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承诺书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及其关系企业交易之所有供应厂商,并承诺遵守如下之条例:
一、立书人承诺严格遵守XX公司制定之所有交易对象廉洁管理相关规定,绝不直接或间接向XX公司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的要求索取或进行任何贿赂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以获取不当的利益,包括以联营、合作、勾结、利润分成、唆使或利诱等方式致使XX公司员工违背其职责之行为。
二、若XX公司员工有对立书人要求、期约、索取、进行任何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有直接或间接图利自己或其关系人或其指定人之行为者,立书人承诺立即向XX公司检举提供相关证据。
三、如因交易而接触、使用或保管XX公司之有形或无形财产及技术(含knowhow),立书人承诺决不侵占、盗取、贩卖或挪用等行为。
四、立书人承诺绝不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唆使或利诱XX公司人员离职或违背职务。
五、立书人承诺依XX公司要求提供真实有效之供货商基本数据,包括立书人或公司高级主管为XX公司人员之”关系人”时,皆需说明清楚。如任何资料有变动时,应及时向XX公司备案;如立书人或公司高级主管与XX公司相关人员关系上有所变更时,亦需主动告知XX公司,不得隐瞒。
六、如立书人知悉XX公司之其他交易供货商有违反本承诺书约定之行为者,立书人承诺立即向XX公司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
七、立书人公司如有违反法律或本承诺书之约定,除依照相关法令法规于以追究责任外,XX公司得依情节之严重采取立即终止或解除与其签订之全部或部份交易(合同),立书人公司并需承担因其行为所造成XX公司之全部损失。并支付至少相当贿赂金额或不正当利益之二十倍惩罚性违约金予以XX公司。若其损害及违约无具体金额时,得由XX公司认定或由法院判定之。
八、本承诺书所发生一切争议,依据中华民国相关法律由桃园县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审理。
九、XX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电话:
总经理 XXX 分机: 电子信箱 :
立书人(法人签字与公章):
立书人连络电话:
立书日期: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需以正本形式,及供货商(立书人)公司营业执照影印本,共同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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