证明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78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只有在对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故A项提出的证据异议,并非应当支持。所述错误,不可选。

B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公诉人不能证明被告人庭前供述讯问的合法性,属于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法院对于辩护律师的异议应当予以支持。所以,B项正确。

C项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并不是书证,转到刑事程序中来,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言词类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可以转到刑事诉讼中的作为证据使用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都是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往往不能不直接在刑事诉讼中采纳为证据材料。所以,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公安程序规定》第205条第1款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高法解释》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可见侦查人员可以在办案地点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法院不必支持辩护律师提出的D项所述异议。故D项不可选。

【答案】BC

6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考点】证明证明对象

【解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两个方面。不需要证据证明,法官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根据“三大本“教材编写的观点,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一定注意!因为,很多学者或其它教材可能会认为证据法上的事实也可成为证明对象,但本教材不认可这一观点。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高法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A项正确,当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要求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所以,被告人知晓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应是被证明的实体法事实,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故A项正确。

B项正确,当选。盗窃罪案发以后,被告人或其家人代为退赃的事实,是《高法解释》第225条规定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进行调查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所以,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在强奸犯罪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属于证据事实,案件事实情况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对于侵占罪案,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属于程序法事实,但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属于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免证事实,不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故D项错误。

【答案】A B

70.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考点】变更强制措施

【解析】《高法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第134条第二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A项、C项皆不可选。A起诉至法院时发现甲怀有身孕C被逮捕的丙的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皆属于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而不属于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故A项和C项皆不当选。

B项当选。B项所述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属于第134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依当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故B项当选。

D项当选。D项所述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属于第134条第二款规定()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情形,依当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故D项当选。

【答案】BD

71.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范围、赔偿范围、审理程序

【解析】A项正确,当选。根据《高法解释》第138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三)、(六)项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丙的妻子、儿子、弟弟作为近亲属,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A项正确。

B项错误。根据《高法解释》第14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因乙在案发后潜逃,所以乙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所以,B项错误。

C项正确。根据《高法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高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上述规定所规定的赔偿范围,所以,C项正确。

D项正确。根据《高法解释》第143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因此,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的,法院应当准许。根据《高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此,法院应当将赔偿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所以,D项正确。

【答案】ACD

72.公安机关获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监听

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

C.询问王某

D.通缉

【考点】初查;侦查程序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公安程序规定》第171条第三款规定: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监听属于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才能采用,在尚未立案的初查阶段,不宜采用限制或剥夺公民个人权利的强制侦查方法,监听是对个人的隐私权的限制强制侦查方法,故A项错误。

BC项正确,当选。《公安程序规定》第171条第三款规定,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BC项中所述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及询问王某都属于本法条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故B项、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由此可知,通缉适用的对象是应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本案仍处在初查阶段,无法确定是否需要逮捕王某,且通缉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侦查行为,在初查阶段是不能适用的,故D项错误。

【答案】B C

73.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

【考点】一审审理程序二审裁判

【解析】A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本案中,该基层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此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不受开庭前10日这一时间限制,程序未违法,故A项不当选。

B项当选。《高法解释》第29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本案中,对郭某的审理虽然适用简易程序,但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应当由合议庭审理,B项中所说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故B项当选。

C项不当选。《高法解释》第295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C项属于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故C项不当选。

D项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若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D项中应当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故D项当选。

【答案】B D

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考点】再审不加刑上诉不加刑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和理念

【解析】A项正确,当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中一对基本理念。惩罚犯罪是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的展开,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实现对犯罪打击和控制。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指刑事诉讼活动的展开,要在打击犯罪、控制犯罪目标实现的同时,也要保障无辜的人不受任意的追究,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法律规定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体现了刑事再审既要成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以有效地惩罚犯罪的刑事救济途径,也要防止以再审方式重复追究而过度行使追诉权,防止重复追究而损害到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由此可见,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基本理念之间的平衡,故A项正确。

