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思想的起源

发布时间:2013-12-01 13:58: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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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思想的起源、机制和作用

摘要: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三权分立思想的起源、机制和作用

关键词:三权分立 起源 机制 作用

一、起源

分权思想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成为其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在这三种机能中,议事机能是最高最基本的机能。只有这三种机能能完全具备的政体才是健全的政体。这应该可以被看作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他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二、机制

1.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时又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行政权是“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三权之中最重要的是司法权。

孟德斯鸠还认为国家权力不能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否则公民的权利没有保障。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服寻在了;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动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因此,他主张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人和机构来行使。立法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但他认为人民的能力完全不适宜讨论事情,而且无论在大国或小国由人民议事有许多不便,所以人民参与政府只是选举代表制定法律。公民都应有权投票选举本地区的代表,但那些社会地位过于卑微的人除外。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以有助于解决国家需要迅速处理的事务、司法权应由法院行使,其成员来自民众中有头衔的人,持续时间长短是需要而定。司法权在每年的一定时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法院应玉虚罪犯依据法律选择法官;判决应是不变的;法官与被告处于同等地位。

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他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由行政机构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有:它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对于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而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对司法机关的限制有:让立法机关也掌握部分的司法权,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不受普通法院的传讯。

  最后,司法权要例外:第一,贵族不应该被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而应该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第二,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第三,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而犯了普通法官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所构成的众议院行使审判权。

2.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作用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1]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商务印书馆1982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82

[3] 刘世义、程璇、李庆云. 浅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思想[J]. 《科技创新》. 2011年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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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e5c6597e21af45b307a8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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