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填写说明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填写说明
B/L NO.(提单号码)
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Ⅵ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本栏不需填写,由系统自动生成。
SHIPPER(托运人)
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此栏填写发货人,即出口商的英文名称、地址和电话。电话前加"Tel:"字样。
CONSIGNEE(收货人)
海运提单按照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为三种情况: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指示提单(Order B/L) 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为不记名提单,则收货人一栏内不指明任何收货人,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 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本栏应与国际海运委托书中的收货人一致。
NOTIFY PARTY(被通知人)
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本栏应与国际海运委托书中的收货人一致。
PRE-CARRIAGE BY
如货物需要转运,在这一栏中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保持空白。此栏不需要填写。
PLACE OF RECEIPT
如货物需要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则保持空白。
此栏不需要填写。
OCEAN VESSEL VOY.NO(船名航次)
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可在海运/空运委托书书中查询。
PORT OF LOADING(装货港)
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本栏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装运港填写。
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
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 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
此栏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目的港填写。
PLACE OF DELIVERY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目的地是目的港的话,这一栏可保持空白。
MARKS& NOS.CONTAINER / SEAL NO.
填写唛头。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合同或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NO.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共三个栏位:柜型、包装数量、包装单位。如果是拼箱,填写:LCL;商品的包装数量和单位需填写,如:800 CARTONS。如果是柜货,填写柜型及数量,例如:Container:20' REEFER X 3;商品的包装数量和单位无需填写。
DESCRIPTION OF GOODS
此栏需列明货物的名称、包装数量以及运费条款。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该项除了商品描述还需填写运费条款。 一般填:“Freight Prepaid/Freight Collect”, 使用哪种按价格术语确定。当价格术语为EXW、FAS、FOB、FCA时,运费条款为"Freight Collect"。 当价格术语为CFR、CPT、CIF、CIP、DAT、DAP时,运费条款为“Freight Prepaid"
如:
Fashion finger ring watch
240 CARTONS
Freight Prepaid
GROSS WEIGHT KGS
填写货物毛重,以公斤计。
如:2,012KGS
MEASUREMENT
填写货物的体积。
如:2.12 CBM。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AND/OR PACKAGES (IN WORDS)
货物包装数量的总计大写。
如:241箱,应写为SAY TWO HUNDRED AND FORTY-ONE CARTONS ONLY。
Freight & Charges (运费和其他费用)
费用是否支付情况。
CIF、CFR、CIP、CPT、DAP、DAT、DDP条件下 填“ FREIGHT PAID”或“ FREIGHT PPEPAID”FOB、FAS、FCA、EXW条件下 填“FREIGHT COLLECT”
系统中可不填。
revenue tons (运费吨)
运费单位,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
rate (费率)
费率,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则无需填写。
per (每)
如USD2000 PER 20' container(每个20尺集装箱2千美金)。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则无需填写。
运费已付/到付 (preipaid/collect)
运费已付/到付。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则无需填写。
(运费)在某地已付/支付 (prepaid at /payable at)
(运费)在某地已付/支付。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则无需填写。
total prepaid (已付总额)
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则无需填写。
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发时间和地点)
填写提单签发的时间和地点。提单签发的时间,不得迟于信用证或合同所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提单签发的地点,应为装运地点。
NO.OF ORIGINAL B(S)/L
填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为避免因正本提单在递交过程中丢失而造成提货困难,承运人多签发两份或两份以上的正本提单, 正本提单的份数应在提单上注明。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相同,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失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全套正本提单”(FULL SET OR COMPLETE SET OF B/L), 则须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
SIGNED FOR THE CARRIER
承运人签字。
LADEN ON BOARD TH VESSEL
装船批注日期和签署。提单可预先印就字样,若无,则需加注。
系统中可不填。
二、保险单填写说明
(1)保险公司名称(name of insurance company):此栏应根据信用证和合同要求相应的保险公司去办理保险单据,尤其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来证规定“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BY PICC”,PICC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证要求出具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