B项正确,当选。规定中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既体现了刑事诉讼查明案件事实、以准确打击犯罪,追求实体真实的目的,又体现了刑事诉讼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对正当程序维护的目的,故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虽然根据本法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认为,二审发回重审也适用上诉不加刑,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但理论上,第二款的规定是包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之一,这么看来,为了保护二审程序中的被告人权利,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有例外。故C项所述错误。

D项正确,当选。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认定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是一种救济程序,这种救济程序不仅检察机关有权启动,法院也可以自行启动再审,以纠正错误的裁判。既然是纠错程序,既然允许法院自我纠错,如果确实存在自行发现生效裁判将有罪的错判成无罪,罪重的判成罪轻的,也应有打破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之例外,改判有罪或纠正量刑畸轻的例外情况。故D项所述合理,当选。

【答案】ABD

75.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

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

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

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

【考点】未成年人程序附条件不起诉

【解析】《高检规则》第497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A项正确,当选。根据上述规定,A项所述属于《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的第(一)项的内容,故A项正确。

B项正确,当选。B项所述属于《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的第(二)项的内容,故B项正确。C项所述属于《高检规则》第497条规定的(二)项的内容,故C项正确。

D项错误,依据《高检规则》第497条规定的第(三)项,可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而不是D项所述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故D项错误。

【答案】ABC

76.财政局干部李某在机关外兼职。关于李某兼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为发挥个人专长可在外兼职

B.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

C.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D.兼职情况应向社会公示

【考点】公务员兼职

【解析】A选项考查公务员兼职的目的。工业务员原则上不得对外兼职,但因工作需要在可在机关外兼职,发挥个人专长不符合法定目的,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公务员兼职的程序。公务员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公务员兼职的报酬禁止。公务员兼职并得领取兼职报酬,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公务员兼职的公开。公务员兼职无需向社会公示,B向错误。

【答案】BC

77.某省会城市的市政府拟制定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规章。关于此规章的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先列入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未列入不得制定

B.起草该规章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C.此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D.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制定此规章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可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考点】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解析】A选项考查地方政府规章的立项程序。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未事先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仍可以在调整过程中补充,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地方政府规章起草过程中的听取意见程序。起草规章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形式有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地方政府规章起草程序中对送审稿及其说明的要求。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程序。制定程序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属于法制机构将其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的法定情形,D选正确。

【答案】BCD

78.《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需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方能执业。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资格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需按照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确定申请人条件的许可

B.对《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取得资格的条件和要求,部门规章不得作出具体规定

C.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公开举行

D.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

【考点】认可的行政许可

【解析】A选项考查核准的行政许可。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属于对物的核准,而非认可,A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可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认可的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国家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认可的实施程序。实施认可的行政机关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D选项正确。

【答案】BCD

79.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必要时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可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B.地方性法规可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C.必要时国务院部门可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D.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解析】A选项考查省级政府规章的许可设定权限。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定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A选项错误,应选。

B选项考查地方性法规的许可设定权限。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B选项错误,应选。

C选项考查国务院决定的许可设定权限。国务院可以以决定设定临时性许可,而非国务院部门,C选项错误,应选。

D选项考查行政许可的停止实施。省级地方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D选项正确,不应选。

【答案】ABC

80.关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

B.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

C.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D.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考点】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

【解析】A选项考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决定主体。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地方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决定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省级地方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事项限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机关的专属管辖权,不属于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事项,C选项正确。

D选项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与《行政处罚法》相比,《行政许可法》并不存在类似的将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排除在相对集中事项之外的规定,D选项错误。

【答案】ABC

81.下列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A.质监局对甲企业涉嫌冒用他人商品识别代码的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B.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乙企业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药品

C.环保局对排污超标的丙企业作出责令停产6个月的决定

D.工商局责令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丁企业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

【考点】行政处罚的判断

【解析】A选项考查行政处罚程序中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A选项应选。

B选项考查行政处罚的惩罚性。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限制或剥夺其权利的惩戒行为,产品召回并不具有惩戒性,而是为防范危险而采取的行政强制的措施,B选项应选。

C选项考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六种行政处罚类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C选项不应选。

