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学教代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教代会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支部领导下,我校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素质的和谐全面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对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通过学校的发展规划、各重要部门的岗位责任制、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职工奖惩条例以及有关教职工规范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等。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的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制度,根据其任聘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五)参与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并提出建议。
(六)教代会前积极做好筹备工作,教代会后收齐资料,及时归档。
第六条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组)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和学校普遍关心的问题,直接进行沟通。
第七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教代会要做到:当家作主,知无不言;分析利弊,积极建议;维护纪律,认真监督;一分为二,公正评价;下情上达,疏通渠道;协调关系,增强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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