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修订)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6]9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6.04.21
【实施日期】200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6年4月21日 银办发[2006]93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使人民银行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推动和督促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领导批示等事项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督查工作规定(暂行)》(银办发[2003]18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中国人民银行督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督查工作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督查工作程序,严格督查工作要求,完善督查工作机制,更好地推动和督促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领导批示等事项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并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督查工作是指对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督查工作机构
总行办公厅、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以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办公室是本级机构的督查工作部门,主管本级机构(含直属企事业单位)并负责指导下级机构的督查工作。
办公厅督查部门、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与各分支行办公室、各承办单位综合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员要组成四位一体的督查工作网络,形成责任链条,建立健全良性互动的督查工作机制。
四、督查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督查工作应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人民银行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金融热点难点问题开展。
(二)讲求时效。督查事项应当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办结。如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后可申请展期办理。对有特殊要求的,坚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三)实事求是。督查反馈要真实客观,秉公直言,全面、客观、准确、公正地了解情况,敢讲真话,敢报实情,敢于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戒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四)保守秘密。督查工作人员和承办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在督查事项办理过程中,督查工作人员和承办人员不得私自复印、摘抄、传真、自存和外传领导批示;不准私下谈论正在办理和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五)注意方法。督查工作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注意方式方法,掌握分寸,态度诚恳,要尊重和依靠各业务部门,做到到位不越位。
五、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中需要人民银行办理落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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