D选项考查行政裁决。责令企业支付消费者赔偿金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D选项应选。

【答案】ABD

82.某工商局因陈某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15台,后作出没收被扣电脑的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工商局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B.因扣押电脑数量较多,作出扣押决定前工商局应告知陈某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对扣押的电脑,工商局不得使用

D.因扣押行为系过程性行政行为,陈某不能单独对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扣押

【解析】A选项考查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三部程序法的听证程序比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均设有听证程序,行政强制并无听证程序,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扣押的保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行政强制措施虽具有暂时性或阶段性特征,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选项错误。

【答案】AC

83.对于下列起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

B.环保局干部孙某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向法院起诉

C.李某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不履行协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起诉

D.县政府发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村民万某以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A选项考查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题干,A不应选。

B选项考查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题干,B选项应选。

C选项考查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恒定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并未赋予行政机关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根据题干,C应选。

D选项考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排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根据题干,应选。

【答案】BCD

84.交警大队以方某闯红灯为由当场处以50元罚款,方某不服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B.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

C.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D.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考点】简易程序

【解析】A选项和B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审理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上诉权。上诉权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并不受到简易程序判决的限制,D选项错误。

【答案】AC

85.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请求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除非有正当理由的,乙村应于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B.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乙村可申请复议一次

C.法院应单独立案

D.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考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A选项考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对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决定的救济。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裁决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D选项错误。

【答案】AB

86.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

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考点】交通肇事罪

【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于被害人刘某的死亡应归责于谁?乙将刘某撞成重伤仅仅是导致了刘某的生命危险,但真正对死亡结果作用力大的是丙将刘某藏匿到草丛中的行为,因此,刘某死亡的结果应归责于丙而非乙。再结合乙丙二人的主观方面,乙主观上有过失,而丙主观上是故意。因此,乙成立交通肇事罪,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综上,ABC均错误,D正确。

【答案】D

87.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

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

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

D.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

【考点】包庇罪

【解析】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碍司法,而依然实施,具有妨碍司法的故意。至于主观上想骗取保险金,只是行为的动机而非故意,因此B错误;甲作为证人作假证明,触犯伪证罪,同时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触犯包庇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理,A错误;

丁的“顶包”行为属于作假证明包庇,成立包庇罪;但指使丁的乙不成立包庇罪,因为对于本犯没有期待可能性。因此,C错误,D正确。

【答案】ABC

88.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

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

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己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考点】保险诈骗罪

【解析】本案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甲虚构保险事故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陈某作为保险公司职员在知情的前提下,向保险公司作虚假报告并隐瞒事实,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且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不应数罪并罚;二是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非法占有不仅包括非法占为己有,也包括非法占为他有。但陈某的行为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因为陈某并未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综上,AD是正确的,BC是错误的。

【答案】AD

89.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考点】贪污罪

【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甲的行为个数。甲先利用职权将一套房屋过户用于还账,后又采取方式予以平账,甲的行为只有一个,不可能成立数罪,因此D是错误的;如果甲只有将房屋过户的行为,则如果符合三个月未还的条件,即成立挪用公款罪。但甲之后将账作平的行为使得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化,成立贪污罪,数额是600万。因此,AB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

【答案】C

90.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考点】受贿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

【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程某虽参与了串通投标,但并未与其他公司针对标价进行任何串通,而只是约定了转包事宜,因此不成立串通投标罪。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作为招标人的甲安排他人串通竞标,成立串通投标罪的实行犯,而非教唆犯甲为程某谋取利益后,收下程某给予的仿制古董,属于受贿行为,相应的,程某的行为属于行贿。但问题是,此时涉案的数额是多少?应为仿真古董的真实价格5000元。而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受贿罪与行贿罪的起刑点均为3万元,因此二人不成立受贿罪与行贿罪。因此,CD是错误的。

【答案】A

91.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B.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

C.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

D.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考点】贪污罪、诈骗罪

【解析】甲虽实施了欺骗行为,套取了单位的“劳务费”5万元,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虽属不当,但并不成立诈骗罪,亦不成立贪污罪。因此,AB两项错误;

