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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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hubei.gov.cn20100312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鄂建〔2009114 第一条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城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文本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有关政策规定。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报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由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告知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三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
第七条运营单位的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由省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培训合格者颁发证书。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规定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按照环保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求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联网。 凡设计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中控系统应能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情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至少一年以上的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 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并按月、季、年定期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方面信息。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部分停运、停运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须经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2小时内报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及时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和其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安全处置污泥及固体废物,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环境监测机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营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委派监管员,对运营单位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制定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建立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等措施,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经营成本监管,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运营单位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鼓励运营单位在保障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运行机制。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运营服务合同或协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情况,联合出具核查报告,有关部门根据核查报告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制度。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环境保护厅每年定期联合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不定期抽查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随机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运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综合评估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度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经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设计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污染物含量超出出水设计标准时,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2、排放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污泥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3、污水处理厂不按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厂运行的; 4、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5、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6、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收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污水处理、环保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经营权的; 3、未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付费,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
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099e9b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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