(2)保险单据名称( name):此栏按照信用证和合同填制。如来证规定“INSURANCE POLAY IN DUPLICATE”,即要求出具保险单而非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等。
(3)发票号码(invoice NO.):此栏填写投保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
(4)保险单号(NO.):此栏填写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号码。
(5)被保险人(insured):又称保险单的抬头人。托收时,应填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时,如信用证和合同无特别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填写方法:
①托收、T/T汇款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时,此栏填出口商(即信用证受益人),并由出口商空白背书。
②如果信用证规定保险单背书给特定方,如:endorsed to order of opening bank,则在此栏填出口商,并在背面背书,注明claims, if any, payable to order of×××(特定方名称)。
③如果信用证规定某特定方为被保险人,则在此栏填出口商(受益人)名称接held in favour of×××(特定方),或直接在此栏显示in favour of×××(特定方),受益人不需要背书。
④如果信用证要求保险单做成指示抬头“To order”,则在被保险人栏目中填写To order,再由受益人背书。这种方法的效果与以上第1种填受益人加背书的效果相同。
(6)标记(marks and nos)。此栏填制装运唛头,与发票、提单上同一栏目内容相同或填上“as per invoice NO.×××”。
(7)包装及数量(quantity)。此栏填制最大包装件数,与提单上同一栏目内容相同。
(8)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按发票品名填写,如品名繁多,可使用统称,即可与提单上名称相同。
(9)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已包括CIF方CIP),这110%收保CIF的基础。保险金额按照合同和信用证上的要求填制,至少是货物的CIF或CIP价的11o%。如CIF、 CIP价无法确定,则以发票金额加一成(即110%的发票金额)填写。采用信用证时,按信用证中关于发票额加成比例投保,信用证对投保金额的规定,视作最低投保金额的要求,如果发票金额扣除佣金时,必须以货物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如因保20%成大,超过出口商原承担保费多的话,差额保险费可酌情另行向进口商收取。当保险加成超过20%以上时,需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如货价中含有佣金,保额应为扣佣前的110%的发票金额。
如果所计算出的保险金额有小数,必须采用进一法而不是四舍五入法:
按“进一法”,即不论是“1008. 23”还是“1008. 54”都按“1009”填。
保险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10)总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in capital)。这一栏目只需将第9栏中的保险金额以大写的形式填入,计价货币也应以全称形式填入。注意:保险金额使用的货币单位应与信用证中的一致。
(11)保费(premium)。此栏一般由保险公司填制或已印好as arrange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INSURANCE POLICY ENDORSED IN BLANK FULL INVOICE VALUE PLUS 10% MARKED PREMIUM PAID”时,此栏就填人“PAID”或把已印好的“AS ARRANGED”删去加盖校对章后打上“PAID”字样。
(12)费率。此栏由保险公司填制或已印上“as arranged”字样。
(13)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此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当运输由两段或两段以上运程完成时,应把各程运输的船只名填在上面,如:提单上的一程船名是“East Wind”,二程船名为“Red Star”,本栏应这样填:East Wind/RED STAR,以此类推。
(14)开船日期(sailing on or about)。此栏填制提单的签发日期或签发日期前5天内的任何一天,或可简单填上AS PER B/L。
(15)起讫地点(from…to…)。此栏填制货物实际装运的起运港口和目的港口名称,货物如转船,也应把转船地点填上如FROM SHANGHAI,CHINA TO NEW YORK,USA VIA HONGKONG (OR W/T HONGKONG)。如海运至目的港,保险承保到内陆城市,应在目的港后注明该内陆城市。
例如:FROM NINGBO TO LIVERPOOL AND THENCE TO BIRMINGHAM。
(16)承保险别(CONDITIONS)。此栏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要求填制,并注明保险条款名称。
(17)赔款偿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通常将运输目的地作为赔偿地点,《UCP600》注明了“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果保险单载有一切险,无论是否有一切险标题,均被接受”。保险单可以缓引任何除外责任条款。赔款货币为投保金额相同的货币。当信用证或合同另有规定时,则依照填写如来证要求“INSURANCE CLAIMS PAYABLE AT A THIRD COUNTRY GERMANY”。此时,应把第三国“GERMANY”填入此栏。
(18)日期(date)。此栏填制保险单的签发日期。由于保险公司提供仓至仓服务,所以保险手续应在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办理,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不早于货物离开仓库的日期和不晚于提单签发的日期。
(19)投保地点(place)。此栏一般填制装运港口名称。
(20)盖章和签字(STAMP&SIGNATURE)。此栏盖与第一栏相同的保险公司印章及其负责人的签字。
(21)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如信用证和合同中对保险单据有特殊要求就填在此栏中。如来证要求“L/C NO. MUST BE INDICATED IN ALL DOCUMENTS”,即在此栏中填入L/C NO.×××。
(22)保险单的份数和“ORIGINAL”字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中规定,正本保险单上必须有“ORIGINAL”字样,并显示该套保险单据正本的出具份数,如信用证无明确规定保险单的份数时,保险公司一般出具一套三份正本(ORIGINAL)的保险单。
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交几份的情况下,必须向银行提交全套正本。如果保险单据未注明正本份数,而信用证也没有特别规定,则银行可以接受只提交一份正本的保险单据,但该保险单据必须注明系唯一正本。
(23)投保币种,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应与信用证中的币种一致。
(24)免赔率,如果信用证要求不计免赔率(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简称IOP),则保险单据中不应表明含有此类条款。但是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银行可接受表明有免赔率和免赔额的保险单。
(25)赔付代理人,保险赔付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一般是在货物的进口地。
(26)查勘人,保险查勘人的名称及地址,而且其所在地一般情况下就是货物的进口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40192108a1284ac95043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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