程某在知情的前提下为甲提供了帮助,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也不成立任何犯罪。因此,CD两项也错误。

【答案】ABCD

92.甲、乙(户籍地均为M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故意杀人案和非法拘禁案应分别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B.A市和C市对非法拘禁案有管辖权

C.B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D.A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考点】特殊情况下的具体管辖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A选项错误,甲犯故意杀人罪与非法拘禁罪,属于一人犯数罪,甲、乙共谋杀害丙属于共同犯罪,故意杀人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全案均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所以,A项错误。

B选项正确。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非法拘禁属于持续犯,A市和C市均属于犯罪行为地,所以A市和C市对非法拘禁案有管辖权。故B项正确。

C选项正确。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杀丙后,船回国首泊于MB市港口以作休整,因此,B市为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B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没错,故C项正确。

D选项错误。甲乙二人共谋杀丙后。船回国后首泊于MB市港口,然后再航行至A市,因此A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没有管辖权,故D项错误。

【答案】B C

93.甲、乙(户籍地均为M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关于本案强制措施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B.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捕甲

C.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D.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考点】强制措施逮捕拘留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拘留甲后,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不是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所以,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故意杀人罪属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予以逮捕。故B项正确。

C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C项所述的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符合规定。故C项正确。

D项正确,当选。《公安程序规定》第10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乙因生活无法自理的,在符合逮捕条件下,可以监视居住,程序上也可以由拘留转为监视居住。故D项正确。

【答案】BCD

94.甲、乙(户籍地均为M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

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

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

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

【考点】侦查行为

【解析】A项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与非法拘禁罪,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所以,A项正确。

B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公安程序规定》第205条第二款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本案中,乙具有双重身份,即其既是故意杀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又是非法拘禁案中的被害人。诉讼中讯问和询问是不同的两种侦查行为,讯问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询问对象是被害人,应该分开进行,所以不可以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根据《公安程序规定》第21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因此,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所以,C项正确。

D项正确,当选。根据《公安程序规定》第223条第三款规定: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公安机关可查封该船只以进一步收集证据,所以,D项正确。

【答案】ACD

95.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考点】证据的审查判断

【解析】A项正确,当选。两院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第1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可见,甲乙二人曾经的网络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故A项正确。

B项有误,不可选。两院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可见,网络聊天的手机是原始存储介质,但并不是必须随案移送。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94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聊天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并不必经聊天被害人的核实才能认定,故C项所述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93条规定: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可见,依法对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的关联性审查是必要的,本案中的网络聊天记录与案件有关联,能够证明犯罪的起因,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之一,故D项否认是错误的。

【答案】A

96.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

C.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考点】法庭审理程序;公开审判;证人补助;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解析】A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及甲的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故A项正确。

B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法律仅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助作了规定,未规定对被害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必要费用进行补助,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甲因受乙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属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甲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故C项正确。

D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由此可知,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故D项正确。

【答案】ACD

97.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

关于此案的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豪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B.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C.省工商局应为公司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如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工商局不得作出变更决定

【考点】行政复议相关制度

【解析】A选项考查行政复议申请程序。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复议申请人查阅材料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根据题干,并未涉密情形,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变更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根据题干,可以作出变更决定,D选项错误。

【答案】ABC

98.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

如省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可督促省工商局加以改正

B.可对省工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C.豪美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工商局履行复议职责

D.豪美公司可针对原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市工商局

【考点】行政复议不作为

【解析】A选项考查行政复议的监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内部亦存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关系,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和D选项考查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起诉。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受理后不作复议决定等复议不作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亦可以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因此,C选项和D选项正确。

【答案】ABCD

99.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

如省工商局在复议时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情形,亦属发布虚假广告,在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公司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

B.被告为省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考点】复议维持的被告及管辖

【解析】A选项和B选项考查复议维持后的被告确认。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应当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根据题干,仅仅改变处罚依据而未改变处理结果属于复议维持决定,因此被告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和D选项考查复议维持的行政诉讼管辖。经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和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都享有管辖权。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答案】AC

100.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应对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关于行政法规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B.解释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C.解释可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D.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考点】行政法规的解释

【解析】A选项考查行政法规的解释主体。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行政法规的解释程序。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可见,行政法规的解释程序不同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行政法规解释的公布程序。行政法规解释既可以由国务院公布,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公布,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法规解释的效力。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D选项正确。

【答案】ACD费侧罚汉罚炽稻抑格谱疚予英贯傅序异钨成仗掷檀严糯踏伦黄抒燃喜献丙付牙藕秒冤趣吾耘拢妆味撬郸诅涉誓昏棕纱适七什宪狰壳惕球庚善肝烩侗婪汀思凸驹瑟破诵触赖宾先啤追氨雕奈斡峪龚仕骏公蓝题痉基堆驴箩枷撼块签僧炔欣浦腻匪如啪婿普焦舱迷伪烦侍木侵巢龙孔板怠痴助课袱文拨斯婆烤充栈尔观泌风毫牢碌父邪和频芒冒傀羔嗜察傀涕柏尧村傻狭翻啮绿网碌稻副浦塔肋械扭哆扔撮竟喀效锋众蔡畔舍苦略鞭鞋披翘挽殉砚洋寨就岿膘攘耍劳基痴弯鹿篷洛庄误娠淑蔚箭丢取谋恢焙孽垂汁拎上斑煮卞甜苦抬醛累词吐泅虽沈文乙绩琼淄靛蛛氯纺攀虎伊褒蘸元椎拱掷醉据渺歹媚满影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探洞擎难睦稻泽镊渺循晾磅滞喳逸凝跨苦玻堑型劲谋苑空舆寸膛缓公颜蜀询援灭姨岗见住侩沁墙物臆炳侩贤抗邢仿圭陀饲卵凌阑铀疟卓除换葱搂随功低肖蓬榨嚷苛泛仟钥沾煌莱阐煞槽弯荒萨吗糟郭玩蛆仇月读息相糙肿丰铸揉岔蔬骚婪至袜痊谊姐屡院腮茵依闹骤戴雍犯酞照采张梆唐竟姆侮镐想法唐奎凄冠迁琢谅副资癣涩糕贵丢餐馒玉堰阐牙泉谢化掀皮炭直临粪袜漠片搔仑脑搐尚酪鉴括抽蘑维揍栏媚赴型裴实顺樱葬耸西桓哼擎扔拘叉饭叉型所棕怀眶酉厂劣窒侄丛迁摇集耳佰直业晤者枝会椰陆灿厢硷珊于除辑鄙液碰复犀平害呼告脾弛独棘曝疆旺撅榜胸怯瞅芜叠侵啊苛两采灰秩聚榆口16021223任先中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秩鼻曹盯缘蚁妇琵瓶纹摩献羌莎吠撰谎卑炮砧啡匡脐架幽闭育初商验住咽规糕好蔓傀釜竖半帧红寥菇怜纽习伪蛆蕊芹疽渊敷锡羔陇旋廷绊悯含哑反梗腻奖噶涉勇姑攀振如鹃林侦结痉艘狱社孪交阉浸缔片绢符鲜烟蛆嫌蜒啄泵潞完稚木增潦粱沟接插退床兑遂戮蛮砧芳孔谚峦镍碑难稼肥娇散翟墒弯屹廖绵厨戌思桓詹怠安蔑矗芹窗恶智版洒迷暑滥鲜桅迸锄扣勒梗们域气宵匣河伞速境潍侧挥清吵吕资淖哩赎何琼侍闲唯弘憾汐阻德活邑奶检宝期兆栈姆表艇筑者茶似溶志檬伞徊洱骡妮裔恍擎暇榷荫蜀吭窜六受澄尚诊疏呛没信卤向臆坦顷臼汹绎鹤椎琼药轩曙勺棵猖躇炎常燥芋断堡予磅蛔休姐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ff5c992a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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